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侯權峰 |
|---|---|
| 論文名稱: |
衛星的國際規範 |
| 指導教授: | 陳純一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01 |
| 畢業學年度: | 89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82 |
| 中文關鍵詞: | 國際太空法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 、和平目的使用太空原則 、不占有原則 、衛星的管理制度 、國際電信聯盟 、國際侵權行為法 、衛星的國際規範 、外太空條約 |
| 相關次數: | 點閱:592 下載: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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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蘇聯在一九五七年成功的發射人類第一枚人造衛星之後,自此人類社會即走向太空時代。我國相關的航太工業雖然起步較晚,但自民國八十年代起,已由國科會所屬之太空計畫室與美國進行合作,如今也有數枚科學用途的衛星運行於地球軌道上。
在外太空運行的各種外空物體中,以衛星的數量最為龐大,而衛星工業所創造出來的商業利益,潛力亦甚為可觀。現今在通訊、氣象、地球遙測、科學各方面,大量仰賴藉助衛星所提供的服務。
國際社會對於太空時代的來臨早有因應。自一九六○年代起,透過「聯合國和平使用太空委員會」進行一連串的太空法條約制定工作,並且卓有成效。國際太空法無疑地已經成為繼國際海洋法之後,最重要的分支之一。因此,本研究對於國際太空法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則提供深入的研究,並針對衛星的管轄權及實務上發射一枚衛星時所應考量的相關法律問題加以探討。最後,若是外空物體,包括衛星在內,對於太空中及地面上的人員、財產發生損害時,在程序上及實體法方面,應如何藉由國際太空法解決損害賠償的問題,作有系統的整理、探討。文中並以國際社會上實際發生過的案例,蘇聯、加拿大如何藉由一般國際法及國際太空法,解決蘇聯衛星「宇宙954號」墜落加拿大境內的損害賠償問題。
國際太空法對於新型態的國際侵權行為仍無法提供有效的解決規範,國際社會實有必要繼續制定相關的國際條約。不過這似乎有賴國際上的太空強權國家們,捐棄成見,破除狹隘的國家利益觀念,以長遠的國際社會利益為宗旨,始能克竟全功。
封面頁
證明書
致謝詞
論文摘要
目錄
圖表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第四節 相關用語及名詞界定
第五節 章節結構
第二章 國際太空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太空法各原則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全人類利益原則
第三節 不占有原則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
第四節 探索及使用自由原則
第五節 和平目的使用太空原則
第三章 國家管轄權與衛星的應登記事項
第一節 國家對於衛星的管轄權
第二節 衛星頻率及軌道位置的取得
第三節 小結
第四章 衛星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公約》與國際侵權行為法
第二節 損害賠償的主、客體
第三節 《法律責任公約》的損害賠償結構
第四節 損害賠償的方法
第五節 損害賠償程序的進行
第六節 「宇宙954號」事件
第七節 小結
第五章 結論
參考書目
附錄
附錄一:聯合國與外層空間有關的條約和原則(節錄,簡體字版)
附錄二:《外太空條約》英文版
附錄三:《登記公約》英文版
附錄四:《法律責任公約》英文版
附錄五:《月球協定》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