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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王文杰
論文名稱: 中國大陸法制之變遷--以政經體制和法律繼受相關性為視角的觀察
指導教授: 蘇永欽
學位類別: 博士
Docto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02
畢業學年度: 9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402
相關次數: 點閱:369下載: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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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個世紀以來大陸的法制發展過程,隨著其經濟體制變遷的發展,一直是一個過渡的軌跡。先是(社會主義)改造,後是改革。第一次,計劃經濟和公有制成為神聖的「彼岸」,市場經濟和私有制是「此岸」,過渡就是經過社會主義改造由此岸達到彼岸。第二次,計劃經濟體制成了「此岸」,大家紛紛找船搭橋,要過渡到「彼岸」去。兩次過渡都是由同一個國家政權所主導。這樣一來一返的本身卻導致法律制度的構造與內涵出現不同的風貌。

    大陸法制的發展儘管戲碼不同,例如一開始的繼受對象是指涉向蘇聯,一九七八年之後又逐漸轉回以西方法制為繼受的軌道之上,但是這場到目前都尚未有完結篇的繼受歷程何以過程劇力萬鈞?是大陸政府有步驟地將計劃經濟體制朝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致使主角在戲申換角?或是有其他的因素所影響?如何加以考察並獲致一個初步的成果(還不致於是最後的結論)是本文所將著墨與關注的重心。

    立國已經半個世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廣土眾民的超大規模國家,在社會轉型與法律制度的轉換有它自己的獨特歷程,同時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朝向現代化的過程中,更具有政治、經濟體制結構的複雜因素夾雜其中,其在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歷程更為艱辛曲折。要找尋其中的原因,就必須重新審視大陸在這半個世紀以來的法制發展歷程,也就是「變」的歷程。

    中國本身事實存在一個不可忽視的固有法律體系,然而它在許多方面已經顯得蒼然古老、陳舊落後,需要按照近代法律觀念和實際加以轉變。但是在清末民初以來的法律繼受中,幾乎以西方法律體系作為主要的框架,導致了在西方法律範式的條文形式之上,面對著是已經深深地紮根於中國人生活當中的固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識。

    大陸本身法律制度的變遷歷程(應該說就其體制變革的歷程間接反應出不同時期間法律制度或是政策的變化與風貌)就是一個最富觀察研究的對象,在短短的半個世紀內歷經幾次法律制度的翻轉,接受來自於不同法律體系的資源作為法律制度發展的依託,再加上大陸本身固有法律文化的背景與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建構與鬆脫的過渡歷程,使得法律制度、立法和司法程序各方面,法律職業團體的作用,法律在其與社會的關係一切方面所表現的性質和功能,以及它與當時社會需要之間的關係等,在不同的階段時期都出現迥然不同的風貌。這其中,法律繼受的發展貫穿著其法制發展的核心,但是法律繼受的風貌與內涵又與其政經體制的變遷相適應,而呈現出不同的特色。

    本文在第一章中,以時間為要素,作為大陸法制發展階段發展的劃分,亦即是一個以時間為經,法制發展因素為緯的錯分析。在這樣的劃分中分為:{一)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二)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九三年;(三)一九九三年至現在。這三個階段的劃分也作為本文第三至五章的論述依據,透過三個階段的連續性而顯現法律繼受和政經體制變革約互動關係。同時論述內容交叉著以大陸憲法、政治上意識型態、個別實體法、司法改革、法學教育與經濟體制發展為個別觀察線索,作為分析不同時期的實質內涵。

    第二章就法律繼受與大陸法制發的選擇動因為討論。何以法律繼受一直為大陸法制發展的依託、繼受上學理的剖析、大陸在不同時期中繼受的選擇內容。

    第三章以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來,以割裂於中華民國政府既有的法制,改以蘇聯為繼受宗主國,一夕之間將社會主義法制的內容鋪陳於大陸法制之上。加諸將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容作為基礎,導致一個全盤蘇化的內容。這一選擇使大陸法制代有強烈的意識型態色彩與受到馬克思教條理解的束縛。在六○年代中期發生的文化大革命,更是使國家最高權力失卻控制而引發種種弊病乃至於災難性損害的夢魘。法制發展蕩談無存。

