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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劉義周
論文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制度之研究
指導教授: 荊知仁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學院 - 政治學系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論文出版年: 1977
畢業學年度: 6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56
中文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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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導論1
    一、憲法解釋之必要1
    二、各國憲法解釋制度述要2
    三、我國現行憲法解釋制度之建立4
    四、研究之目的、範圍與方法7••
    註釋9
    第二章 歷屆大法官之產生及其背景14
    一、我國大法官任命簡史14
    二、大法官任命程序及其問題16
    三、歷屆大法官背景之分析20
    四、結語24
    註釋26
    第三章 解釋之聲請及解釋之程序31
    一、聲請之資格31
    二、聲請人之統計分析34
    三、聲請原因之統計分析41
    四、解釋之程序50
    五、評論53
    註釋55
    第四章 解釋成案之分析59
    一、解釋案件的性質59
    二、解釋的效力67
    三、解釋的影響:幾個特殊案件的探討69
    四、不同意見書之分析76
    註釋80
    第五章 結論―憲法解釋之功能85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功能之分析85
    二、大法官會議功能有待發揮90
    註釋92
    附錄一 憲法解釋案要旨表93
    附錄二 歷屆大法官簡歷表103
    附錄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18
    附錄四 修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120
    附錄五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21
    附錄六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則123
    主要參考書目125

    壹、政府文書
    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司法院祕書處印,六十三年一月。
    二、司法院公報,司法院秘書處印,第十七卷第三期,六十四年三月。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查會議登錄簿,三冊。
    四、司法院解釋彙編,司法院秘書處印,六十一年十二月。
    五、監察院工作報告,監察院秘書處印,三十八年三月乙冊,三十九年五月乙冊。
    六、監察院公報,監察院祕書處印,第二卷第六期,第七五期,第一三○期,第一五一期,第一六三期,第一七二期,第一七三期,第一七五期,第二二八期,第二四六期,第三一一期,第四九八期,第五三六期,第六二八期,第六三一期,第六三六期,第八二四期,第八四三期,第八七一期,第一○六四期。
    七、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秘書處印,第二十會期,第四、第五、第六等期;第二十一會期,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九等期。
    八、中華民國統計提要,行政院主計處編印,六十三年十二月版及六十五年十月版。
    九、中華民國年鑑,四十年版、四十八年版。
    十、國民大會實錄,國民大會秘書處印,三十五年十二月。
    十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權責問題調查報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權責研討委員會,四十六年六月。
    十二、中央行政改革建議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權責研討委員會,四十六年十月。
    十三、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總報告,四十七年十一月。
    貳、中文書籍、期刊論文、報紙
    一、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國父全集,第四冊。
    二、朱文伯,時事短評選集,民主潮,六十五年一月。
    三、朱文伯,憲政法治論文選集,六十四年。
    四、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論,朝陽大學法律評論社印,六十四年五月。
    五、施啓揚,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論,商務,六十年十月。
    六、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四冊。
    七、傳啓學等,中華民國監察院之研究,自印,三冊。
    八、雷震,制憲述要,香港友聯,四十六年三月。
    九、鄒文海,比較憲法,三民,五十八年三版。
    十、劉慶瑞,中華民國憲法要義,自印。
    十一、薩孟武,中國憲法新論,三民,六十二年。
    論文
    一、中央日報,社論,「國大代表的總額」,四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二、史尚寬,「如何解釋憲法」,法學叢刊,第十七期,四十九年一月。
    三、周天瑞,「大法官會議功能亟待加強」,中國時報,六十五年九月廿二日。
    四、周冶平,「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之商榷」,、法律評論,第廿六卷,第二期。四十九年二月。
    五、法律評論、社論,「論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第廿四卷第一期,四十七年一月。
    六、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之研究」,憲政思潮,第廿四期。
    七、馬漢寶,「法律、道德與中國社會的變遷」,台大法學論叢,第一卷,第一期,六十年十月。
    八、徐浩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釋論」,法學叢刊,第十三期,四十八年一月。
    九、翁岳生,「憲法之維護者」,台大法學論叢,第一卷第二期,六十一年四月。
    十、夏濤聲,「另一方式的修改憲法」,自由中國,第廿二卷,第五期,四十九年一月。十一、陶百川,「議員免責權的商搉」,自立晚報,五十六年七月廿九日。
    十二、黃正銘,「我國制憲與行憲的回顧」,國立政治大學學報,第一期。四十九年五月。十三、荊知仁,「我國憲法解釋制度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學報,第五期。五十一年五月。十四、曾繁康,「論如何解釋憲法」,法律評論,第廿五卷第八期。四十八年八月。
    十五、詹世元,「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無效時救濟問題」,法律評論,第廿九卷第五期。五十一年五月。
    十六、管歐,「司法院解釋權行使的幾個問題」,法律評論,第四十一卷第八期。六十四年八月。
    十七、臺灣新聞報社論,「監委要求大法官變更解釋平議」,五十六年九月十五日。
    十八、龍在天,「異哉!所謂國大代表總額問題」,自由中國第廿二卷第六期。四十九年一月。
    十九、薩孟武,「論修改憲法與解釋憲法」,自由中國,第七卷第二期。四十一年七月。報紙
    一、大華晚報,五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二、中央日報,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四十六年五月廿四日,四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六十年七月十六日。六十一年六月廿七日,七月十四日,六十五年九月九日、十月三日。三、新生報,三十八年三月廿九日。
    四、聯合報,四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六十五年五月三日、九月九日、九月十七日。
    五、臺灣時報,六十一年七月三日。
    六、徵信新聞,五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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