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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松檀
Chen, Sun Tan
論文名稱: 刑事法上選擇認定之研究
指導教授: 許玉秀
Hsu, Yu Hsiu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95
畢業學年度: 8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77
中文關鍵詞: 選擇犯罪事實明確認定確定
外文關鍵詞: in dubio pro reo, Wahlfeststel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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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法院常因釐清事實的能力有限,以致對被告的被訴事實無法完全明確證明,若依傳統見解(in dubio pro reo、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為保護人權,往往須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然而當案情雖無法完全釐清,但法院卻可以確定被告在兩種可能犯罪事實「版本」中,若不是犯了這個罪,就是犯了另一個,總之沒有無辜的可能性存在,此時,若分別就二以上的事實可能性檢討,則被告行為合致於此罪構成要件將因事實尚存有構成他罪的可能性而落空;反之,在檢討他罪時,同樣因為仍存有構成此罪的嫌疑而不能完全證明,分別適用傳統見解的結果,只會使一個明知其行為抵觸現行有效處罰法規的被告,獲得無罪判決的寬典。此種結論,是否仍屬法治國原則下,罪刑法定構成要件明確性要求所要保護的目的。為了在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德國早在十九世紀末即有「選擇認定」原則的提出,認為在訴訟程序中,若法院極盡一切事實上以及程序上所允許的證明方式,仍無法將案情事實完全釐清,只知道被告所為的事實經過,僅存有兩個「非此即彼」的可能性,而分別可能合致兩個刑罰構成要件,若構成其中一個,即排斥另一個,但總是構成一個,絕對沒有無辜的可能。此時,若該列入考慮的二以上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具有一定的關連(通說認為是「法倫理或心理上可比較性」)時,法院可以基於多選擇的事實基礎,而以較輕的罪刑與被告以有罪判決。例如,某被告因持有他人被竊的贓物而被捕,法院在極盡調查、審理之能事後,只知道該名被告若非犯了竊盜行為,就是明知為贓物而故買之,總是犯了一個。依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由於竊盜罪(德國刑法第二四二條)及贓物罪(德國刑法第二五九條)間具有相同的道德非難,故可允許基於「竊盜罪或贓物罪」的多選擇事實基礎下,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前言
    自序
    目錄
    第一章.前言-----1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1
      第二節.研究動機與目的-----3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範圍-----6
    第二章.相關原則概述與比較-----7
      第一節.罪疑惟輕-----7
      第二節.無罪推定-----9
      第三節.罪疑惟有利於被告原則-----13
      第四節.比較-----21
    第三章.選擇認定的歷史發展、理論基礎與性質-----27
      第一節.選擇認定的歷史發展-----27
      第二節.選擇認定的理論基礎與必要性-----30
        一.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必要的妥協-----36
        二.刑事政策上的目的-----44
        三.現實的考量與刑事判決價值的再檢討-----46
          (一)對事實明確的過度要求-----47
          (二)犯罪成立階層理論的邏輯上矛盾-----48
      第三節.選擇認定的性質-----52
    第四章.學說上的分類與範圍-----61
      第一節.概說-----61
      第二節.不純正選擇認定-----63
        第一項.犯罪構成要件間的包攝關係-----63
          第一款.構成要件間存有「層級關係」-----64
            一.概念邏輯上之層級關係-----64
            二.規範倫理之層級關係-----67
          第二款.犯罪行為間的「吸收」-----72
            一.有競合關係之「後續未決行為的認定」類型-----76
            二.構成要件有關連的「後續未決行為的認定」類型-----78
        第二項.同一刑罰規定中的行為模式、加重或減輕要件彼此間的關係-----83
        第三項.行為的選擇關係-----91
          第一款.供選擇的事實涉及同一構成要件-----91
          第二款.供選擇的事實涉及非同一構成要件-----93
      第三節.純正選擇認定-----98
        第一項.法倫理與心理上可比較說-----100
          一.法倫理上可比較-----101
          二.心理上可比較-----102
        第二項.不法核心同一說-----108
        第三項.構成要件同源說(管見)-----115
          一.歷史上的同源性-----121
          二.觀念上的同源性-----121
          三.一個犯罪行為的前後階段-----126
          四.小結-----129
    第五章.選擇認定的程序法上要求-----131
      第一節.選擇認定判決的前提-----131
        第一項.對起訴事實已全面加以釐清而仍存有互斥關係-----131
        第二項.案件同一性的要求-----134
          第一款.德國學說與實務的見解-----135
          第二款.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繼受可能性-----139
            一.單一性與同一性-----139
            二.犯罪事實同一-----142
      第二節.選擇認定判決之記載-----149
        第一項.「基於多選擇認定事實」之記載-----149
        第二項.不純正選擇認定判決之記載-----155
    第六章.結論-----157
      第一節.問題的擬答-----157
      第二節.餘意-----161
    參考書目-----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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