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黃純芬 |
|---|---|
| 論文名稱: |
英國電力事業民營化 Privatising electricity in the U. K. |
| 指導教授: | 黃明聖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學院 - 財政學系 Department of Public Finance |
| 論文出版年: | 1994 |
| 畢業學年度: | 83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13 |
| 中文關鍵詞: | 電力事業 、民營化 |
| 外文關鍵詞: | Electricity, Privatization |
| 相關次數: | 點閱:176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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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動機:
我國目前時值電力事業民營化階段,於政策規劃之際,或可參考英國電力事業實施方式以為借鏡,其特色如下:
1)自英國產業觀之,公用事業民營化,皆屬單一產業移轉,易造成政府獨占由私人獨占所取代,故此次1990年電力事業民營化,特注重競爭功能的引入。
2)另自國際觀點而言,日本及美國電力產業民營化皆屬公私合營的型態,且為發輸配電垂直結合,而英國該事業不但皆屬民營,且徹底將發輪配電功能完全分離。
二、理論基礎:
民營化,學者將其定義為兩個涵義:一為私有化,即將政府產權移轉為民間持有,若僅有該定義,易造成政府獨占由私人獨占所取代。故須加入另二個定義,即自由化,因英國國營事業常藉限制市場進入達到國家經營的地位,故須將此項限制撤除,即市場開放。1.私有化部份以代理人理論說明,所得到結論為:財產權的歸屬並非效率促進的關鍵,其關鍵為政府部門監督或私人部門的誘因設計孰優為斷,若無法判定優劣或其效果相同時,端視競爭功能為準則,但一般而言,私人有較嚴格的財務限制,故誘因機制通常較公部門為佳。2.自由化部份則以可競爭市場理論說明,該結論為自由化的結果可確保生產效率及次佳的配置效率。
三、英國經驗:
英國電力事業民營化,其目的在促進發電及供給的競爭,並管制輸配電獨占力量的濫用:
1、發電部份的作法係將中央發電局(CEGB)水平分離為National Power及Power Gen(核能目前仍歸國有),並垂直分離為發電及輸電功能,透由匯集池制度使進發電競爭,以降低成本。供給部份,目前大消費者(尖峰需求大於1MW)可選擇供應商,至1998年,所有消費者皆可自由選擇。
2、輸配電部份的管制:1983年時,Littlechild為電信事業設計一套價格上限管制為RPI-X+Y,可使廠商具降低成本的誘因;而在環境方面管制為:非石化義務規定配電公司須購買一定比例的非石化來源電力,而發電公司以石化來源發電者,須課以某一比例稅負,目的在降低環境污染。
四、實施成效:
英國目前是民營化最徹底的國家,成效尚不確定,雖然平均電價上升40%,但可能係課徵石化稅的緣故,不能單歸因於民營化,而核能電力自每度5.1P降為3.6P,故整體成效尚難以論斷。
謝詞
論文提要
目錄-----i
圖目錄-----ii
表目錄-----i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1
第二節 研究內容及方法-----3
第二章 民營化之理論基礎-----7
第一節 私有化-----10
第二節 自由化-----20
第三節 本章小結-----25
第三章 英國電力事業民營化-----31
第一節 電力事業改革前結構-----31
第二節 民營化時間表-----35
第三節 英國電力事業的轉變-----40
第四節 私有化政策的落實-----50
第五節 自由化政策的落實-----53
第六節 本章小節-----61
第四章 管制-----68
第一節 經濟管制-----69
第二節 非市場目標的達成—社會管制-----80
第三節 本章小結-----89
第五章 結論-----92
參考文獻-----95
附錄一:電力供給事業新舊制度對照表-----101
附錄二:發電過程-----104
圖目錄
圖2.1 官僚體系生產水準的決定-----14
圖2.2 公營事業的監督體系-----15
圖3.1 圖有化下的電力供應事業-----32
圖3.2 電力事業民營化的改變(1988年2月電力民營化白皮書)-----40
圖3.3 民營化後的電力事業結構-----41
表目錄
表1.1 本文架構-----5
表2.1 第二章內容架構-----9
表2.2 公私所有權的代理關係-----10
表3.1 民營化時間表-----39
表3.2 匯集及安置制度-----48
表3.3 自由化政策整理-----60
表4.1 第四章內容架構-----68
表4.2 電力事業民營化前—結構改革前-----71
表4.3 電力事業民營化後—結構改革前-----71
表4.4 電力供給事業的價格管制(及England及Wales地區)-----76
表4.5 輸電公司及12個配電公司允許每年度實質平均收入改變百分比(對小用戶而言)-----77
表4.6 電力事業管制組織-----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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