    第四章就改革開放階段的大陸法制為觀察。七○年末期改革開放,逐步恢復法制的建置,但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式改革,促使大陸曲度仍是以恢復五○年階段既有法制為導向,但也涉入於西方法制的精神作為繼受的參酌。漸進式的經濟、法制改革不同於同是社會主義的蘇聯東歐國家的方式,但是未能所定一個確切的目標,促使一種以試行、暫行的反覆試錯法制發展作為繼受選擇與適用得能有一個檢驗的緩衝。

    第五章以一九九三年大陸憲法修正朝「市場經濟」為主軸的發展作為剖析。當前一階段的法制醞釀一定基礎,經濟鳥攏的鬆脫亦使法制的發展必須改以「法治」作為依託。大量的經濟性法律的頒布以及內容更為可操作性的規範,行之於外的讓人理解出大陸法制正在趨近於西方法制,並以此為繼受的選項。但是既有體制的影響和政治上的統治基礎考量,法制發展的仍是未有明顯的鬆脫。大陸加入WTO促使經貿法制很大程度上的大規模移植成為迫切,這一技術、經濟一體化的加速所造成的時間、空間距離的收縮,造就大陸政治經濟情勢價值觀的更動,形成一種「時空收斂」的法制發展現象。

    第六章中探究兩岸互動從政治對立所形成兩條互不交錯的平行線,到改革開放以後的逐步交流,台灣經濟成就示範效應和不願落後的意願,推動了大陸對於台灣法制的廣泛重視與吸收借鑑。不平衡約兩岸經貿互動也引動了台灣對於大陸法制的關注,但是這種關注侷限於商業式顧問的淺層次理解,即使是個別法律領域的研究也因缺乏對體制背景的身層次掌握而使大陸法制的研究有待加強。同時一個崛起中大陸法制走台灣必須加以正視的新使命。

    第七章結論中除了回顧於大陸法制發展的簡要剖析外,也對大陸法制的發展作一個展望。對於外國法律制度的繼受作為法制發展依託,一直是大陸法制發展的一個主軸,而且隨著不同的階段出現對於不同法制的繼受。就法制發展而言,新舊法律規範之間往往存在著累積和繼承的關係,而不一定是斷裂,歷史的這種聯繫性離不開時間這一要素,也離不開需要一個長時段穩定的社會空間,與繼受法和本土法之間的融合作用。在朝向以市場經濟作為發展的大陸,在法律的制度上必然會有一番不同於過去體制上的建構,因為國際經濟體制的趨同性(例如WTO),市場經濟所需求於法律的可預測性和賦予市場主體的自主性使然,大陸法律制度表現得更為朝向使法律具有一種可操作性的變化,因此使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更為需要參照外國已經嫻熟的法律運作模式與內容。新型態、新事物的衍生也相對地迫使大陸必須同步進行法律的調整。在當今全球化的趨勢,使國與國之間的交互往來空間縮短距離,同時它也帶來社會演進規律的變化,之前現代社會基本遵循著「縱向演進」的規律發展,及法律制度發展是一代到另一世代的更迭的量變累積,由局部到整體,由漸進到質的飛躍。這一規律目前對於大陸在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制變遷仍起作用;但是在二十一世紀之際,社會的發展更多是依賴著橫向滲透、跨越演進的規律在進行,亦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變化,不能再恪守漸進性和程序化的演進模式為已足,而是必須通過借鑑、移植、吸收他國更為先進的法律文明,以實現本地區的局部飛躍和階段性跨越。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大陸法制變遷研究的緣起-----1
    壹、大陸法制發展的必要關注-----1
    貳、繼受何以作為法制發展的依託-----2
    第二節 研究方法-----5
    壹、親身經歷的第一手觀察-----5
    貳、政經體制變遷對於法制發展的引動-----6
    參、大陸法制發展階段劃分之剖析-----8
    一、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體制起程與文化大革命的歷程)-----8
    二、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九三年(改革開放與法制發展的過渡)-----10
    三、一九九三年至現在(市場經濟法制的建構)-----11
    第三節 論文框架的設計-----13
    壹、憲法一體制改革的認可與祝賀-----13
    貳、制度變遷的內核一意識型態的調整-----14
    參、實體法的觀察-----16
    肆、司法改革的發展-----17
    伍、法學教育-----19
    陸、經濟發展與全球化國際壓力-----19

