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施振鴻 Shi, Zhen Hong |
|---|---|
| 論文名稱: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劉鐵錚
Liu, Tie Zheng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95 |
| 畢業學年度: | 83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208 |
| 相關次數: | 點閱:313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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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為研究之重心,全文共分八章,約十萬字,茲簡介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首揭國際間誘拐兒童事件有日漸增加之趨勢,及被誘拐兒童與其原監護人因此所遭受之困擾。
第二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先簡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之沿革及其歷屆召開之情形。再說明海牙公約之制訂經過,並分別從社經面及法律面分析海牙公約之成立背景。
第三章 誘拐兒童。首就誘拐兒童行為作一概念敘述,次從比較法之觀點,分別由國內及國際立法之層面,探討美、澳二國相關之國內立法,及各國際組織所為相關之公約,並比較其異同。
第四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條文析義。本章不採逐條釋義之方式,而係就相關條文為綜合說明,並分析條文相互間之關係。
第五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在各國適用情形。以美、澳、法、英四國為例,說明海牙公約在各該國之適用情形。
第六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潛在問題。本章就海牙公約適用上所發生問題,分別探討其緣由及影響。
第七章 我國現行法之規定與檢討。首先闡明我國加入海牙公約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再詳加檢討我國現行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並提出建議。
第八章 結論。
謝辭
論文提要
要目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6
第一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之沿革-----6
第二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10
第一項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制定經過-----10
第二項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背景-----15
第一款 社經面成立背景-----16
第一目 離婚率之高漲-----16
第二目 國外旅遊便利-----16
第三目 交通發達-----16
第四目 國際家庭之增加-----16
第二款 法律面成立背景-----17
第一目 各國法律規定之差異-----17
壹 國內實體法-----17
一、西德-----17
二、日本-----18
三、我國-----19
貳 準據法之選擇適用-----22
一、立法主義-----22
(一)法庭地法主義-----22
(二)屬人法主義-----23
1. 本國法主義-----23
2. 住所地法主義-----23
(三)折衷主義-----24
二、我國規定-----24
第二目 外國判決之未獲承認、執行-----25
第三章 誘拐兒童-----40
第一節 概說-----40
第二節 國內法之反應-----41
第一項 美國-----41
第一款 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通過前-----42
第一目 管轄權-----42
第二目 充分信任-----43
壹 最高法院案例-----43
貳 各州法院案例-----44
一 州際監護權糾紛-----44
二 國際監護權糾紛-----45
第二款 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48
第一目 沿革及目的-----48
第二目 主要內容-----49
壹 管轄權-----49
一 初始管轄權-----49
二 變更管轄權-----50
貳 充分信任或禮讓-----50
參 涉外條款-----51
第三款 一九八○年誘拐子女防制法-----53
第一目 沿革及目的-----53
第二目 主要內容-----54
壹 充分信任條款-----54
貳 父母協尋中心之利用-----54
參 聯邦調查局之協助-----55
第三目 一九八○年誘拐子女防制法與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之適用-----55
壹 適用上關係-----56
貳 規定之異同-----56
第四款 行政協助-----57
壹 領事事務局-----57
貳 護照管理局-----58
第二項 澳大利亞-----59
第三節 國際上之反應-----60
第一項 一九六一年海牙公約-----60
第二項 一九八○年史塔斯堡公約-----61
第一款 沿革及目的-----61
第二款 主要內容-----63
第一目 範圍-----63
第二目 兒童之交還及外國監護判決之承認、執行-----63
第三目 外國監護判決承認、執行之例外-----64
第四目 中央主管機關-----65
第三項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66
第一款 沿革及目的-----66
第二款 主要內容-----66
第一目 範圍-----66
第二目 兒童之交還-----67
第三目 兒童交還之例外-----68
第四目 中央主管機關-----68
