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劉倩妏 |
|---|---|
| 論文名稱: |
政府採購之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為中心 |
| 指導教授: | 蔡英文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97 |
| 畢業學年度: | 85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8 |
| 中文關鍵詞: | 救濟制度 、公私法一元論 |
| 相關次數: | 點閱:102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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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1
第一章 政府採購之國際規範及其救濟程序-----6
第二節 政府採購協定-----6
第一項 政府採購制度納入國際議題之沿革-----6
第二項 GATT中政府採購排除適用國民待遇與
最惠國待遇原則-----7
第一款 國民待遇原則-----8
第二款 最惠國待遇原則-----8
第三項 政府採購協定之內容-----8
第一款 目的-----9
第二款 基本原則-----9
第三款 適用範圍-----9
第四款 透明化原則-----10
第五款 資訊公開-----11
第六款 救濟程序-----11
第七款 對開發中國家之特別待遇-----11
第二節 政府採購協定之救濟程序-----11
第一項 締約國應設之救濟程序-----12
第一款 諮商-----12
第二款 異議-----13
第二項 締約國間之爭端解決程序-----14
第一款 GATT中爭端解決之基本原則-----15
第二款、東京回合之爭端解決程序-----17
第三款 烏拉圭回合之爭端解決程序-----22
第二章 政府採購之法域歸屬-----26
第一節 公法與私法區分之淵源-----26
第一項 公法與私法區分之歷史發展-----26
第一款 封建國家-----26
第二款 警察國家-----27
第三款 法治國家-----28
第四款 福利國家-----30
第二項 公法與私法區分之實益-----31
第一款 公私法之性質不同-----32
第二款 公私法適用之法理不同-----33
第三款 公私法之具體內容不同-----34
第四款 公私法之效果不同-----34
第五款 公私法之程序規定不同-----36
第六款 公私法之救濟制度不同-----36
第二節 公法與私法之區別-----37
第一項 公私法一元論-----37
第一款 理論基礎-----37
第二款 評析-----38
第二項 公私法三元論-----39
第一款 理論基礎-----39
第二款 評析40
第三項 公私法二元論及區分標準-----41
第一款 主體說-----41
第二款 利益說-----42
第三款 權力說或從屬說-----43
第四款 法律主體說-----44
第五款 修正之法律主體說-----45
第六款 國內學說-----46
第三節 政府採購應歸屬於公法-----47
第一項 行政主體形式選擇自由之缺陷-----48
第一款 造成公法遁入私法之形式濫用-----49
第二款 與公私法客觀區分相違背-----50
第三款 剝奪法院監督的權限-----50
第四款 行政主體並無形式選擇自由-----51
第二項 公私法應依主體說為區分-----52
第一款 主體說之立論基礎-----52
第二款 主體說之補充說明-----53
第三款 主體說合理化國家責任制度-----54
第四款 主體說明確化訴訟制度-----54
第三章 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56
第一節 概說-----56
第二節 雙階理論-----59
第一項 理論基礎-----59
第二項 雙階理論之缺陷-----60
第三節 行政契約-----61
第四節 小結(政府採購屬於行政契約)-----64
第一項 行政契約符合目的-----64
第一款 基本權利及公法原理原則之拘束-----64
第二款 行政契約形式已完備-----65
第三款 保障人民權益-----65
第四款 國家不適宜任私法契約當事人-----66
第五款 政府採購法草案之矛盾-----67
第二項 反對見解及評析-----70
第一款 因帶有公益色彩而否定私法性質-----70
第二款 我國公法制度不發達-----70
第三款 評析-----71
第四章 政府採購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73
第一節 政府採購契約之概念-----73
第一項 政府採購契約係屬隸屬關係契約-----73
第一款 隸屬關係契約與對等關係契約之區分-----73
第二款 隸屬關係契約之特徵-----74
第二項 負擔契約與處分契約-----78
第一款 負擔契約與處分契約之區別-----78
第二款 負擔契約與處分契約區別之實益-----78
第三項 政府採購契約屬於雙務契約-----79
第一款 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之區分-----79
第二款 行政程序法草案之規定-----80
第二節 政府採購契約與依法行政原理-----82
第一項 依法行政之概念-----82
第二項 法律優位原則於政府採購之適用-----83
第三項 法律保留原則於政府採購之適用-----84
第一款 法律保留之範圍-----84
第二款 締約自由-----8
第三款 締約內容之自由-----86
第四款 選擇締約相對人之自由-----89
第五章 政府採購之法律關係-----9
第一節 政府採購契約之成立-----92
第一項 要約之引誘(招標)-----92
第二項 要約(投標)-----95
第三項 承諾(決標)-----96
第一款 可靠性之審查-----96
第二款 回應性之審查-----99
第四項 契約之成立-----101
第二節 政府採購之特別權利義務-----102
第一項 政府採購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103
第二項 情事變更原則-----106
第三項 公益優先原則-----107
第四項 契約外行使公權力-----108
第三節 政府採購契約之效力-----109
第一項 契約之確保-----109
第二項 契約之無效-----111
第三項 契約之解除與終止-----114
第六章 政府採購之債務不履行-----116
第一節 締約前義務(決標爭議)-----116
第一項 締約上過失於民法上之適用-----116
第二項 締約上過失於公法之適用-----118
第三項 締約上過失於政府採購之適用-----119
第二節 契約爭議-----121
第一項 給付不能-----121
第二項 給付遲延-----122
第三項 不完全給付-----123
第七章 政府採購之救濟程序-----125
第一項 諮商(行政救濟程序)-----125
第一款 歐體及美國之制度-----126
第二款 我國制度上之建議-----128
第二項 提出異議(司法救濟程序)-----131
第一款 歐體及美國之制度-----131
第二款 我國制度之建議-----134
第八章 結論-----137
參考書目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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