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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謝財興
論文名稱: 刑法危險概念之研究-以放火失火罪為例
指導教授: 蔡墩銘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82
畢業學年度: 7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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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概念,在刑法上諸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不能犯等,莫不與之有密切關係,但更重要者,為其對危險犯之認定,具有直接之影響力。是以如何客觀、妥當的建立刑法上之危險概念,進而客觀、妥當的認定危險犯,是為本論文之主要課題。又我國刑法置有公共危險罪一章,是為危險犯之典型規定,而其中放火、失火罪,更是該章之基礎類型,因此本論文在詳細討論危險概念及危險犯之理論後,進而以放火、失火罪為例,加以研討,做為理論之應証,以期建立完整之危險概念體系。基此,本論文分三章進行研究

    第一章探討危險概念,內分二節:第一節說明承認危險概念之必要性。第二節討論危險判斷之構造,提出客觀、妥當的判斷基礎與判斷基準,並檢討構成危險犯所必要之侵害可能性程度。

    第二章探討危險犯基本類型之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而內容著重於兩者之處罰根據,內分二節:第一節首先檢討過去學說對於具體危險犯處罰根據之見解,其次介紹「修正的客觀危險說」與「準具體危險犯」之概念。第二節亦先檢討過去學說對於抽象危險犯處罰根據之見解,其次揭示抽象危險犯之實質處罰根據,最後導出對抽象危險犯做「限制解釋」之見解。

    第三章以第一章及第二章所得之結論為基礎,研究放火、失火罪之諸問題,內分三節:第一節闡明放火、失火罪之基本性格,並對放火、失火罪中之抽象危險犯做「限制解釋」,以藉危險犯統一理解放火、失火罪、第二節探討公共危險犯之內容、公共危險發生之判斷及放火、失火罪之故意是否包括公共危險發生之認識等問題。第三節研討「燒燬」與既遂、未遂及公共危險之關係。

    最後結論,就各章研究結果,做一整理,以建立完整之概念體系。

    本論文之撰寫,承蒙 蔡墩銘老師剴切指導,及 黃東熊老師鼓勵有加,於此謹致誠摯之謝意。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危險概念
    第一節 危險概念之承認
    第二節 危險概念之構造
    第一項 前提的考察-危險概念為「狀態」抑為「判斷」
    第二項 危險判斷之構造
    第一款 危險判斷之基礎
    第二款 危險判斷之基準
    第三款 構成危險犯所必要之侵害可能性程度
    第二章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處罰根據之探討
    第一節 具體危險犯
    第一項 從來之學說
    第一款 一般危險說
    第二款 具體危險說
    第三款 客觀危險說
    第二項 最近之最解
    第二節 抽象危險犯
    第一項 從來之學說
    第一款 純粹不服從說
    第二款 抽象危險說
    第二項 抽象危險犯之解釋
    第一款 抽象危險之意義
    第二款 危險之推定與「限制解釋」
    第三章 放火失火罪之檢討
    第一節 放火失火罪之基本性格及其限制解釋
    第二節 關於公共危險之問題
    第三節 關於「燒燬」之問題
    結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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