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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吳育仁
Wu, Yu Ren
論文名稱: 團體協商程序規範之研究-以美國為例
指導教授: 趙守博
Zhao, Shou Bo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學院 - 勞工研究所
Institute for Labour Research
論文出版年: 1994
畢業學年度: 8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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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1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問題分析與研究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3
    第二章 團體協商與協商權之立法-----6
      第一節 團體協商之涵義及目的-----6
          一 國際勞工組織定義下之實踐-----6
          二 從鉅視團體協商理論之透視-----8
          三 從團體協商行為理論之透視-----11
      第二節 團體協商法治政策之演進-----13
        第一項 我國-----13
          一 團體協商之法制-----13
          二 團體協商之行政指導-----15
          三 團體協商之修法原則-----17
        第二項 美國-----19
          一 普通法下之原則-----19
          二 一九三五年國家勞工關係法-----20
          三 一九四七年勞資關係法-----21
          四 一九五九年勞資報告暨公開法-----22
          五 一九八八年關廠法-----23
        第三項 比較-----23
    第三章 美國團體協商代表工會之確認-----29
      第一節 協商單位之決定-----29
        第一項 適當協商單位之意義-----29
          一 意義-----29
          二 衝擊性-----30
        第二項 適當協商單位決定之準據-----31
          一 利益一致-----32
          二 協商史實-----32
          三 受雇者之期待與約定單位-----33
          四 受雇者組織之單位-----33
          五 單位及公司的組織結構-----34
        第三項 單位決定之法定限制-----34
          一 專業性與非專業性受雇者-----35
          二 技術性單位之分離-----35
          三 警衛-----36
          四 排除於協商單位之受雇者-----36
        第四項 本節結論-----39
      第二節 團體協商主體資格的取得-----42
        第一項 雇主的非正式任意承認-----42
          一 程序-----42
          二 絕對中立論-----43
          三 相對中立論-----44
        第二項 正式之法定確認-----45
          一 由受雇者提出申請-----46
          二 由雇主提出申請-----46
          三 代表權選舉之類型-----47
        第三項 請求選舉之要件與受雇者之選舉資格-----49
          一 請求選舉之要件-----50
          二 受雇者之選舉資格-----56
        第四項 本節結論-----59
      第三節 團體協商主體資格之撤銷與司法審查-----61
        第一項 團體協商代表權之撤銷-----61
          一 意義與方式-----61
          二 異義之提出-----62
          三 可異議行性之範圍-----62
          四 異議人之舉證責任-----64
          五 裁定聽證之準據-----65
        第二項 代表權訴訟之司法審查-----67
          一 制定法排除審查之推論-----68
          二 制定法排除審查推論原則之例外-----69
          三 本節小結-----72
    第四章 美國團體協商之範圍與義務-----87
      第一節 團體協商之基礎關係-----87
        第一項 專屬協商代表原則-----87
          一 多數主義-----88
          二 苦情之提出與調整-----89
        第二項 公平代表之義務-----93
          一 義務之法源-----93
          二 聯邦最高法院對公平代表義務之判決基礎-----94
      第二節 團體協商之義務-----98
        第一項 誠信協商之義務-----98
          一 法定內容-----98
          二 誠信欠缺或惡意之態樣-----99
        第二項 提供資訊之義務-----102
          一 意義-----102
          二 推定上相關之資料-----103
          三 提供資料義務之免除或限縮-----105
        第三項 協商義務之期間-----108
          一 協商義務之開始-----108
          二 協商義務之終止-----108
      第三節 團體協商之範圍與救濟-----113
        第一項 協商事項分類之法效果-----113
          一 協商「義務」之拘束力-----113
          二 爭議行為之合法性-----113
          三 強行力-----114
        第二項 協商事項之類型-----114
          一 強制協商事項-----115
          二 任意協商事項-----118
          三 非法協商事項-----119
        第三項 經營權和工作權之法益權衡-----119
          一 爭論之點-----120
          二 國家勞工關係局之基本見解-----121
          三 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121
        第四項 違反協商義務之救濟-----126
          一 向國家勞工關係局請求救濟-----126
          二 聯邦調解斡旋署-----129
    第五章 我國團體協商程序規範的檢討與建議-----145
      第一節 協商主體之確認-----145
        第二項 協商主體-----146
          一 勞方-----146
          二 資方-----148
          三 檢討與建議-----150
        第二項 簽約程序之代表-----152
          一 理論-----153
          二 現行法之規定-----153
          三 檢討與建議-----154
        第三項 協商程序之代表-----156
          一 理論-----156
          二 實務作法-----157
          三 檢討與建議-----157
      第二節 團體協商之義務與範圍-----158
        第一項 團體協商之義務-----159
          一 理論與比較-----159
          二 未來修法原則-----160
          三 檢討及建議-----160
        第二項 團體協商之範圍-----162
          一 理論與比較-----163
          二 現行之依據-----164
          三 檢討與建議-----167
        第三項 違反團體協商義務之救濟-----168
          一 制度比較-----168
          二 檢討與建議-----170
    第六章 結論-----177
    參考資料-----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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