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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郭雅美
論文名稱: 汽車事故之民事責任
指導教授: 錢國成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76
畢業學年度: 6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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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度工業化之社會,汽車是不可或缺之工具,但層出不窮之汽車事故亦造成重大社會問題,事故之損害填補即具意義。過失學證之困難及無賠償資力加害人增多,是被害人不受補償之主因。+九世紀以來,為保障個人自由及企業發達,過失責任是損害賠償之歸貴原理。被害人須就故意、過失學證,惟「學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被害人往往無法學證而不受賠償。即獲舉證,但加害人無賠償資力,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屬落空。故立法先進國家,為保障被害人,一則限制或排除過失責任,一則強化加害人賠償資力。汽車是工業社會所生之危險,其為合法且必要,具有大量災害性、高度技術性、頻繁類型性,汽車所有人或持有人製造危險、控製危險並從駕駛得利,應負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同時免除過失責任舉證之困難,採無過失現任亦屬必要。對汽車事故在一定限額內採無過失責任,已成立各種立法趨勢。採無過失責任,加害人間損失之分擔即屬必要,透過責任保險,將形式上個人責任,轉化為社會責任。為強化加害人賠償資力,各國則訂立強制責任保險、提供資力保證,並設立賠償基金會,以補償加害人不明或不受賠償之受害人。

    我國對於汽車事故,仍適用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加上責任保險對於事故填補未能發揮作用,各國所存在之問題,於我國同屬存在。本論文敘述汽車事故民事賠償問題,諸如責任原理、信賴原則、事故負責主體、共同侵權行為、過失相抵、損益相抵、霍夫曼及其他方式之差異、各國汽車保障制度並建議仍照外國立法例(德國道路交通法、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加拿大魁北克之公路受害人損害賠償法…等),訂立一特別法,以保障事故之受害人,並促進交通營運之健全發展。

    本論文共分八套,提要如后:

    第一章:緒論。分三節

    第一節:汽車事故之賠償問題及對策。過失舉證國難及無賠償資力加害人增多,是汽車事故賠償之二大問題。立法先進國家致力於二大對策,即排除、限制過失責任與強化加害人賠償資力。

    第二節:二十五年來汽車事故傷亡統計。觀之統計資料,即可瞭解汽車事故是一重大社會問題。

    第三節:汽車事故之刑事、民事、行政資任。分三項概述汽車事故之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第二章:汽車事故之責任原理。分六節:

    第一節:過失責任主義與無過失責任主義。+九世紀以來,為保障個人自由與企業發達;過失責任主義是損害賠償之歸責原理。迨至二+世紀,社會主義興起、人口增加、工藝進步、特殊危險增加,過失責任已不足適應社會需要,遂有無過失責任之產生。本節並敘述無過失責任產生之原因及理論依據。

    第二節,英美制度。英美國家對於汽車事故,仍採過失責任.即原告訢請賠償時,須證明被告違反注意義務、被告違反注意義務是原告受損書之直接原因、原告之法益因而受到真實損害。法院以具有理性之人之標準決定行為人有無過失,並採用事責本身說明過失原則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或命令,推定行為人有過失。

    第三節:法國、日本制度。法國對於汽車事故適用法民第一三八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採推定責任。管理人除非證明由於被害人或第三人行為或偶發事件外,管理人須負責任。日本對於汽車事故適用「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三條之規定,即推走運行供用者有過失,其欲免責須證明自已及駕駛人對汽車行駛並無疏忽,及被害人或駕駛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過失,且無汽車構造上缺陷或機能上陣礙。

    第四節:德國制度。德國對於汽車事故,適用道路交通法第七條規定,課持有人無過失責任。

    第五節:免責事由。對汽車事故探無過失責任或推定責任者.皆有免責事由之規定.本節就德、日立法例說明之。

    第六節:我國現行制度。我國對於汽車事故,仍適用民法第一八四條,即採過失責任。為保護被害人,緩和舉證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遠反保護他人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該法律應包括交通運令。

    第三章:信賴原則。分三節。

    第一節:概說。信賴原則是行為人為某種行為之際,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為適切之行為,假使被害人或第三人為不迫切之行為而發生結果者,行為人不負責任。

    第二節:信賴原則適用範圍。依日本責務界見解,信賴原則適用於緊急車、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有違反交通法令之行為或雖未必違反交通法令,但明顯違反交通秩序考。

