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林廷輝 |
|---|---|
| 論文名稱: |
國際核能法問題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趙國材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國際事務學院 - 外交學系 Department of Diplomacy |
| 論文出版年: | 2002 |
| 畢業學年度: | 90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227 |
| 相關次數: | 點閱:341 下載:84 |
| 分享至: |
|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國際核能法之源起、發展趨勢及影響-----6
第一節 國際組織對國際核能法發展之貢獻-----6
第一項 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7
第二項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14
第三項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NEA,OECD)-----17
第四項 國際勞工組織與其他政府問國際組織-----18
一、國際勞工組織(ILO)-----18
二、國際海事組織(IMO)-----20
三、世界衛生組織(WHO)-----21
四、聯合國原子輻射效應科學委員會(UNSCEAR)-----22
第二節 當代重大核能電廠事故及對國際核能法發展之影響-----23
第一項 一九七九年美國三哩島核電廠事故-----24
第二項 一九入六年蘇聯車諾比核電廠事故-----25
第三項 一九九九年日本茨城縣東海村JCO核燃料處理工廠臨界事故-----29
第四項 核能電廠事故對國際核能法發展之影響-----30
第三節 核能安全之國際法規範-----32
第一項 一九入六年《維也納核子事故及早通報公約》-----32
第二項 一九八六年《維也納核子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36
第三項 一九九四年《維也納核子安全公約》-----42
第四節 核能和平用途之倡議與發展-----47
第五節 小結-----51
第三章 核子物質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跨國運送之國際法規範-----53
第一節 核子物質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跨國運送之國際法規範-----54
第一項 一九七九年《核材料實體保護公約》-----55
第二項 一九九O年《國際原子能總署之放射性廢料跨國境運送施行法規》-----56
第三項 一九九七年《維也納關於用過核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59
第二節 我國國內核能相關法規簡述-----65
第一項 《原子能法》-----67
第二項 《核子損害賠償法》-----69
第三項 其他法規-----69
第四項 我國與其他國家之國際協定-----70
第三節 小結-----71
第四章 核子越境損害責任之國際規範-----73
第一節 概說-----73
第二節 核子越境損害之國家責任-----74
第一項 傳統國家責任之一般原則-----75
第二項 越境損害之界定及其特徵-----77
第三項 傳統國家責任與越境損害責任之比較-----78
第四項 過失責任主義與無過失責任主義-----81
第五項 越境損害之國際實例-----92
一、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美國 V. 加拿大)-----92
二、核子試爆案(澳洲 V.法國 ; 紐西蘭 V.法國)-----96
三、COSmOS954(加拿大 V.前蘇聯)-----98
第三節 核子越境損害之民事責任-----99
第一項 國際民事責任之一般原則-----100
第二項 一九六O年《巴黎核能領域中第三者責任公約》與一九六三年《布魯塞爾附加公約》-----101
第三項 一九六二年《布魯塞爾核子動力船舶責任公約》-----105
第四項 一九六三年《維也納核子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一九九七年修正一九六三年維也納核子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與賠償公約》-----110
第五項 一九七一年《布魯塞爾關於核物質海上運送領域中民事責任公約》-----113
第六項 一九入入年《關於適用維也納公約及巴黎公約之共同議定書》-----114
第四節 核子越境損害之賠償及其他問題-----114
第一項 保險與有限責任-----114
第二項 非公約締約國之索償-----116
第三項 核子損害與環境-----118
第五節 小結-----118
第五章 結論-----120
附表
[附表一] 國際原子能總署會員國一覽表-----123
[附表二] 1979年美國三哩島核能電廠事故時序-----125
[附表三] 1986年蘇聯車諾比核能電廠事故時序-----128
[附表四] 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度(NES)基本架構-----131
[附表五] 1999年日本東海村JCO核燃料處理工廠臨界事故時序-----132
[附表六] 《關於適用維也納公約及巴黎公約之共同議定書》締約狀況表-----134
附錄
[附錄一] 1956年《國際原子能總署規約》-----135
[附錄二] 1986年《維也納核子事故及早通報公約》-----144
[附錄三] 1986年《維也納核子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48
[附錄四] 1994年《維也納核子安全公約》-----153
[附錄五] 1979年《核子物質形體保護公約》-----158
[附錄六] 1990年《國際原子能總署之放射性廢料跨國境運送施行法規》-----163
[附錄七] I997年《維也納關於用過核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165
[附錄八] 194年《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175
[附錄九] 1964年《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國際原子能總署適用防護事項協定》-----177
[附錄十] 1960年《巴黎核能領域中第三者責任公約》-----181
[附錄十一] 1962年《布魯塞爾核子動力船舶責任公約》-----189
[附錄十二] 1963年《核子損害附加賠償公約》-----194
[附錄十三] 1997年《修正1963年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
修正的《維也納核子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統一文本-----205
[附錄十四] 1971年《布魯塞爾關於核物質海上運送領域中民事責任公
約》-----212
參考書目-----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