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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洪家殷
論文名稱: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
指導教授: 翁岳生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86
畢業學年度: 7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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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行政處分有瑕疵存在時,依照行政法學傳統之瑕疵理論,其結果必然為無效或得撤銷。不過由於社會環境之變遷,行政事條日漸增多,行政上之作為與人民之關係益形密切,顧慮到行政處分因其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將有損法律生活之安定及人民之信賴利益,同時並將遲滯行政之效率及妨礙行政目的之達成。因此,現代之瑕疵理論改以機動的、目的的觀點來對待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設法維持瑕疵行政處分之存續。其中,「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即為最常被提及並採用之制度。有關「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概念,早已為德、日等國所接受並適用在具體之案件中,德國在其一九七六年行政程序法中,更已將之提昇至成文法之地位,足見此兩種概念之重要性。國內教科書雖然大部分有類此名詞存在,但未見有較為深入之探討,對其應有之意義及內容並無明確之解說,故此種概念在國內仍極陌生,實有必要對此種可表現現代瑕疵理論之重要概念作更進一步之了解。因此,參考國外之狀況,檢討國內現有之缺失,以有助於我國對此概念之認識及接受,並合乎現代行政法學之潮流,即有其相當之必要性,此亦為本論文之研究重點。

    本論文文共分五章,約十九萬餘言。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研究之目的、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為基本概念之探討,係就進入本題之討論前,對於一些重要之基本概念,如瑕疵行政處分之概念、「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概念之發展與瑕疵行政處分理論之關係及與其相關之概念等,所作之探討。

    第三章為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係討論「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概念應有之意義、在國外發展之情形、易於混淆概念之區別、可補正之種類、補正之時間、方式及其效果,並針對我國現有之情形予以檢討並提出建議。

    第四章為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係討論「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概念之意義、外國之情況、轉換之要件及其方式、時間、效力與救濟,並別立一節說明補正與轉換之關係,最後為榫我國現況及建議。

    第五章為結論。


    封面頁
    序言
    論文摘要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之目的
    第二節 研究之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 基本概念之探討
    第一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概念
    第一項 瑕疵行政處分之意義及類型
    第二項 瑕疵行政處分之原因
    第一款 關於主體之瑕疵
    第二款 關於內容之瑕疵
    第三款 關於程序之瑕疵
    第四款 關於方式之瑕疵
    第二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概念與瑕疵理論發展之關係
    第三節 與「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相關之概念
    第一項 無效行政處分範圍之縮小
    第二項 行政處分之一部無效
    第三項 西德一九七六年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與方式瑕疵之效果」
    第三章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第一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之意義
    第二節 外國關於「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之概念
    第一項 日本
    第二項 德國
    第一款 西德一九七六年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之立法經過
    第二款 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
    第三節 易於混淆概念之區別
    第一項 有關人民申請之補正
    第二項 糾正
    第三項 更正
    第四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之種類
    第一項 行政處分欠缺必要之聲請
    第二項 欠缺理由說明之行政處分
    第三項 欠缺必要聽證之行政處分
    第四項 行政處分欠缺必須參與之委員會之決議
    第五項 行政處分欠缺其他機關必要之參考
    第六項 其他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第五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之時間及方式
    第一項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之時間
    第二項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之方式
    第六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之效力
    第七節 我國對「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所持之態度及檢討
    第一項 我國學者有關之論述
    第二項 我國法院之實務
    第三項 對我國行政院研考會之行政程序法草案之檢討與我國如何接受此概念之建議
    第四章 瑕疵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
    第一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之概念
    第一項 「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之意義
    第二項 相關概念之界限
    第三項 與民法上之轉換之關係
    第二節 外國關於「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之概念
    第一項 日本
    第二項 德國
    第三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之要件
    第一項 積極要件
    第一款 瑕疵行政處分之存在
    第二款 相同之目標
    第三款 相當之程序及方式
    第四款 具備其他之要件
    第二項 消極要件
    第一款 不得與原處分機關可得認識之意圖相抵觸
    第二款 對當事人之法律效果不得較為不利
    第三款 非不得被撤銷之瑕疵行政處分
    第四款 法定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第四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之程序、方式及時間
    第五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之效力及救濟
    第六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之關係
    第七節 我國對「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所持之態度及檢討
    第一項 我國學者有關之論述
    第二項 法院之實務
    第三項 對我國行政院研考會之行政程序法草案之檢討與建議
    第五章 結論
    參考書目
    縮語表
    主要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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