    第三節:信賴原則適用之界限。依日本實務見解,對於行為人未遵守交通規則、預見他人(被害人)違反法規、無法期待被害人為適切行為(如幼兒、老人、酩酊者、載重物者)或依道路及四周環境,否定信賴原則之適用。

    第四章:汽車事故之負責主體。分九節分別敘述駕駛人、所有人、僱用人、法定代理人、承攢人、定作人、工作物所有人、公務員、擅自駕車或竊車、名義貸與人應負責之情形。

    第五章:共同侵權行為。分二節:

    第一節:學說上爭論之問題。共同關係之存在,向有客觀說、主觀說之爭。共同危險行為之行為人,證明自己無加害行為,是否得免責,亦有肯定說、否定說之爭。本節就中外學說敘述之。

    第二節:交通事故之貴際類型。敘述多數行為人參與侵權行為,應負責之情形。

    第六章:損害賠償之問題。分三節:

    第一節:過失相抵。法定代理人、代理人、使用人有過失,是否發生過失相抵之問題?死者有過失,遺族請求賠償,是否發生過失相抵問題?無償乘客是否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第二節:損益相抵。因汽車事故而發生新的異種利得、所得稅及其他公租、公課、幼兒養育費、保險金是否發生損益相抵之問題?

    第三節:霍夫曼方式及其他方式之差異.敘述加爾蒲佐式、霍夫曼式、雷布利智式、確式之差異。

    第七章:汽車事故保障制度之比較研究

    第一節,責任保險與損害賠償之社會化。採無過失責任,常須籍責任保險來轉嫁危險,即分配損害,亦可謂籍責任保險來公平分配損害為前提,而承認無過失責任,故二者互相影響、發展。

    第二節:美國制度。敘述現行汽車保障制度及缺點,並提出Ehrenzweig's "Full Aid" Insurance,The Keeton and o'connell plan,The New York Plan聯邦無過失法案等。

    第三節:法國制度。敘述現行制度及缺點,並提出Tunc,Bedour改革案。

    第四節:德國制度。敘述現行制度及缺點,並提出Eike von Hippel改革案。

    第五節:日本制度。敘述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其內容包括損害賠償責任之強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責任保險、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互助、政府保障制度。

    第六節:改革案之請問題。改革案爭論之問題有下:採複線型或單線型賠償?依定額賠償或依實際損失賠償?國有化之問題?

    第八章:結論。我國對於汽車事故損害之填補,有下列缺失:民事責任學證問題、賠償資力問題、賠償遲延及不足、保險制度不健全…等。故仿照外國立法例,判定「汽車損害賠償」是當前急務,其內容包括:在一定限額內採無過失責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力保證、保險金額提高、擴大損害填補對象、被害人有直接請求權、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設立賠償基金會。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汽車事故之賠償問題及對策
    第二節 二十五來來汽車事故傷亡統計
    第三節 汽車事故之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第一項 刑事責任
    第二項 民事責任
    第三項 行政責任
    第二章 汽車事故之責任原理
    第一節 過失責任主義與無過失責任主義
    第二節 英美制度
    第三節 法國、日才制度
    第一項 法國法
    第二項 日本法
    第四節 德國制度
    第五節 免資事由
    第六節 我國現行制度
    第三章 信賴原則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信賴原則適用之範圍
    第三節 信賴原則適用之界限
    第四章 汽車事故之負責主體
    第一節 駕駛人
    第二節 所有人
    第三節 僱用人
    第四節 法定代理人
    第五節 承攬人、定作人
    第六節 工作物所有人
    第七節 公務員之責任
    第八節 擅自駕車、竊車
    第九節 名義貸與人
    第五章 共同侵權行
    第一節 學說上爭論之問題
    第二節 交通事故之實際類型
    第六章 損害賠償之問題
    第一節 過失相抵
    第二節 損益相抵
    第三節 霍夫曼方式及其他方式之差異
    第七章 汽車事故保障制度之比較研究
    第一節 責任保險與損害賠償之社會化
    第二節 美國制度
    第三節 法國制度
    第四節 德國制度
    第五節 日本制度
    第六節 改革案之諸問題
    第八章 結論
    附錄
    附錄一 汽車事故採無過失貴任主義之國家
    附錄二 汽車事故免責事由之立法例
    附錄三 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
    附錄四 加拿大魁北克之公路受害人損害賠償法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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