    第二章 法律繼受理論與大陸法制發展的選擇
    第一節 法律繼受的理論-----23
    壹、法律繼受在法制發展上的討論-----23
    一、法律繼受的衍生-----23
    二、法律繼受可行與否-----25
    貳、法系對繼受的影響-----29
    參、法律文化對於繼受的影響-----32
    第二節 法律繼受的種類-----35
    壹、被迫型的消極繼受-----35
    貳、主動積極型的繼受-----36
    參、西方中心主義的法律繼受發展-----37
    肆、繼受選擇的回應-----39
    第三節 法律繼受的發展一以中國大陸為例-----41
    壹、西方法學範式的進入一清末法制繼受考察-----41
    貳、中西法律文化意識碰撞的模擦-----44
    參、大陸歷來法制繼受的變遷與路徑選擇-----47
    一、建國初期的繼受環境-----47
    二、經濟體制改革的繼受法制環境-----48
    三、市場經濟以來的繼受環境-----51
    四、本土化對於外來法制的抗擷-----52

    第三章 無產階級專政的法制發展
    第一節 轉型時期法制創新的背景-----57
    壹、政權更替之際的法律繼承-----57
    貳、法律階級意識的塑造-----59
    參、法的繼承性探討-----61
    肆、蘇聯理論模式對於大陸法學影響的後遺症-----63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制的建構內涵-----64
    壹、法律制度重新建構的歷程-----64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階段的法制建設-----64
    二、制憲前的法制體系建構模式-----66
    貳、一九五四年憲法的頒布與實施-----69
    一、一九五四年憲法對蘇聯的繼受-----69
    二、法律體系的建構-----71
    參、司法體系的建構歷程-----72
    一、法院體系的建構-----73
    二、馬錫五式的審判方式-----75
    三、對於蘇聯審判模式的借鑑-----76
    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繼受評析-----77
    一、檢察制度的初步雛形-----77
    二、一九五四年憲法對於檢查制度的定型-----77
    三、檢察制度對於蘇聯體制的繼受考察-----79
    四、檢察制度的廢止-----80
    伍、律師制度-----81
    陸、法學教育的發展-----83
    一、蘇聯法學教育模式的引進-----83
    二、法學教育的塑造模式一政法教育-----85
    三、以政治成分為對待的法學教育-----87
    第三節 計劃經濟體制的建構與政治運動對法制的摧殘-----88
    壹、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與法律適用的扭曲-----88
    一、泛政府計劃經濟一計劃竟是法律的替代-----88
    二、計劃經濟對法治的影響-----91
    貳、單位社會一計劃經意體制下的社會結構與運作-----92
    參、政治運動對法制的破壞-----95
    第四節 文化大革命期間的法律運作分析-----100
    壹、文化大革命的衍生與法律制度的蕩然無存-----100
    貳、法律虛無主義下的官式法律運作-----105
    一、最高指示-----106
    二、各式的行政指令-----106
    三、兩報一刊-----107
    參、沒有法律的秩序一另類法律的運作-----107

