歐體經由近半世紀統合之後,目前會員國共有十五國且在逐步擴大當中,全球影響力與日俱增,我國與歐體間之經貿關係自1995年起迄今,成長頗為迅速。歐體反傾銷法規本為歐體自主性貿易政策之一環,對我國輸往歐體產品影響頗鉅,為使我國出口廠商瞭解歐體反傾銷法規之特性,本論文以最近歐體對我國腳踏車產業所裁決之反傾銷措施作為實際案例,深入分析歐體反傾銷法規之特性並與WTO反傾銷協定作一比較。 本論文自歐體反傾銷法規之發展背景介紹起,論述其法源依據、實體構成要件、程序構成要件、行政救濟程序、司法救濟程序、未來發展動向、輔之以個案研究後,對歐體反傾銷法規之特性作出評論,並就歐體過去對國際反傾銷發展及最近國際反傾銷談判之互動情況逐一說明,更就歐體反傾銷措施違反WTO規範時,貿易對手國應如何利用WTO反傾銷協定第17條及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規定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控訴等,詳加說明,共計十二萬餘言。 目前我國廠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者相當普遍,歐體又是台商主要出口地區之一,歐體反傾銷法規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格之認定近來雖已修訂,然其要件與市場經濟國家相較仍屬嚴格;其次,中國大陸又是歐體課徵反規避稅之常客,鑑此,台商前往大陸投資對此部分之法律風險,應先加以適當評估。 本論文經由案例實證分析後發現,歐體反傾銷法規賦予歐體主管機關之裁量權限過於廣泛且執委會在個案上仍有諸多作法恐與WTO規範相牴觸之虞,我國廠商對此事實,未來應如何因應,本論文在結論與建議中提出一些淺見,希望能對我國出口廠商有一些助益。目前我國已加入WTO,如何利用WTO爭端解決體系爭取我國出口廠商應有的公平合理待遇,是政府未來應努力的方向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