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侯水深 Hou, Shui Shen |
|---|---|
| 論文名稱: |
論合憲性之法律解釋與補充 |
| 指導教授: |
蘇永欽
Su, Yong Qin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95 |
| 畢業學年度: | 8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94 |
| 相關次數: | 點閱:217 下載:0 |
| 分享至: |
|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一、由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概念內容為出發,以學者有關之論述為基準,試圖釐清其概念,並將其類型化。
二、次則闡述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正當性基礎,概任何法律解釋方法若失其法律功能上或法體系上之正當性基礎,亦將失其存在之價值。
三、合憲性法律解釋方法,究係傳統解釋方法(包括體系解釋)之變形運用,抑或一種得一以貫之的獨立解釋方法,殊有就其性質作定位之必要。
四、違憲審查其本質乃係一種憲法制度之設計,與為法律解釋方法之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嚴格言之,兩者本質並不相同。惟合憲性法律解釋乃運用憲法解釋法律,使憲法所選擇的價值決定直接或間接地發生穿透之效力,簡言之,即具體化了憲法原則,是於檢視過程中,必然發生(憲法)規範審查之結果,而使兩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因此其歸屬與分配即成一值得討論之課題。
五、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有無區分之必要,於學界有正反不同之見解,合憲性法律解釋既係法律解釋的一種方法,必然須面臨此一問題。而法律解釋目標之爭論,基於相同的道理亦同。
六、法律方法如果只是為解釋者增加一個選擇,而不能在一定程度內清楚的界定它的運用時機與條件,實際上只是擴大了法律適用的恣意性,違反了建立方法論的基本要求,勢將產生更嚴重之反效果,尤其是在侵害立法權方面,根本破壞了憲法分權相互制衡的基本設計,故對於形成法官法(Richterrecht)之合憲性法律補充自有在法律功能上加以界定之必要,避免造成法官治國之後果。
七、合憲性法律補充之類型大致可分為「合目的性擴張」及「合目的性限縮」兩種類型。此二類型並與憲法的「過度禁止」、「不足禁止」緊密契合,即須通過兩者的檢驗,以落實憲法權利的保護。
感謝
摘要
目次
壹、導論-----1
貳、本論-----6
第一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之概念內容及其類型化-----6
一、德國學者之見解及實務之觀察-----6
二、運用之類型-----8
(一)規範維護-----8
(二)指向憲法-----8
第二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正當性基礎-----11
一、正當性基礎-----11
二、小結-----15
第三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之性質與定位-----19
一、引言-----19
二、傳統解釋方法之變形運用-----19
(一)作為傳統法律解釋之解釋因素-----20
(二)以憲法原則作為客觀目的之解釋標準-----21
(三)為法體系解釋之產物-----21
三、一種新的獨立的解釋方法-----23
(一)指涉不同之解釋活動-----23
(二)一以貫之的解釋原則-----29
第四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適用權限及違憲審查權之歸屬與分配-----36
一、引言-----36
二、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適用權限-----38
(一)憲法法院法官之規範審查-----39
(二)普通法院法官之法律適用-----40
三、我國普通法院法官有無違憲審查權-----44
第五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狹義)與憲性法律補充之區分一非同一說-----51
一、尋找法律活動-----51
二、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乃二不同之法發現活動一由Savigny談起-----53
三、將合憲性法律解釋與補充區分乃法理論之本質需要-----54
四、以法律意旨為合憲性法律解釋法律功能上之分界點-----54
第六章 合憲性法律補充之法律功能上之界限-----63
一、引言-----63
二、合理界限-----63
(一)尊重修憲者的自我設限-----65
(二)尊重立法者的自我設限-----64
(三)尊重行政機關的自我設限-----71
(四)憲法法官與普通法官問的彼此尊重-----72
第七章 合憲性法律補充之類型-----76
一、合憲性目的限縮-----76
二、合憲性目的擴張-----78
參、結論-----81
(限達賢圖書館四樓資訊教室A單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