    第四章 改革開放的法制發展
    第一節 計劃經濟體制與法制重建的碰撞-----111
    壹、經濟體制改革的啟動-----111
    貳、改革初始法律觀念的蛻變與建構-----114
    一、法的階級性與繼承性問題-----115
    二、政策與法律的關係-----117
    三、人治與法治的問題-----118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0
    五、法學研究對象與法學體系的問題-----121
    參、政治的劃清界線與法律的清理整頓一對過去的否定還是繼承-----122
    一、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22
    二、法律的清理整頓-----123
    三、逐步推展的改革路徑選擇-----125
    肆、一九八二年憲法所引動的法律制度變遷與繼受環境-----126
    第二節 法律制度恢復與繼受的選擇一以經濟合同法、國有企業改革為例-----131
    第一項 國有企業的改革
    壹、國有企業改革發動前的背景-----131
    貳、漸進式的企業改革模式-----133
    參、國有企業法制化-----136
    一、企業法的施行與探討-----136
    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探討-----138
    第二項 經濟合同法律制度
    壹、經濟合同的角色與定位-----141
    一、經濟合同法的立法-----141
    二、經濟合同法體制的呼應-----142
    三、經濟合同法的不足-----145
    貳、合同法律體系的建構與配套-----145
    一、涉外經濟合同法的立法-----145
    二、技術合同法的立法-----146
    三、合同法律體系的配套行政法規-----148
    第三節 民法與經濟法理論之爭-----149
    壹、體制發展所導致的民法經濟法之爭-----149
    貳、民法通則的頒布和與實施-----152
    一、制定民法通則的背景考量-----152
    二、民法通則的弊病-----154
    第四節 司法制度的重新恢復與法學教育的復甦-----157
    第一項 程序正義的運作
    壹、法院結構要素-----158
    一、.司法機關在憲法上的地位-----158
    二、審判委員會一制度內抑或制度外的法院組織-----158
    貳、實體要素-----160
    參、主體要素一法官的素質-----162
    肆、功能要素-----163
    伍、司法解釋對立法的衝擊一另類立法的替代-----166
    一、司法解釋的法源基礎及其形成原因-----166
    二、司法解釋對於法律的具體補充作用-----167
    陸、體制外的紛爭解決模式-----169
    一、信訪的作用與具體制度的運作-----169
    二、具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一調解-----171
    柒、律師職業團體的復甦-----172
    一、律師法定地位的確認-----172
    二、律師執業資格-----174
    第二項 法學教育的再出發與不足
    壹、法學教育的復甦與背景條件-----175
    貳、教育規模與質量的矛盾-----177
    參、法學教育的內涵-----178
    肆、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分離-----180
    伍、制度外的法學推廣一普法教育-----181
    第五節 法律編纂的試行一在事實與規範之間的反思機制-----182
    壹、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模式-----182
    貳、法律試行的高張一因應法律體系建構中的不足-----185
    參、授權立法的高度利用-----187
    第六節 對外開放所引生的法制衝擊與繼受選擇-----189
    第一項 經濟特區的設計與繼受問題
    壹、經濟特區構想的產生-----189
    貳、經濟特區法律繼受考察-----190
    一、深圳對於香港體制複製的可能性-----190
    二、經濟特區法律移植的觀察-----192
    參、經濟特區發展上所衍生的矛盾-----193
    一、經濟發展超前性與整體國家立法的矛盾-----193
    二、市場立法需求與市場法律滯後的矛盾-----193
    三、改革創新的需求與現行法的衝突-----194
    肆、經濟特區法律移植設計-----194
    第二項 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法律體系之變遷
    壹、改革開放的激化一引入外資-----195
    貳、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架構-----195
    參、市場經濟體制前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特點-----200
    一、從單個立法到三個涉外企業立法的合併-----201
    二、內外有別的雙軌制模式-----201
    三、以企業組織形式為本位的外資立法-----202
    四、主要法律體系均在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完成-----204

