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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蘇茂秋
論文名稱: 分割共有物之研究
指導教授: 姚瑞光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74
畢業學年度: 6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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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曾務民事審判工作,於受理「分割共有物」訟案之際,恆為求得公平妥適之「分割方法」而苦思終日。因念物之共有關係,乃所有權存在之另一複數關係,其基礎係在於人與人及人與物之結合上。而人事變幻既屬無常,物之共有關係,自難望其歷久不替。為解消物之共有關係,於實行共有物之分割時,如何求得「分割」理論之完善,在現行法制下,即有研討之必要。探索嚐試中,遂摭拾實務上引起爭執之端緒,草成此文。試圖就理論與實務上所生之齟齬,析述其症結,以求取理解之方,間或提供一得之愚,聊作攻錯之石。全文計分六章,簡述其要如次:

    第一章「緒論」。述個人所有權制度下,立法例既承認一物專屬一人之「單獨所有」,亦認許數人共享一物所有權之「共同所有」。而共有人於實施共有權能時,因常受有限制,「分割」乃成變「共同所有」為「單獨所有」常行之方法。並指出本文研究之主要目的,即在求得公平與精當之分割方法。

    第二章「物之共有關係」。下分五節:

    第一節述「共有物之意義」。乃數人共享一物所有權之現象,又稱為「共同所有」。至其成立之原因或基於共有人之意思表示或本於法律之規定。

    第二節「共有之態樣」。析論「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總有」之意義及其主要特質。其中「總有」於我民法中並未規定,故除稍予詳述其源起外,仍依從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將具總有權性質之祀產、祠堂、學田、會館等納之於公同共有中予以說明。

    第三節「共有之性質」。謂共有權之法律性質,固有完全不分割說,價值分割說、物之觀念的分割說、所有權分量分割說等論旨,但本文認為所有權分量分割說,較符共有權之本質,而成為其實質內涵。至作為分別共有人權義範圍之「應有部分」,學說上雖亦有物權說、想像的分割說、權能分屬說、計算的部分說、權利範圍說等不同結論,但本文認權利範圍說較為中肯。

    第四節「共有之效力」。從共有之內外部關係上,分別敘述應有部分之比例、追增、對內外之主張及分別共有人、公同共有人對共有物利用關係之不同。並論及共有人對外之請求權,學說上雖有單獨主張說、共同主張說、折衷說之分。但我民法於分別共有人之對外請求權上係採折衷說,於公同共有人之請求權則採共同主張說。

    第五節「共有關係之消滅」。述共有關係為所有權表徵之另一形態,故一般所有權消滅之原因如滅失、讓與等亦足以消滅物之共有關係、至「分割」則為共消滅之特殊原因。

    第三章「共有物之分割權」下分三節:

    第一節「概說」,述分割之法律意義,乃為終止物之共有關係,而就共有物所為「量」的分割。得分為有形的(物理的)及無形的(想像的)分割等。一般所謂分割,必先確立想像之權能成數後,始及於物理之實體分割。而「分割」與為維持共有關係所成立之「分管」,應截然區別。

    第二節「共有物分割之自由」。述分割自由僅屬原則,其例外情形亦因法律行為(不分割契約)、共有物之性質及法律之規定,而受有限制。例如:遺產稅未繳清前、私有耕地小於單位面積者,均不得分割等等。從而在限制事由未解消前,自不許為共有物之分割。

    第三節「分割請求權之性質」,述分割請求權在學說上有請求權及形成權之爭。本文盰衡分割請求之本質,認應以形成權說為可採。故分割不能與處分行為同視,且此項請求權與共有關係相終始,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而其本質上既屬形成權,法條中仍定之為「請求」,用語上即值商榷。

    第四章「分割之方法」,下分三節:

    第一節「概說」,述分割有協議分割與判決分割二種,至遺產分割除有遺囑指定分割之方法外,仍應適用上述二種分割方法解決之。

    第二節「協議分割」,述其乃係共有人間之分割契約。臺灣習慣上之「鬮分」及審判中成立之「和解分割」,本質上仍屬協議分割。協議分割之方法一經確立,若不履行,自得提起請求依約履行的「給付之訴」。並認為此項協議,尚非當然對受讓人亦生效力。

    第三節「判決分割」,認為此訴之性質係形成之訴,判決為形成判決,且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間固應一同起訴或被訴,利害關係人亦得參加之。其訴之聲明並無須主張「具體之分割方法」、「應協同分割登記」、「繼承登記」等項。至法院判決時,應本公平及確定範圍等原則,資以衡分定分割方法。而就主文之記載,訴訟費用之負擔,交付管業,土地面積應否限制、分割方法得否上訴、判決之執行等實務上發生之問題,提出一已之見。

    第五章「分割之效力」下分四節:

    第一節「權利之移轉」,述一般共有物分割後,就分得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人之地位,共效力應向將來發生,固採權利移轉主義,惟在遺產分割上,則採權利「認定」主義,其效力係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

    第二節「共有人之擔保責任」,述分割後,共有人應依其應有部分或應繼分之比例,負擔物之追奪及瑕疵擔保責任。

    第三節「證書之保存及使用」。述各共有人於分割後,對於證明共有物權之證書,有保存之義務及使用之權利。

    第四節「相關問題」,述分割後共有物上既存之地役權、抵押權等仍不消滅,及分割後通行權之解決等。

    第六章「結論」。下分二節:

    第一節「共有之未來展望」,述私權苟被承認,共有物之分、合關係亦將不斷發生。基於「所有權社會法」之理念,物之分合,將受有更大之限制。

    第二節「現行法之檢討及改進」,述現行法上在「應有部分之彈力性」、「不分割契約之年限更新」、「分割請求權之時效」、「判決分割之訟費費負擔」、「遺產分割之年限及溯及效力」等,均應有明確規定並加檢討改進之必要。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物之共有關係
    第一節 共有物之意義
    第二節 共有之態樣
    第一項 共有權之法律性質
    第二項 應有部分之法律性質
    第四節 共有之效力
    第一項 共有之內部關係
    第一款 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
    第二款 共有物之利用關係
    第二項 共有之外部關係
    第一款 應有部分之處分
    第二款 應有部分之對外主張
    第三款 共有人之對外請求權
    第五節 共有關係之消滅
    第三章 共有物之分割權
    第一節 概說
    第一項 分割之法律意義
    第二項 分割與分管
    第二節 共有物分割之自由
    第一款 法律行為之限制
    第二款 共有物性質之限制
    第三款 遺產分割之限制
    第四款 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
    第三節 分割請求權之性質
    第一項 意義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分割並非處分行為
    第三款 時效問題
    第二項 「請求權」用語之商榷
    第四章 分割之方法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協議分割
    第一項 意義
    第二項 方法
    第三項 效力
    第三節 判決分割
    第一項 訴之性質
    第二項 當事人
    第一款 共有人
    第二款 利害關係人
    第三項 訴之聲明
    第四項 判決分割之內容
    第一款 原則
    第二款 方法
    第五項 相關問題
    第一款 判決主文之記載
    第二款 訴訟費用之負擔
    第三款 交付管業與登記
    第四款 土地面積應否限制
    第五款 「分割方法」得否上訴
    第六款 判決之執行
    第五章 分割之效力
    第一節 權利之移轉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移轉之不溯及效力
    第三項 遺產分割之溯及效力
    第二節 共有人之擔保責任
    第一項 應有部分之擔保
    第二項 繼承人之相互擔保
    第三節 證書之保存及使用
    第一項 共有不動產分割後之物上負擔
    第二項 共有地分割後之通行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共有」之未來展望
    第二節 現行法之檢討及改進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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