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楊佳益 |
|---|---|
| 論文名稱: |
再保險監理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黃正宗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商學院 -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Department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
| 論文出版年: | 1998 |
| 畢業學年度: | 86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70 |
| 相關次數: | 點閱:275 下載: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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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謝誌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6
第三節 內容架構-----8
第二章 再保險監理的基礎與方式-----11
第一節 再保險監理之理由-----11
第二節 再保險監理的法源依據-----14
第一項 保險及再保險監理之發展-----14
第二項 保險監理的基本理論-----18
第三項 再保險監理之目的與限制-----19
第一款 再保險監理之目的-----19
第二款 再保險監理之限制-----22
第四項 再保險監理途徑-----23
第五項 再保險監理之階段及型態-----24
第三章 再保險的直接監理-----29
第一節 組織方面之監理-----30
第一項 營業執照之取得-----30
第一款 本國保險業-----31
第二款 外國保險業-----31
第一目 認許之意義-----32
第二目 認許之要件-----32
第二項 再保險業之組織型態-----34
第三項 營業範圍之規定-----35
第二節 財務方面之監理-----35
第一項 最低資本額之規定-----36
第二項 保證金之繳存與安定基金之設置-----37
第三項 準備金之提存-----38
第四項 資金之運用-----39
第五項 再保險費率之監理-----40
第六項 邊際清償能力之監理-----41
第一款 定義-----41
第二款 英國之規定-----42
第三款 我國之規定-----43
第四款 預警制度-----44
第五款 風險資本要求-----47
第一目 發展背景-----47
第二目 公式架構-----48
第三目 監理之運用-----49
第三節 經營不善再保險人解散清算程序之監理-----50
第一項 再保險人有失卻清償能力之虞-----50
第一款 定義-----50
第二款 NAIC針對失卻清償能力之虞的處理步驟-----52
第三款 我國對失卻清償能力之虞的處理步驟-----53
第一目 違背法令-----53
第二目 違背處分及不依法增資-----54
第二項 破產-----56
第一款 保險法之規定-----56
第二款 公司法之規定-----57
第三項 再保險人失卻清償能力後之影響-----57
第一款 原保險人之義務-----57
第二款 再保險契約效力-----57
第三款 移轉未滿期責任-----58
第四款 折算-----59
第五款 原保險人之債權-----60
第一目 抵銷-----60
第二目 再保險費準備-----61
第四項 小結-----61
第四章 再保險的間接監理-----66
第一節 再保險計畫之審查-----66
第二節 再保險業務資料之陳報-----67
第一項 英國之規定-----68
第二項 新加坡之規定-----70
第三項 美國之規定-----72
第四項 我國之規定-----72
第三節 自留之要求-----73
第一項 自留額度之限制-----73
第二項 稅負上之限制-----77
第三項 外匯限制-----77
第四節 再保險契約之監理-----78
第一項 再保險契約內容之監理-----79
第一款 失卻清償能力條款-----80
第二款 直接給付條款-----81
第三款 終止條款-----83
第四款 抵銷條款-----83
第五款 新仲介人條款-----85
第二項 再保險型態之監理-----86
第一款 財務再保險-----86
第一目 財務再保險之型態-----87
第二目 財務再保險契約之監理-----90
第三目 我國之情況-----92
第二款 前衛業務-----93
第一目 定義-----93
第二目 前衛業務對市場之影響-----94
第三目 前衛業務揭露與管理模範法-----95
第三項 小結-----97
第五節 分保對象之限制-----98
第一項 核可再保險人制度-----99
第一款 直接限制制-----99
第二款 間接導引制—財務報表信用-----101
第一目 NAIC再保險信用授予模範法-----102
第二目 紐約州保險法之規定-----105
第三目 再保險擔保設計-----109
第三款 我國之情況-----113
第二項 國家再保險制度-----116
第一款 國家再保險目的-----116
第二款 我國國家再保險制度-----119
第三項 小結-----121
第六節 再保險中介人之監理-----122
第一項 美國之再保險中介人的監理-----124
第一款 紐約州之規定-----124
第二款 NAIC模範法之規定-----126
第二項 英國之再保險中介人監理-----131
第三項 我國之再保險中介人監理-----134
第四項 小結-----13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44
附錄一 MODEL LAW ON CREDIT FOR REINSURANCE-----149
附錄二 UNIFOM LETTER OF CREDIT-----154
附錄三 REINSURANCE INTEMEDIARY MODEL ACT-----155
參考文獻-----163
此全文未授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