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吳育仁 Wu, Yu Ren |
|---|---|
| 論文名稱: |
團體協商程序規範之研究-以美國為例 |
| 指導教授: |
趙守博
Zhao, Shou Bo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學院 - 勞工研究所 Institute for Labour Research |
| 論文出版年: | 1994 |
| 畢業學年度: | 82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93 |
| 相關次數: | 點閱:190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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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問題分析與研究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3
第二章 團體協商與協商權之立法-----6
第一節 團體協商之涵義及目的-----6
一 國際勞工組織定義下之實踐-----6
二 從鉅視團體協商理論之透視-----8
三 從團體協商行為理論之透視-----11
第二節 團體協商法治政策之演進-----13
第一項 我國-----13
一 團體協商之法制-----13
二 團體協商之行政指導-----15
三 團體協商之修法原則-----17
第二項 美國-----19
一 普通法下之原則-----19
二 一九三五年國家勞工關係法-----20
三 一九四七年勞資關係法-----21
四 一九五九年勞資報告暨公開法-----22
五 一九八八年關廠法-----23
第三項 比較-----23
第三章 美國團體協商代表工會之確認-----29
第一節 協商單位之決定-----29
第一項 適當協商單位之意義-----29
一 意義-----29
二 衝擊性-----30
第二項 適當協商單位決定之準據-----31
一 利益一致-----32
二 協商史實-----32
三 受雇者之期待與約定單位-----33
四 受雇者組織之單位-----33
五 單位及公司的組織結構-----34
第三項 單位決定之法定限制-----34
一 專業性與非專業性受雇者-----35
二 技術性單位之分離-----35
三 警衛-----36
四 排除於協商單位之受雇者-----36
第四項 本節結論-----39
第二節 團體協商主體資格的取得-----42
第一項 雇主的非正式任意承認-----42
一 程序-----42
二 絕對中立論-----43
三 相對中立論-----44
第二項 正式之法定確認-----45
一 由受雇者提出申請-----46
二 由雇主提出申請-----46
三 代表權選舉之類型-----47
第三項 請求選舉之要件與受雇者之選舉資格-----49
一 請求選舉之要件-----50
二 受雇者之選舉資格-----56
第四項 本節結論-----59
第三節 團體協商主體資格之撤銷與司法審查-----61
第一項 團體協商代表權之撤銷-----61
一 意義與方式-----61
二 異義之提出-----62
三 可異議行性之範圍-----62
四 異議人之舉證責任-----64
五 裁定聽證之準據-----65
第二項 代表權訴訟之司法審查-----67
一 制定法排除審查之推論-----68
二 制定法排除審查推論原則之例外-----69
三 本節小結-----72
第四章 美國團體協商之範圍與義務-----87
第一節 團體協商之基礎關係-----87
第一項 專屬協商代表原則-----87
一 多數主義-----88
二 苦情之提出與調整-----89
第二項 公平代表之義務-----93
一 義務之法源-----93
二 聯邦最高法院對公平代表義務之判決基礎-----94
第二節 團體協商之義務-----98
第一項 誠信協商之義務-----98
一 法定內容-----98
二 誠信欠缺或惡意之態樣-----99
第二項 提供資訊之義務-----102
一 意義-----102
二 推定上相關之資料-----103
三 提供資料義務之免除或限縮-----105
第三項 協商義務之期間-----108
一 協商義務之開始-----108
二 協商義務之終止-----108
第三節 團體協商之範圍與救濟-----113
第一項 協商事項分類之法效果-----113
一 協商「義務」之拘束力-----113
二 爭議行為之合法性-----113
三 強行力-----114
第二項 協商事項之類型-----114
一 強制協商事項-----115
二 任意協商事項-----118
三 非法協商事項-----119
第三項 經營權和工作權之法益權衡-----119
一 爭論之點-----120
二 國家勞工關係局之基本見解-----121
三 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121
第四項 違反協商義務之救濟-----126
一 向國家勞工關係局請求救濟-----126
二 聯邦調解斡旋署-----129
第五章 我國團體協商程序規範的檢討與建議-----145
第一節 協商主體之確認-----145
第二項 協商主體-----146
一 勞方-----146
二 資方-----148
三 檢討與建議-----150
第二項 簽約程序之代表-----152
一 理論-----153
二 現行法之規定-----153
三 檢討與建議-----154
第三項 協商程序之代表-----156
一 理論-----156
二 實務作法-----157
三 檢討與建議-----157
第二節 團體協商之義務與範圍-----158
第一項 團體協商之義務-----159
一 理論與比較-----159
二 未來修法原則-----160
三 檢討及建議-----160
第二項 團體協商之範圍-----162
一 理論與比較-----163
二 現行之依據-----164
三 檢討與建議-----167
第三項 違反團體協商義務之救濟-----168
一 制度比較-----168
二 檢討與建議-----170
第六章 結論-----177
參考資料-----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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