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劉義周 |
|---|---|
| 論文名稱: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制度之研究 無 |
| 指導教授: | 荊知仁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學院 - 政治學系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
| 論文出版年: | 1977 |
| 畢業學年度: | 66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256 |
| 中文關鍵詞: | 無 |
| 相關次數: | 點閱:117 下載:0 |
| 分享至: |
|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無
第一章 導論1
一、憲法解釋之必要1
二、各國憲法解釋制度述要2
三、我國現行憲法解釋制度之建立4
四、研究之目的、範圍與方法7••
註釋9
第二章 歷屆大法官之產生及其背景14
一、我國大法官任命簡史14
二、大法官任命程序及其問題16
三、歷屆大法官背景之分析20
四、結語24
註釋26
第三章 解釋之聲請及解釋之程序31
一、聲請之資格31
二、聲請人之統計分析34
三、聲請原因之統計分析41
四、解釋之程序50
五、評論53
註釋55
第四章 解釋成案之分析59
一、解釋案件的性質59
二、解釋的效力67
三、解釋的影響:幾個特殊案件的探討69
四、不同意見書之分析76
註釋80
第五章 結論―憲法解釋之功能85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功能之分析85
二、大法官會議功能有待發揮90
註釋92
附錄一 憲法解釋案要旨表93
附錄二 歷屆大法官簡歷表103
附錄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18
附錄四 修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120
附錄五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21
附錄六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則123
主要參考書目125
壹、政府文書
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司法院祕書處印,六十三年一月。
二、司法院公報,司法院秘書處印,第十七卷第三期,六十四年三月。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查會議登錄簿,三冊。
四、司法院解釋彙編,司法院秘書處印,六十一年十二月。
五、監察院工作報告,監察院秘書處印,三十八年三月乙冊,三十九年五月乙冊。
六、監察院公報,監察院祕書處印,第二卷第六期,第七五期,第一三○期,第一五一期,第一六三期,第一七二期,第一七三期,第一七五期,第二二八期,第二四六期,第三一一期,第四九八期,第五三六期,第六二八期,第六三一期,第六三六期,第八二四期,第八四三期,第八七一期,第一○六四期。
七、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印,第二十會期,第四、第五、第六等期;第二十一會期,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九等期。
八、中華民國統計提要,行政院主計處編印,六十三年十二月版及六十五年十月版。
九、中華民國年鑑,四十年版、四十八年版。
十、國民大會實錄,國民大會秘書處印,三十五年十二月。
十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權責問題調查報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權責研討委員會,四十六年六月。
十二、中央行政改革建議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權責研討委員會,四十六年十月。
十三、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總報告,四十七年十一月。
貳、中文書籍、期刊論文、報紙
一、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國父全集,第四冊。
二、朱文伯,時事短評選集,民主潮,六十五年一月。
三、朱文伯,憲政法治論文選集,六十四年。
四、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論,朝陽大學法律評論社印,六十四年五月。
五、施啓揚,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論,商務,六十年十月。
六、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四冊。
七、傳啓學等,中華民國監察院之研究,自印,三冊。
八、雷震,制憲述要,香港友聯,四十六年三月。
九、鄒文海,比較憲法,三民,五十八年三版。
十、劉慶瑞,中華民國憲法要義,自印。
十一、薩孟武,中國憲法新論,三民,六十二年。
論文
一、中央日報,社論,「國大代表的總額」,四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二、史尚寬,「如何解釋憲法」,法學叢刊,第十七期,四十九年一月。
三、周天瑞,「大法官會議功能亟待加強」,中國時報,六十五年九月廿二日。
四、周冶平,「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之商榷」,、法律評論,第廿六卷,第二期。四十九年二月。
五、法律評論、社論,「論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第廿四卷第一期,四十七年一月。
六、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之研究」,憲政思潮,第廿四期。
七、馬漢寶,「法律、道德與中國社會的變遷」,台大法學論叢,第一卷,第一期,六十年十月。
八、徐浩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釋論」,法學叢刊,第十三期,四十八年一月。
九、翁岳生,「憲法之維護者」,台大法學論叢,第一卷第二期,六十一年四月。
十、夏濤聲,「另一方式的修改憲法」,自由中國,第廿二卷,第五期,四十九年一月。十一、陶百川,「議員免責權的商搉」,自立晚報,五十六年七月廿九日。
十二、黃正銘,「我國制憲與行憲的回顧」,國立政治大學學報,第一期。四十九年五月。十三、荊知仁,「我國憲法解釋制度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學報,第五期。五十一年五月。十四、曾繁康,「論如何解釋憲法」,法律評論,第廿五卷第八期。四十八年八月。
十五、詹世元,「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無效時救濟問題」,法律評論,第廿九卷第五期。五十一年五月。
十六、管歐,「司法院解釋權行使的幾個問題」,法律評論,第四十一卷第八期。六十四年八月。
十七、臺灣新聞報社論,「監委要求大法官變更解釋平議」,五十六年九月十五日。
十八、龍在天,「異哉!所謂國大代表總額問題」,自由中國第廿二卷第六期。四十九年一月。
十九、薩孟武,「論修改憲法與解釋憲法」,自由中國,第七卷第二期。四十一年七月。報紙
一、大華晚報,五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二、中央日報,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四十六年五月廿四日,四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六十年七月十六日。六十一年六月廿七日,七月十四日,六十五年九月九日、十月三日。三、新生報,三十八年三月廿九日。
四、聯合報,四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六十五年五月三日、九月九日、九月十七日。
五、臺灣時報,六十一年七月三日。
六、徵信新聞,五十年六月十九日。
此全文未授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