    第五章 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後的法律變遷
    第一節 市場經濟的確認與法律繼受模式分析-----205
    壹、市場經濟體制確立的條件-----205
    貳、經濟體制改革與憲法的修正-----207
    一、市場經濟的定調與發展-----207
    二、依法治國的宣示-----210
    三、立法法一帶有實質憲法的意涵-----215
    參、自發創新的代價與後發老利益-----222
    一、後發者優勢的條件-----222
    二、法律制度的建構一本土與外來法制的互動-----224
    三、市場經濟立法的擴張與繼受-----225
    四、大陸發展的實際與世界接軌的繼受-----227
    肆、市場經濟體制轉換下的法律精神變遷-----228
    一、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228
    二、管理本位到法律本位的更替-----228
    三、產權高度國有化到產權社會化-----230
    四、從完全國家意志到意思自治-----231
    五、從人治到法治一行政法律的興起作為行政管制的替代-----232
    第二節 經濟法制的著重與社會發展需求一以公司法、合同法為例-----234
    第一項 公司法一市場主體積制的建立
    壹、公司法立法與市場經濟下的金業體制改革-----234
    貳、公司法利於企業改革的主導地位-----236
    參、公司法的立法意義一由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的體現-----239
    肆、國有企業轉型與公司化一對既有結構的法制化-----241
    第二項 合同法的統一與市場體制的因應
    壹、統一合同法的頒布-----245
    貳、過去合同法律體系存在的缺失-----247
    一、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痕跡-----247
    二、三個合同法間的不協調-----248
    三、缺乏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規範-----249
    四、原有合同類型不足以適應市場之需求-----250
    參、合同法立法目的與制定內涵-----250
    一、整體合同立法著眼點的立場之爭-----251
    二、合同法吸納的內容-----252
    三、從行政管制到意思自治的變遷-----253
    四、合同適用主體的擴大與平等主體的確認-----254
    第三節 司法改革與市場經濟的互動-----256
    壹、市場經濟所引發的司法體制改革-----256
    貳、順應市場體制改革需求的訴訟程序變遷-----260
    參、司法人員素質的提昇與遴選改革-----262
    肆、由法院工具論到司法獨立的道路-----264
    伍、律師職業團體的專業塑造-----267
    一、律師參與社會變遷的動力-----267
    二、律師角色定位與訴訟制度的變遷-----269
    陸、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學教育的發展-----270
    一、法學教育的發展與資源-----270
    二、周應快速變遷與需求的生員擴張-----272
    三、多元化的培養模式一以法律專業碩士為例-----273
    四、課程教學設計的豐富與多元-----274
    五、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合流-----276
    第四節 經濟法制建構與世界體系的融合-----276
    壹、WTO下的新型態法律繼受模式-----276
    一、WTO對大陸法制發展進程的壓縮-----276
    二、對於WTO法律架構下的因應-----279
    貳、由高密度立法轉向頻繁修法的轉變-----283
    參、民法典的建構與完善-----286
    一、民法典久未制定的原因-----286
    二、完整民法典立法的高度需求-----288

    第六章 大陸法制發展中對台灣的繼受考察
    第一節 政府遷台後法制的蛻變與重新塑造-----293
    第二節 台灣法制對大陸法制發展的影響及其考察-----298
    壹、兩岸法制發展的關聯一二條互不交叉的平行線-----298
    貳、改革開放以來的兩岸法學互動關係-----299
    參、實質且密切的交流一九○年代以來的兩岸法學互動情景-----300
    第三節 台灣法律制度對大陸法制建設的影響以及兩岸法律的互動-----305
    壹、經濟體制改革衍生對台灣法制的借鑑-----305
    貳、不平衡的兩岸經貿往來所引動的兩岸法制問題-----307

    第七章 大陸法制的回顧與展望-----311

    參考文獻-----325
    附錄一、大陸法制發展大事紀-----341
    附錄二、大陸歷年法律位階立法一覽表-----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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