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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許松
論文名稱: 台灣住宅問題之研究
指導教授: 洪瑞堅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學院 - 地政學系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論文出版年: 1971
畢業學年度: 59
語文別: 中文
中文關鍵詞: 住宅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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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宅問題之重要性:

    住宅問題是社會与經濟互為因果之綜合性問題。住宅缺乏,在社會方面可以削弱一般國民之體力與抵抗力,可以促使危險疾病之發生與傳染,可以葬送良風美俗與人心之和平,可以束縛思想之發展。在經濟方面,住宅問題,可以削減人類體力與工作熱誠,危害個人與國家經濟之進步,以及一般國民之福利。

    二、臺灣住宅問題不易解決,綜有四個因素:

    (一)社會因素:

    1.以民國五十七年為例,臺灣人口自然增值率為百分之二•三八,較同期日本之一•二六%,荷蘭之一•0四%,美國之0•七八%,英國之0•五二%,法國之0•五八%均高。

    2.臺灣每年人口約增加三十餘萬人,如每戶平均以五口估計,則每年需增建住宅六萬餘戶,而每年實際興建之戶數,遠在此數之下。

    3.臺灣由於工商業之快速發展,鄉間人口向都市集結之速度非常驚人,益增都市房荒之嚴重性。

    (二)經濟因素:

    1.從家庭經濟觀點看:一般國民所得低,可用住宅之費用比例不高,而房屋售價與租金均相當昂貴,因之,一般中低收入階層無法改善居住環境,不得不在原有狹隘住屋擁擠,或到處搭建違章建築。

    2.從國家經濟觀點看:以往由於興建住宅被視為非生產性之社會福利措施,故歷年來用於興建住宅之資金僅為國民生產毛額百分之三以下,在國家經濟事業中所佔之地位,极為低落。

    (三)政治因素:

    1.共匪竊據大陸後,數十萬軍民追隨政府播遷來台,原有住宅不敷住用,居住問題頓形嚴重。

    2.政府處理住宅問題是在問題發生之後,而非計劃在先,故住宅政策缺乏完整性,法規宥於片面性與局部性。

    (四)自然因素:

    地震、颱風、及洪水為台灣三大天然災害,每年遭此天然災害損毀之房屋,為數甚多,是為台灣住宅缺之一特殊原因。

    三、台灣地區每年住宅需要量之估計:

    (一)因人口增加而需提供之住宅: 六○、○○○戶。

    (二)因戶量縮減而需提供之住宅: 八、○○○戶。

    (三)因災害損毀而需補建之住宅: 三○、○○○戶。

    (四)因折舊廢棄而需補充之住宅: 三六、○○○戶。

    合計 一三四、○○○戶。

    亦即每年每千人應興建住宅九•二戶。

    四、臺灣地區五十九年底住宅不敷數量之推計:

    (一)五十九年底人口總數為一四、七○○、○○○人。

    (二)每人居住面積平均約為八•一五平方公尺。

    (三)每人標準居住面積平均為十二•八平方公尺。

    (四)為提高每人平均居住面積所需之住宅為一、○五○、○○○戶。

    (五)為清除違章建築所需興建之住宅約一○○、○○○戶。

    合計:一、一五○、○○○戶。

    五、住宅供給狀況:

    (一)五十九年底之現有住宅數量:根據戶口及住宅普查抽樣調查初步統計結果,臺灣地區共有住宅二、五五五、二二八居住單位。其中臺灣省有二、二○一、二二三居住單位,臺北巿有三五四四、○○五居住單位。平均每戶居住面積為四五•六○平方公尺,每戶房間數為三•四間。

    (二)一般住宅供給狀況:臺灣省自民國五十年至五十九年十月間,在都巿計劃地區內新建房屋之總數為二五、一八○、四二三平方公尺,如以六十六平方公尺(二○坪)計算,則共興建住宅三八一、五二一戶,平均每年興建三八、一五二戶臺北巿自五十九年一月至六十年三月間,所興建之住宅為一、三九九、二○三平方公尺,約二一、二○○戶。

    (三)國民住宅供給狀況:臺灣地區自民國四十四年至六十年元月底止。

    共計興建國民住宅九○、二三三戶,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二、六六六、一八五、○六七元,平均每年興建五、六四○戶,每年貸款新臺幣一六六、六三六、五六六元。

    六、住宅標準低落:

    根據民國五十五年住宅普查之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地區之居住情況見左:

    (一)平均每戶家庭人口數為五•九一人。

    (二)平均每居住單位房間數為三•一五間。

    (三)平均每居住單位房間面積為四一•九六平方公尺。

    (四)平均每人居住面積為七•一四平方公尺。

    (五)平均每房間居住人數為一•八七人。

    七、住宅資金籌措困難:

    (一)就投資觀點言:臺灣資本缺乏,短期高利借款需要甚急,因民間多圖近利,故對住宅以外之投資較有吸引力,對長期低利投資不感興趣。

    (二)就安全觀點言:臺灣尚未建立以政府為後盾之貸款保證保險制度,故銀行業基於安全理由,不輕易貸款。

    (三)就功利觀點言:住宅貸款期限長達十五年以上,使一般金融機構有通貨膨脹之顧慮。

    (四)就法令觀點言,現行法令對於不歸還住宅貸款者,不易強制執行。

    八、住宅用地普遍缺乏:

    (一)土地供求失調。

    (二)土地價格高昂。

    (三)土地利用不能有效管制。

    (四)建地取得法之欠週。

    (五)濫行禁建。

    九、現行有關住宅法規,不能適應全盤需要:

    由於缺乏母法依據,現行有關住宅之法規,零亂散陳,不但易滋紛擾,且其效力宥於局部性,其內容約束性多於建設性,已難適應多目標住宅建設之需要。

    十、缺乏強而有力之住宅專管機構:

    我國辦理國民住宅之機構,自四十八年起移由臺灣省政府接辦,而臺灣省辦理此項業務之機關,分散於社會、財政、地政、建設、物質、林務、土地銀行等單位,本位主義,積重難返,縱橫連繫,協調費時,影響行效政率殊甚。又各縣巿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另屬臨時組織,其工作人員多為調兼或臨時雇用者,對此項繁重業務自難有效推展。

    十一、都巿違章建築問題嚴重:

    根據五十三年調查,臺灣地區之違建戶總數超過十萬戶,其中僅臺北巿即有五三、○○○間,其人口約三十萬人,佔當時全巿人口之四分之一;高雄巿約有一三、○○○戶,人口約五萬人,佔全巿人口之十一分之一。在臺北巿違建中,妨害都巿計劃者二九、○○○間,妨礙公共交通者約九、○○○間;七一•三%是侵佔公有土地,五•七%是侵佔他人私有土地,二三%是私有土地上之違建。

    十二、解決住宅問題之對策:

    (一)糾正以往住宅建設為非生產性投資之不當觀念。

    (二)配合時代需要,儘速完成住宅法之立法程序。

    (三)預測人口發展趨勢,訂頒住宅興建計劃。

    (四)開闢財源,廣籌住宅資金。

    (五)戢止地價上漲,嚴防土地投機,有助建地取得。

    (六)簡化住宅糾紛處理程序,加強住宅產權保障。

    (七)發展製造標準建材工業,獎勵生產標準建材。

    (八)研究建屋新技術,促進房屋工業化。

    (九)開闢新社區,疏散都巿人口,減輕房荒壓力。

    (十)減輕房地之稅負,鼓勵民間大量興建住宅。

    (十一)設置獨立專管機構,強化機關組織。

    (十二)加強處理違章建築,改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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