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王和雄 |
|---|---|
| 論文名稱: |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錢國成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74 |
| 畢業學年度: | 62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387 |
| 相關次數: | 點閱:266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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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日進,建設日興,邇來建築承攬正隨經濟之進步而日漸蓬勃,第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糾紛,亦層出不窮;在各種糾紛中,要以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為最多,現行民法之規定有時而窮,故糾紛發生,有非我民法所能解決者,此係作者所以選擇之而為研究之題目也。然承攬之概念,原不以建築承攬一項為限,即無形之工作亦屬之,效於行又中皆就一般承攬之概念而為立論,並不侷限於夢築承攬之問題。
大陸法系國家均設有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且通認為該責任保一種法定無過失責任,乃系為維持交易之安全,基於等價、均衡之原則所設立之制度,初不以富事人有約定為必要,且非富事人明示對某種瑕疵負擔保責任之特約之瑕疵擔保契約也。然在英美法,正無瑕疵擔保責任之設,承攬工作如有瑕疵,應視其究為條件或擔保之違反而定承攬人之責任,在性質上係契約之違反,亞非法定責任,故與大陸法性質迴異,然其有關判例及學說而為作者所了解者,均於有關章節敘述之,俾供參考。
本文計分兩編,第一編為緒論,共分兩章,第一意旨在敘述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基本概念,第二章則討論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性質,分別就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上依據、及其究為法定責任或契約責任、與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究為任意法規或強行法規等問題,綜列各派學說予以闡述,正提出作者之看法。
第二編為本論,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瑕疵之判斷,旨在討論瑕疵之態樣及瑕疵判斷之準據。第二章為承簡人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學者有認承攬人並無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但根據作者之了解,則仍有發生之可能,本章試就其成立要件及效力而為敘述。第三章為承攬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此係本文之重點,故論述較多,分成立要件、效力、瑕疵之預防與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存續四節敘述之,但其重點則在參照她國立法例及學說而討論瑕疵修補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契約解除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實際上之適用。第四章為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減免,分別就法定免資及約定免責之情形而為討論。第五章為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完全履行及侵催行為貢任之關係,承攬工作有瑕疵,如同時具備承攬人稱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完全履行及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如何定其法律之適用,乃學者所爭論不休之問題,本章則就請求權競合論之各派學說予以論列,並提出作者個人之淺見;亦係不文重點之一。第八軍為結論。
昔王國維有言:古今之成就大事業大學問者,必經過三種境界;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眾裡尋他千百裝,回頭驀見那人正(卻)在燈火闌珊處,此第三境也。緬懷數裁以還,雖繼繼繩繩,不敢稍怠,然去此境界,則不覺汗顏,第恩師錢老師三載春風,導之、教之,李校長、施主任智謀督之、誨之,王老師澤鑑、劉老師得寬、黃學長越欽、李學是秋金、蔡學長尊五愛之、助之之師恩友情,終將長存我心。顧此一問題本較冷僻,模無專門討論此一問題之著作可供參考,所論實嫌淺陋,甚或誤謬百出,容待繼續研究;隨時改正。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編 結論
第一章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概念
第一節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意義
第二節 承攬之概念
第三節 承攬之種類
第四節 承攬與其他類似契約之比較
第二章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性質
第二編 本論
第一章 瑕疵之判斷
第一節 瑕疵之態樣
第一款 權利之瑕疵
第二款 物之瑕疵
第二節 瑕疵判斷之準據
第二章 承攬人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節 成立要件
第二節 效力
第一款 權利瑕疵之存在與同時履行抗辯
第二款 權利之欠缺可以補正者
第一款 權利之欠缺不能補正者
第三章 承攬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節 成立要件
第二節 效力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瑕疵修補請求權
第一項 瑕疵修補請求權之行使
第二項 瑕疵修補請求權與報酬支付義務之關係
第一項 瑕疵擔保請求椎行使之次序
第四項 定作人能否另行請求爻付無瑕疵之工作
第五項 定作人自行修補
第六項 請求修補之例外
第七項 英美法關於瑕疵之修補
第三款 減少報酬請求權
第一項 減少報酬請求權之性質
第二項 請求減少報酬之範圍
第三項 請求減少報酬時期之準據
第四項 英美法關於報酬之減少
第四款 契約解除權
第一項 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二項 契約解除權與減少報酬請求權能否變更行使
第三項 解除契約之效力
第四項 例外不許解除契約之情形
第五項 英美法關於契約之解除
第五款 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項 承攬人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之特性
第二項 損害賠償之態樣
第三項 損害賠償之範圍
第四項 英美法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三節 瑕疵之預防
第一款 立法理由
第二款 瑕疵預防之要件
第三款 瑕庛預防之效力
第一項 請求改善或使第三人改善
第二項 瑕庛預防與解除契約
第三項 瑕疵預防與損害賠償
第四節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存續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瑕疵發見期間
第三款 權利行使期間
第一項 權利行使期間之性質
第二項 瑕庛發見期間與權利行使期間
第三項 權利行使期間之適用範圍
第四款 英美法關於擔保責任之存續期間
第四章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減免
第一節 法定免費
第一款 法定免責之要件
第二款 免責規定適用之排除
第二節 約定減免
第一款 特約之有效性
第二款 約定減免之有效範圍
第三節 英美法關於擔保責任之免除
第五章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完全履行及侵權行為責任之關係
第一節 不完全履行之概念
第一款 不完全履行之意義
第二款 不完全履行之要件
第三款 不完全履行之效果
第二節 承攬人瑕疵絕保責任與債務不光全履行及侵櫂行為法律效果之比較
第一款 債務不完全履行與侵權行為法律效果之比較
第二款 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完全履行法律效果之比較
第三款 瑕庛擔保責任與侵權行為法律效果之比較
第三節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完全履行及侵權行為責任之適用
第一款 學說之梗概
第二款 請求櫂競合說法條競告說及請求權規範競合說在訴訟法上之差異
第三款 我國學說及判例見解
第四款 作者個人之看法
第五款 英美法關於契約違反與侵權行為之處理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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