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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楊佳益
論文名稱: 再保險監理之研究
指導教授: 黃正宗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商學院 -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Department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論文出版年: 1998
畢業學年度: 8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70
相關次數: 點閱:275下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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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誌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6
      第三節 內容架構-----8
    第二章 再保險監理的基礎與方式-----11
      第一節 再保險監理之理由-----11
      第二節 再保險監理的法源依據-----14
        第一項 保險及再保險監理之發展-----14
        第二項 保險監理的基本理論-----18
        第三項 再保險監理之目的與限制-----19
          第一款 再保險監理之目的-----19
          第二款 再保險監理之限制-----22
        第四項 再保險監理途徑-----23
        第五項 再保險監理之階段及型態-----24
    第三章 再保險的直接監理-----29
      第一節 組織方面之監理-----30
        第一項 營業執照之取得-----30
          第一款 本國保險業-----31
          第二款 外國保險業-----31
            第一目 認許之意義-----32
            第二目 認許之要件-----32
        第二項 再保險業之組織型態-----34
        第三項 營業範圍之規定-----35
      第二節 財務方面之監理-----35
        第一項 最低資本額之規定-----36
        第二項 保證金之繳存與安定基金之設置-----37
        第三項 準備金之提存-----38
        第四項 資金之運用-----39
        第五項 再保險費率之監理-----40
        第六項 邊際清償能力之監理-----41
          第一款 定義-----41
          第二款 英國之規定-----42
          第三款 我國之規定-----43
          第四款 預警制度-----44
          第五款 風險資本要求-----47
            第一目 發展背景-----47
            第二目 公式架構-----48
            第三目 監理之運用-----49
      第三節 經營不善再保險人解散清算程序之監理-----50
        第一項 再保險人有失卻清償能力之虞-----50
          第一款 定義-----50
          第二款 NAIC針對失卻清償能力之虞的處理步驟-----52
          第三款 我國對失卻清償能力之虞的處理步驟-----53
            第一目 違背法令-----53
            第二目 違背處分及不依法增資-----54
        第二項 破產-----56
          第一款 保險法之規定-----56
          第二款 公司法之規定-----57
        第三項 再保險人失卻清償能力後之影響-----57
          第一款 原保險人之義務-----57
          第二款 再保險契約效力-----57
          第三款 移轉未滿期責任-----58
          第四款 折算-----59
          第五款 原保險人之債權-----60
            第一目 抵銷-----60
            第二目 再保險費準備-----61
        第四項 小結-----61
    第四章 再保險的間接監理-----66
      第一節 再保險計畫之審查-----66
      第二節 再保險業務資料之陳報-----67
        第一項 英國之規定-----68
        第二項 新加坡之規定-----70
        第三項 美國之規定-----72
        第四項 我國之規定-----72
      第三節 自留之要求-----73
        第一項 自留額度之限制-----73
        第二項 稅負上之限制-----77
        第三項 外匯限制-----77
      第四節 再保險契約之監理-----78
        第一項 再保險契約內容之監理-----79
          第一款 失卻清償能力條款-----80
          第二款 直接給付條款-----81
          第三款 終止條款-----83
          第四款 抵銷條款-----83
          第五款 新仲介人條款-----85
        第二項 再保險型態之監理-----86
          第一款 財務再保險-----86
            第一目 財務再保險之型態-----87
            第二目 財務再保險契約之監理-----90
            第三目 我國之情況-----92
          第二款 前衛業務-----93
            第一目 定義-----93
            第二目 前衛業務對市場之影響-----94
            第三目 前衛業務揭露與管理模範法-----95
        第三項 小結-----97
      第五節 分保對象之限制-----98
        第一項 核可再保險人制度-----99
          第一款 直接限制制-----99
          第二款 間接導引制—財務報表信用-----101
            第一目 NAIC再保險信用授予模範法-----102
            第二目 紐約州保險法之規定-----105
            第三目 再保險擔保設計-----109
          第三款 我國之情況-----113
        第二項 國家再保險制度-----116
          第一款 國家再保險目的-----116
          第二款 我國國家再保險制度-----119
        第三項 小結-----121
      第六節 再保險中介人之監理-----122
        第一項 美國之再保險中介人的監理-----124
          第一款 紐約州之規定-----124
          第二款 NAIC模範法之規定-----126
        第二項 英國之再保險中介人監理-----131
        第三項 我國之再保險中介人監理-----134
        第四項 小結-----13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44
    附錄一 MODEL LAW ON CREDIT FOR REINSURANCE-----149
    附錄二 UNIFOM LETTER OF CREDIT-----154
    附錄三 REINSURANCE INTEMEDIARY MODEL ACT-----155
    參考文獻-----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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