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盧怡秀 |
|---|---|
| 論文名稱: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利益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江朝國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商學院 -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Department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
| 論文出版年: | 2000 |
| 畢業學年度: | 88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36 |
| 相關次數: | 點閱:203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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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保險事業亦有重大之發展,尤其在加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趨使下,我國保險業實已進人名符其實之「戰國時代」。由此可知,未來保險業相互間之競爭勢所難免,因競爭所產生之自然淘汰,而發生保險業經營不善而破產之結果,乃市場競爭之自然原則。因此保險業發生失卻清償能力而導致破產之情形,將不再只是一個「可能」,而將成為一個人人談之色變的「事實」。是以,其間若因保險人經營不善而破產,如何有效保護保險關係人之權益,遂成為一重要課題。
我國現行保險法上有關於保險人破產之規範,僅有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等二個條文而已。是以,木文乃先就保險法理探討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所具有之權益,輔以現行條文之評析與檢討,據以提出本文之見解。
本文共分六章,撮其大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
對於本文之動機、目的、研究限制及方法範圍加以介紹。
第二章: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及其影響。
保險人破產之影響,不僅應從法律層面視之,亦應在經濟層面予以探討,故本章就其態樣分別加以介紹討論。保險制度之最重要功能為分散風險,因此當經營保險之保險業發生破產之情事時,即會造成重大影響。故本章就此為討論,以期其嚴重性得以被了解。
第三章:人壽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
人壽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權益,會因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而有所不同。是以,本章乃區分保險事故發生後及保險事故發生前二時點,分別探討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契約上所享有之權益,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規定,確認該請求權之優先受償權。同時,本章亦就現行保險法之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之條文作一分析,期能使其規範內容更為明確。
第四章:財產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
本章針對財產保險人破產時,各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權益之探討,同時亦區分保險事故發生後及保險事故發生前二時點分別討論之。本章亦就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與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作一分析,以期瞭解其規範之妥適性。
第五章:保險契約之強制移轉。
由於肯認保險契約之繼續存在,係對保險關係人提供最佳保障之處理方式,故本章即參酌日本保險業法之相關規定,就強制移轉之定義、程序、效力、以及有關保險公司之資產應否併同移轉等相關問題作一探討。此外,就保險契約法上之繼受關係亦於本章作進一步之釐清。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針對現行規定所產生之間題與模糊之處,綜合上述之採討,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封面頁
證明書
致謝詞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第二章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及其影響
第一節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
第一項 民法
第二項 公司法
第三項 保險法
第四項 破產法
第二節 「破產」對經濟層面之影響
第一項 對個體經濟層面之影響
第一款 保單所有人(Policyowners)
第一目 人壽保險
第二目 財產保險
第二款 利害關係第三人
第三款 一般債權人
第四款 股東
第二項 對總體經濟層面之影響
第一款 從社會成本之角度而論
第二款 從危險共同團體之角度而論
第三項 對政府政策之制度之影響
第四項 小結
第三章 人壽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之主體
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
第二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
第三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
第四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
第五目 小結
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甲說
第二目 乙說
第三目 管見
一、末指定受益人
二、已指定受益人
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保險法上受益人之適用範圍
一、廣義說
二、狹義說
三、評析
第二目 受益權取得之性質
第三目 受益人失權之事由
第四目 小結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保險給付請求權
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
第一目 意義
第二目 外國立法例
一、美國法
二、德國法
第三目 保險給付請求權人之優先受償
第三項 小結
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
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
一、要保人未拋棄處分權
二、要保人已拋棄處分權
第二目 未指定受益人
第三目 小結
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
第二目 末指定受益人
第三目 小結
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外國立法例
一、美國法
二、德國法
三、法國法
第二目 我國之規定
一、受益人地位是否已受法律之保護
二、受益人地位有否賦予權利性質之必要
第三目 管見
第四款 小結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
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
一、「各種責任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
(一)就文字意義而言
(二)就實質意義而言
(三)就立法意旨而言
(四)管見
二、責任準備金之構成
三、責任準備金及其他相關概念之釐清
(一)責任準備金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現金價值
四、小結
第三目 保險金額
第四目 管見
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
第一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條文釋義
第二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分析檢討
第一款 規範時點之分析
第一目 甲說--保險事故尚未發生
第二目 乙說--保險事故已發生
第三目 評析
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檢討
第一目 甲說--受益人之保障
第二目 乙說--被保險人投保利益喪失之補償
第三目 丙說--要保人地位之保護
第四目 評論
一、甲說
二、乙說
三、丙說
四、管見
第三款 法律效果之檢討
第一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之意義
一、責任準備金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三、特別準備金
四、賠款準備金
五、小結
第二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算之」究何所指?
一、甲說
二、乙說
三、丙說
四、丁說
五、管見
第四款 小結
第一目 關於規範時點
第二目 關於規範目的
第三目 關於法律效果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財產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
第一款 要保人
第二款 被保險人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
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
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
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
第一項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條文釋義
第二款 分析檢討
第一目 規範目的之分析
第二目 適用對象之檢討
第三目 法律效果之檢討
一、保險契約之終止
二、未滿期保險費之返還
第三款 小結
第二項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第一款 「準用」之意義
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分析
第一目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範目的
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
第三款 規範對象之檢討
第一目 「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究何所指?
一、短期性財產保險
二、短期性財產保險長期化
三、長期性財產保險
四、小結
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
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強制移轉
第一節 強制移轉之意義
第二節 強制移轉之原因與適用之範圍
第一項 適用之原因
第一款 外國立法例
第二款 我國保險法之規定
第三款 管見
第一目 理由
第二目 破產程序
第三目 清算程序
第二項 適用之保險契約種類
第三節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效力
第一項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與任意移轉之比較
第二項 移轉後之法律效果
第一款 保證金、安定基金與準備金之歸屬
第一目 保證金之歸屬
一、保證金之意義
二、保證金提存之目的
三、保證金之歸屬
第二目 安定基金之歸屬
一、安定基金設置之目的與用途
二、安定基金之歸屬
第三目 準備金之歸屬
一、準備金之意義
(一)技術準備金
(二)公積金
二、準備金提存之目的
三、準備金之歸屬
(一)技術準備金之歸屬
(二)公積金之歸屬
第二款 保險契約之概括繼受
第一目 概括繼受之意義--契約承擔
第二目 概括繼受之內容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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