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高偉文 |
|---|---|
| 論文名稱: |
少年事件轉向處分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劉秉釣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97 |
| 畢業學年度: | 85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87 |
| 中文關鍵詞: | 少年事件 、轉向處分 |
| 相關次數: | 點閱:284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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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可大別為五部分。首先是轉向處分的概述,這部份要介紹的是關於轉向處分定義、沿革、實務上採行轉向處分的必要性等問題。
次為理論基礎的介紹。傳統上對於轉向處分的犯罪學基礎,都集中在標籤理論與差別結合理論。如果我們單純的就轉向本身探討,這樣的論述已經足夠。但是本文希望藉由緊張犯罪理論,也就是莫頓的無規範理論、非行次文化理論、差別機會理論三者,以及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犯罪生態學理論,導出「以教代刑的思想」、「以社區為中心防制犯罪」這二個重要理念,試圖為轉向處分尋求積極的意義,形成以轉向處分為中心的少年犯罪防治理念。
外國法制方面,主要是藉由美國法的設計,說明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上的主要階段,也就是警察、青少年服務機構、法院收案這三者如何設計轉向處分。青少年服務機構或青少年服務局的觀念,對於我國而言可能是比較陌生的。但它對於轉向處分而言,卻是相當重要的設計,而有加以探討的必要。少年加果在警察階段未被排除於司法體系之外,則會進入收案程序,是少年進入法院以前的最後一道濾網。收案也是轉向處分重要的一環,本文也針對收案的各種問題加以論述。
我國法的部份,則包括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修正草案。現行法方面,由於我國一般被認為轉向處分的機制,都集中在法院的階段,則先前的警察階段有無轉向處分,即成問題,本文擬稍加論述。同時這部份的討論,對於修法建議在警察階段的論述有其重要性。在法院階段,則論述的重心集中在調查階段的「審理前調查」、「不付審理之裁定」,以及管訓事件開始審理後的「交付觀察」、「不付管訓處分之裁定」四者,並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之「不起訴處分」的性質,加以討論。修正草案的部份,則針對各版本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關於轉向處分的重要設計,分別是謝啟大委員提出的「轉向委員會」,與司法院提出的版本中,對於「審理前調查」與「不付審理之裁定」的設計,加以論述。
最後在修法建議上,本文針對轉向機制應如何設計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提出個人淺見。我國的現行法因為相當老舊,立法之初此種理念尚在萌芽階段,僅在司法體系內設置這種機制。而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全盤整修之際,轉向處分制度之採行也有共識,則本文在修法的制度建議上,對於轉向觀念之採行傾向於持比較肯定的態度,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的各個階段,皆建議賦予轉向處分權限,並且建議以責少年服務中心之設置,期能整合轉向處分所製造的少年安置的問題,與社區青少年犯罪防治的推行二種目標。
簡單的說,在制度架構上,反於現行法制,賦予警察機關執行轉向處分之權限,放在法院設置以觀護人為中心的收案機關,再以社區為單位設置青少年服務中心。警察與收案機關可以決定是否將少年轉介出司法體系,至於應如何具體的轉介,則由對於社區資源較為熟悉的青少年服務中心決定。如果在警察、收案二個階段都沒有被轉介,進入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後,司法體系內仍有不付審理的裁定等轉向的設計,可以說是給予少年相當大的脫離司法的機會。此一建議有無參考價值,尚請法學先進不吝指正。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2
第二章 轉向處分概觀
第一節 轉向處分之概念-----4
第二節 轉向處分之定義-----8
第三節 轉向處分之沿革-----12
第四節 轉向處分之背景(實務上採行之必要性)-----18
第一項 概說-----18
第二項 司法資源不足,負荷過重-----18
第三項 司法功能之缺陷-----19
第三章 轉向處分之理論基礎
第一節 由社會控制之觀點看轉向處分-----22
第一項 偏差行為與社會控制-----22
第二項 轉向處分與社會控制-----24
第二節 標籤理論、完全不干預理論-標籤與轉向處分-----26
第一項 理論概述-----26
第一款 標籤理論-----29
第二款 完全不干預理論-----29
第二項 標籤理論與轉向處分-----30
第一款 標籤之製造-----30
第二款 標籤與轉向處分-----32
第三項 完全不干預理論與轉向處分-----35
第三節 差別結合理論、模仿理論-設施性處遇之問題-----37
第一項 理論概述-----37
第一款 差別結合理論-----37
第二款 模仿理論-----42
第二項 差別結合理論與轉向處分-----43
第三項 模仿理論與轉向處分-----44
第四節 緊張理論與轉向處分-以教代刑之思想-----45
第一項 理論概述-----45
第一款 莫頓之無規範理論-----45
第二款 非行次文化理論-----47
第三款 差別機會理論-----48
第二項 以教代刑之思想與轉向處分-----50
第五節 涂爾幹之無規範理論、犯罪生態學與轉向處分-以社區為中心之犯罪防治體系-----53
第一項 理論概述-----53
第一款 涂爾幹之無規範理論-----53
第二款 芝加哥學派之犯罪生態學-----54
第二項 社區為中心之犯罪防治體系與轉向處分-----56
第四章 轉向處分之實施
第一節 警察的轉向處分-----59
第一項 前言-----59
第二項 警察處置標準之必要性-----61
第三項 處置的選擇-----63
第四項 警察轉向處分之標準-----67
第二節 青少年服務局或青少年服務機構-----73
第一項 前言-----73
第二項 觀念之提出-----73
第三項 青少年服務局之設置-----76
第四項 案件之轉介-----77
第五項 服務目標與種類-----81
第六項 南澳洲青少年援助小組-----83
第一款 沿革-----84
第二款 設置目的-----84
第三款 組織、運作與決定-----85
第四款 小結-----88
第三節 收案程序-----90
第一項 前言-----90
第二項 沿革-----92
第三項 收案之實施-----94
第一款 收案機關-----94
第二款 初步調查與收案會談-----95
第三款 同意宣告-----98
第四項 收案機關之決定-----99
第五項 決定標準-----103
第四節 轉向處分之質疑與辯證-----107
第五章 我國相關法制之探討
第一節 警察之轉向處分-----118
第一項 警察之處置選擇-----118
第二項 警察轉向處分之缺如-----123
第二節 司法程序之轉向處分-----126
第一項 調查階段之轉向處分-----126
第一款 審理前調查-----126
第一目 案件來源-----127
第二目 調查之實施-----128
第三目 少年法庭之決定-----138
第二款 不付審理之裁定-----139
第二項 少年管訓事件開始審理後之轉向處分-----142
第一款 審理中交付觀察-----142
第二款 不付管訓處分之裁定-----144
第三項 不起訴處分-----146
第三節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148
第一項 轉向委員會-----148
第二項 審理前調查與不付審理之變革-----153
第四節 小結-----157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社區為中心之青少年犯罪防治體系-----159
第一項 社區青少年服務中心之建立-----159
第二項 設置與目標-----160
第二節 警察階段之建議-----163
第一項 權限賦予之必要性-----163
第二項 制度建議-----167
第三節 法院階段之建議-----169
第一項 收案機關之設置-----169
第二項 制度建議-----170
第三項 不付審理裁定之建議-----173
第四節 總結-----175
參考書目-----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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