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許慧明 |
|---|---|
| 論文名稱: |
西德國會選舉中政黨名之法律規範 |
| 指導教授: | 陳水逢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84 |
| 畢業學年度: | 72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302 |
| 相關次數: | 點閱:127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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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約十二萬字,共分七章,係以西德國會選舉中之政黨提名作為研究範圍,分別探討西德政黨提名法律規範之形成、規範之目的、規範之類型、規範之體系地位、規範之原則及其主要規範內容。
西德政黨在國會選舉上扮演著支配探制的角色。一方面,基本法賦予政黨積極參與國民政治意志形成之地位,國會選舉制度之設計亦以政黨選舉為主體;另方面,政當政治之實際運動,更使政黨政治之實際運作,更使政黨在國會選舉所發揮提名候選人之功能,益形突出。
西德政黨提名具有壟斷候選人提名及決定選舉結果之重要性,由此顯示立法規範之必要。立法者鑒於納粹獨裁之危害,故參考英、美、北歐等民主國家之政黨提名規範類型,採取嚴格立法規範之模式,特別要求政黨提名之民主化。
西德政黨提名之法律規範體系以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作為基礎,而由選舉法、政黨法、黨章及其他相關之法律規範所共同構成,其法律地位係介於選舉法與政黨法之間接合地位。政黨提名之法律規範有二大基本原則:一是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句之「民主原則」,一是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選舉原則」。
西德政黨提名之民主程序首先表現在提名機關之組成上。僅有選舉權之黨員所組成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有權決定政黨候選人。政黨候選人均須具備黨員之資格。由於立法者授權各政黨依據法律之規定自行制定其提名程序,西德政黨提名之法律規範實際上因各黨黨章之規定而個別化、具體化。不過,聯邦選舉法強制規定政黨候選人須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不得違背。政黨候選人選出後,原則上均由邦黨部委員會向選舉主管機關提報正式完成提名程序。但政黨之邦黨部和員會或其他政黨執行機關,得對政黨提名之決議行使異議權,影響提名之決定,亦得運用其執行之權限,影響政黨提名機關,使政黨候選人之人選產生變動。
西德政黨提名之法律規範在實際運作本,尚無大礙。如仍有瑕疵者,應係:因各政黨多以黨員代表大會提名候選人,致實際參與提名之黨員,人數比例不高,占總選民人數之比例尤低。故有主張擴大黨員直接參與提名之方式,由黨員通訊投票選舉候選人或選人或取法美國人之「初選」模式提名候選人。
封面頁
證明書
論文摘要
序言
目錄
附錄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價值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西德國會選舉之政黨功能
第一節 國會選舉制度
第二節 政黨之憲法地位
第三節 政黨在國會選舉上之功能
第三章 西德政黨提名法律規範之建立
第一節 政黨提名在國會選舉上之重要性
第二節 政黨提名在法律規範之民主化
第四章 西德政黨提名之法律地位與基本原則
第一節 政黨提名之法律地位
第二節 政黨提名之基本原則
第五章 西德政黨提名之程序
第一節 政黨提名機關
第二節 政黨候選人之資格要件
第三節 政黨提名之實施程序
第六章 西德政黨候選人之變動
第一節 提報前之變動
第二節 提報後,提報期限屆至前之變動
第三節 提報期限屆至後,主管機關核可前之變動
第四節 主管機關核可後之變動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書目
附錄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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