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蔣志明 |
|---|---|
| 論文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投資人之保護 |
| 指導教授: | 柯芳枝 |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89 |
| 畢業學年度: | 77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406 |
| 相關次數: | 點閱:108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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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成長,國民所得提高,投資有價證券已形成個人理財之風尚,惟一般個人囿於資金、時間、知識、經驗之限制,直接投資不無困難,又我國資本市場上市之籌碼本已不多,近年來復因游資充斥,更助長投機之風氣,嚴重影響資本市場之安定發展,展望未來,為因應市場安定政策,散戶投資人為主之市場,當逐漸為機構投資人所取代,屆時具備集聚眾資,擴大資本市場資金來源;分散投資,防免危險;長期投資,促進市場安定;追求利得,不圖謀經營等各項經濟機能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料將會蓬勃發展,為期使證券投資信託制度充分發揮其功效,宜就現行制度,法規加以檢討,以為今後發展改進之參考。
我國自民國七十二年始引進證券投資信託制度,較美、日等國遲約四十餘年,草創之初,規模未具,先進諸國發展之軌跡,當足借鏡,則舉凡制度之興廢變革,法規之製頒增刪,均堪引為典範,或用以策劃來茲,或援以規避弊端,以求減少未來發展之障礙,凡此種種非賴歷史研究法,無以盡其功;又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直接仿效日、韓制度,日本有「證券投資信託法」可為依據,韓國亦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可資遵循,而我國不惟無證券投資信託之正式立法,甚至連信託法亦付闕如,雖有二、三行政法規資為運作之根據,然其體系位階,尚嫌薄弱,先進諸國之法規燦然大備,必有可莧之處,則觀異求同,存菁去無,以為我國發展之所需,勢非就法規典章比較研究,無以成其事。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制度,既師法日本,為求正本清源,窺其堂奧,去年四月毅然放下法院工作,應日本國立神戶大學法學部大學院之聘請為研究學者,赴日研究證券投資信託法並蒐集資料,在日一年期間,幸獲教授神崎 克郎先生指導並惠賜寶貴資料,受益良多,更承蒙該校之協助,得以充分利用各種圖書資料及設備,期刊、雜誌、論文、判例,無不鑽研涉獵,日本各大證券投資信託委託公司,如野村、日興、山一、大和、新和光等及大阪證券經濟研究所,亦鼎力協助,提供各項實務運作資料並詳釋疑難,諸親友遠從美、澳惠寄資料,雖未盡翷實,然參酌比較,不無助益;國內證管會主管組科,亦提供多項資料並解疑實,對國內實務運作及主管機關監督之了解,甚有助益。
今年三月返國,整理文稿,潤飾增刪,草成初稿,蒙指導教授柯芳枝先生逐一斧正,釐清觀念,論文乃克完成,計陸章三十萬餘言,文中論及英、美、德、日、韓諸國證券投資信託發展史、證券投資信託制度及其法律關係,探討證券投資信託投資人保護之道,並檢討證券投資信託現行制度,擬就未來發展方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創迄今已五年餘,國人對此制度已漸熟悉,利用為投資手段者,日漸增多,政府為謀求資本市場之安定,亦多方倚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則此具有多項經濟機能之間接投資制度,當可預見其未來之發展性,惟制度之發展,首須投資人樂於利用,此又非從保護投資人權益著手,無以促成,吾人深信妥適之立法,乃權益保護之不三法門,因之,本文比較日、韓諸法,論列現行法規之利弊得失,以為他日立法之參考;又有鑒於現念國際社會,各國彼此經濟往來,相互投資,本於危險分散原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不應侷限投資於國內市場,邁向國際化,當可懸為未來發展目標,去年政府放寬外匯管制,國際投資管道暢通,又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修正,使得信託基金投資運用於外國有價證券,已有法令上之依據,復由於政治及經濟同時解嚴,國內之游資對外投資躍躍欲試,惟外國投資環境,未必為投資者所熟悉,直接投資毋寧是前途多險,專家投資之證券投資信託,正可彌補其缺失,滿足投資者之心願,因之,就客觀經濟環境來看,此時正是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邁向國際化之最佳楔機,則現行契約型投信,是否足以因應未來發展之需,勢須早日檢討,擬訂方策,以為發展之先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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