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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侯水深
Hou, Shui Shen
論文名稱: 論合憲性之法律解釋與補充
指導教授: 蘇永欽
Su, Yong Q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95
畢業學年度: 8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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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概念內容為出發,以學者有關之論述為基準,試圖釐清其概念,並將其類型化。

      二、次則闡述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正當性基礎,概任何法律解釋方法若失其法律功能上或法體系上之正當性基礎,亦將失其存在之價值。

      三、合憲性法律解釋方法,究係傳統解釋方法(包括體系解釋)之變形運用,抑或一種得一以貫之的獨立解釋方法,殊有就其性質作定位之必要。

      四、違憲審查其本質乃係一種憲法制度之設計,與為法律解釋方法之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嚴格言之,兩者本質並不相同。惟合憲性法律解釋乃運用憲法解釋法律,使憲法所選擇的價值決定直接或間接地發生穿透之效力,簡言之,即具體化了憲法原則,是於檢視過程中,必然發生(憲法)規範審查之結果,而使兩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因此其歸屬與分配即成一值得討論之課題。

      五、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有無區分之必要,於學界有正反不同之見解,合憲性法律解釋既係法律解釋的一種方法,必然須面臨此一問題。而法律解釋目標之爭論,基於相同的道理亦同。

      六、法律方法如果只是為解釋者增加一個選擇,而不能在一定程度內清楚的界定它的運用時機與條件,實際上只是擴大了法律適用的恣意性,違反了建立方法論的基本要求,勢將產生更嚴重之反效果,尤其是在侵害立法權方面,根本破壞了憲法分權相互制衡的基本設計,故對於形成法官法(Richterrecht)之合憲性法律補充自有在法律功能上加以界定之必要,避免造成法官治國之後果。

      七、合憲性法律補充之類型大致可分為「合目的性擴張」及「合目的性限縮」兩種類型。此二類型並與憲法的「過度禁止」、「不足禁止」緊密契合,即須通過兩者的檢驗,以落實憲法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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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次
    壹、導論-----1
    貳、本論-----6
      第一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之概念內容及其類型化-----6
        一、德國學者之見解及實務之觀察-----6
        二、運用之類型-----8
          (一)規範維護-----8
          (二)指向憲法-----8
      第二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正當性基礎-----11
        一、正當性基礎-----11
        二、小結-----15
      第三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之性質與定位-----19
        一、引言-----19
        二、傳統解釋方法之變形運用-----19
          (一)作為傳統法律解釋之解釋因素-----20
          (二)以憲法原則作為客觀目的之解釋標準-----21
          (三)為法體系解釋之產物-----21
        三、一種新的獨立的解釋方法-----23
          (一)指涉不同之解釋活動-----23
          (二)一以貫之的解釋原則-----29
      第四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適用權限及違憲審查權之歸屬與分配-----36
        一、引言-----36
        二、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適用權限-----38
          (一)憲法法院法官之規範審查-----39
          (二)普通法院法官之法律適用-----40
        三、我國普通法院法官有無違憲審查權-----44
      第五章 合憲性法律解釋(狹義)與憲性法律補充之區分一非同一說-----51
        一、尋找法律活動-----51
        二、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乃二不同之法發現活動一由Savigny談起-----53
        三、將合憲性法律解釋與補充區分乃法理論之本質需要-----54
        四、以法律意旨為合憲性法律解釋法律功能上之分界點-----54
      第六章 合憲性法律補充之法律功能上之界限-----63
        一、引言-----63
        二、合理界限-----63
          (一)尊重修憲者的自我設限-----65
          (二)尊重立法者的自我設限-----64
          (三)尊重行政機關的自我設限-----71
          (四)憲法法官與普通法官問的彼此尊重-----72
      第七章 合憲性法律補充之類型-----76
        一、合憲性目的限縮-----76
        二、合憲性目的擴張-----78
    參、結論-----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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