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王昱之 |
|---|---|
| 論文名稱: |
最高限額抵押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錢國成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78 |
| 畢業學年度: | 66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210 |
| 相關次數: | 點閱:214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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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政府與全國人民共同努力,經濟不斷成長,工商業已步入另一新紀元,令人深感欣慰。惟因社會經濟結構變遷之結果,長期貸款契約、銀行透支契約、票據貼現契約、工商界之繼續性交易契約等商業交易及融資型態普遍施行於民間,現行民法上普通抵押權制度已不敷現實之需要,乃漸採取最高限額抵押制度,且進而獲得裁判上之承認,然因法未明文,實務上多比照普通抵押權有關之規定處理,未考慮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身所具有之特性,以致無法發揮最高限額抵押制度所具有之功能,為免學說之紛歧及實務上之困擾,實有將此制度明文承認之必要,此際適值民法修正草案研訂之時,個人謹就最高限額抵押權幾項重要制度予以介紹,並提出若干意見,供作立法上之參考。因日本民法有關最高限額制度之規定較為完備,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日本亦最為發達,且該制度在日本之演進過程與吾國相近,較能符合吾國之國情,本論文之撰作乃以日本民法為中心。茲就本論文各章之內容,簡要敘明如左:
第一章緒論,首先探討最高限額抵押制度所具有之經濟功能,確認其存在價值,其次介紹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各國之發展及立法體制。
第二章指出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法律上所具有之特性,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不特定性、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身之獨立性、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被擔保債權間欠缺附從性以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有「最高限額」與「決算期」之存在等方面加以論述,凡此種種均與普通抵押權之性質相異,期能掌握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本特性,作為確立最高限額抵押制度之原則。
第三章討論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具有不特定性,為保障交易之安全,實有限制被擔保債權範圍之必要,如何限定其範圍?何種債權始具備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適格性?限定被擔保債權之標準為何?本章中均有所交待。
第四章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本章分為兩節,第一節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除應具備設定之合意外,尚須經過設定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第二節論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當事人及設定登記應記載之事項。
第五章所欲研究者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分六節予以剖析,第一節述明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制度之由來及其存在之必要性,第二節舉出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各種原因,第三節則論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所生之效力,第四節及第五節分別介紹減額請求制度及消滅請求制度之功能、要件及其效力,第六節以最高限額抵押權實行之要件及優先受償範圍為基本課題。
第六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共分五節,先後探究最高額之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順位之變更、債權範圍標準與債務人標準之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處分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關係等問題。
第七章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確定及變更後,應再討論者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問題。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亦為抵押權之一種,故在通常情況下,普通抵押權所具有之消滅原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兼而有之外,更專就被擔保債權發生可能性之欠缺、混同、除斥期間及取得時效等特殊問題加以論述。
第八章係最後一章,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作一個總結,再度強調由於最高限額抵押制度具有甚強之可採性,將導致普通抵押權空洞化之趨勢,並就吾國現行法制予以檢討,盼能於民法上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有關規定,且提出若干個人淺見以供立法之參考。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之價值
第二節 立法例上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發展
第一項 德國
第二項 日本
第三項 韓國
第四項 美國
第五項 中華民國
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在法律上所具有之特性
第一節 所擔保債權之不特定性
第二節 附從性範圍之縮小
第一項 附從性之理論
第一款 德國
第二款 法國
第三款 日本
第四款 美國
第五款 中華民國
第二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附從性
第一款 無成立上之附從性
第二款 無存續上之附從性
第三款 無消滅上之附從性
第四款 實行上具有附從性
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獨立性
第四節 極度額之必要性
第五節 決算期之必要性
第三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第一節 擔保債權範圍之限定
第二節 適格之擔保債權
第一項 原則上以交易債權為適格之擔保債權
第二項 例外承認非交易債權之適格性
第一款 基於特定原因繼續所生之債權
第二款 迴得票據之債權
第三項 已特定債權之適格性
第三節 決定擔保債權之標準
第一項 債權人標準
第二項 債務人標準
第三項 債權範圍標準
第四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第一節 設定之合意
第一項 合意之當事人
第二項 設定時應決定之事項
第三項 設定合意之效力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第一項 登記事項
第二項 未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押抵權之預告登記
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五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
第一節 確定制度之必要性
第一項 優先受償額數之決定
第二項 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護
第二節 確定之原因
第一項 確定之請求
第一款 確定請求權之行使
第一目 確定請求之當事人
第二目 確定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第三目 確定請求權行使之態樣
第二款 確定請求之效果
第二項 決算期之屆至
第一款 決算期之約定
第二款 決算期之變更
第三項 被擔保債權發生可能性之消滅
第一款 一定種類交易之終了
第二款 繼續性交易契約之終止
第三款 被擔保債權決定標準之變更
第四款 非交易債權發生可能性之消滅
第四項 抵押物之強制拍賣
第一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聲請
第二款 第三人之聲請
第三款 破產宣告
第五項 關於確定原因之歸結
第三節 確定之效力
第一項 確定之基本效力
第一款 被擔保債權之確定
第二款 利息債權等之處理
第三款 極度額之存續
第二項 附從性之發生及其效果
第一款 確定前可能而確定後不可能之事項
第二款 確定前不可能而確定後可能之事項
第三項 確定之登記
第四節 減額請求制度
第一項 減額請求之當事人
第二項 減額請求權行使之前提要件
第三項 減額請求權之行使
第四項 減額請求之效果
第五節 消滅請求制度
第一項 消滅請求權人
第一款 抵押物所有人
第二款 用益權人
第三款 主債務人等無消滅請求權
第二項 消滅清求權行使之要件
第三項 相當極度額之支付或提存
第四項 消滅請求之效果
第六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第一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實行之要件
第二項 優先權之範圍
第一款 優先受償之債權原本
第二款 優先受償之利息等
第三款 與被擔保債權極度額之關係
第三項 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第四項 拍賣以外之處分方法
第五項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之裁定
第六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
第一節 極度額之變更
第二節 順位之變更
第一項 順位變更之機能
第二項 順位變更之當事人與承諾權人
第三項 順位變更之登記及效力
第三節 債權範圍標準與債務人標準之變更
第一項 變更之態樣
第二項 當事人與承諾權人
第三項 變更之時期及登記
第四項 變更之效果
第四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
第一項 讓與之原因及類型
第一款 全部讓與
第二款 分割讓與
第三款 一部讓與
第二項 讓與之當事人及承諾權人
第三項 讓與之登記
第四項 讓與對被擔保債權範圍之影響
第一款 讓與後之被擔保債權
第二款 債務人與債權範圍標準同時變更之必要
第三款 已發生之被擔保債權同時讓與
第五節 被擔保債權之處分
第一項 債權讓與
第二項 債務承擔
第三項 債之更改
第七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
第一節 被擔保債權發生可能性之欠缺
第二節 混同
第三節 除斥期間
第四節 取得時效
第八章 結論-吾國現行法制之檢討
附錄: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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