第四項 公約之比較-----69
第一款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與一九六一年海牙公約-----69
第二款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與一九八○年史塔斯堡公約-----71
第四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條文析義-----78
第一節 海牙公約之宗旨與本質-----78
第二節 海牙公約之結構-----78
第三節 海牙公約條文析義-----79
第一項 保護之對象-----79
第一款 年齡-----80
第二款 慣居地-----80
第二項 不法之移送、留置-----81
第一款 監護權人-----82
第一目 個人、機構或其他團體-----82
第二目 共同或單獨監護-----83
第二款 不法移送、留置之定義-----83
第一目 監護權之侵害-----83
第二目 由兒童慣居地國法決定監護權-----84
第三目 監護權之權源-----84
壹、法律規定-----84
貳、司法或行政裁判-----85
參、契約-----85
第四目 在監護權行使中-----85
第三項 交還兒童之司法程序-----86
第一款 請求權-----86
第二款 請求應聲明事項-----87
第三款 交還義務之例外-----88
第一目 時間上限制-----88
壹、兒童滿十六歲之前-----88
貳、一年內請求-----88
參、公約生效後之不法移送、留置-----89
第二目 拒絕交還之事由-----89
壹、逾一年始請求且已習慣於新環境-----89
貳、移送、留置時未行使監護權,或對移送、留置予以同意或默許-----89
參、致兒童身、心有重大危害之虞,或置其於不能容忍之環境中-----90
一、美國-----91
二、澳大利亞-----91
三、英格蘭-----92
四、蘇格蘭-----92
肆、兒童本身之意願-----92
伍、違反被請求國關於人權保護及基本自由之原則-----93
第三目 監護判決非拒絕交還事由-----94
第四款 法律輔助及費用負擔-----94
第五款 資料之援用-----95
第六款 處理時限-----95
第七款 司法“注意”-----96
第八款 判決宣告不法-----96
第九款 被請求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不得就監護事項為實體判決-----97
第十款 交還判決非關監護之實體爭議-----97
第四項 中央主管機關-----98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立-----98
第二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要任務-----99
第三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其他任務-----102
第一目 中央主管機關請求程序之任務-----103
第二目 司法程序之協助任務-----103
壹、請求說明延滯理由-----104
貳、提供社會背景資料-----104
參、協助取得宣告移送、留置不法之判決-----104
肆、費用之負擔-----104
第四款 請求之程序-----105
第五項 探視權-----106
第一款 探視權內涵-----106
第二款 本公約規定之救濟程序-----107
第三款 本公約以外之救濟程序-----108
第六項 其他-----108
第一款 限制條件放寬之合意-----108
第二款 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加入-----109
第三款 公約在各締約國境內適用範圍-----109
第四款 非關國內之權力分配-----110
第五款 聲明保留-----110
第六款 公約之生效、廢止-----110
第七款 荷蘭外交部通知義務-----111
第五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在各國適用情形-----117
第一節 美國-----117
第一項 批准-----118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118
第一目 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118
第二目 中央主管機關之功能-----118
第三目 禁止事項-----118
第四目 請求-----118
第五目 程序-----119
壹、兒童被誘拐至美國時所應進行之程序-----119
貳、兒童由美國被誘拐出境時所應進行之程序-----120
第二款 國際間誘拐兒童救濟法-----121
第二項 案例-----123
第二節 澳大利亞-----128
第一項 批准-----128
第二項 案例-----128
第三節 法國-----130
第一項 批准-----130
第二項 案例-----131
第四節 英國-----132
第一項 批准-----132
第二項 案例-----133
第六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潛在問題-----139
第一節 天堂國家-----140
第二節 兒童年齡之限制-----141
第三節 一年期限-----143
第四節 交還兒童義務之例外-----146
第五節 探視權-----147
第六節 費用之保留-----148
第七節 交還兒童於何處-----148
第七章 我國現行法之規定與檢討-----152
第一節 加入海牙公約-----153
第一項 加入海牙公約之必要性-----153
第二項 加入海牙公約之可行性-----154
第三項 小結-----155
第二節 現行法規定之疑義與建議-----155
第一項 兒童之交還-----155
第一款 兒童(子女)交還請求之要件-----157
第二款 兒童(子女)交還請求之執行方法-----159
第二項 探視權-----160
第八章 結論-----167
附錄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全文-----171
附錄二 參考文獻-----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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