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洪維廷 |
|---|---|
| 論文名稱: |
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立法過程及執行之研究-賽局理論的觀點 |
| 指導教授: | 林森田 |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學院 - 地政學系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
| 論文出版年: | 2001 |
| 畢業學年度: | 89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95 |
| 中文關鍵詞: |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 、賽局理論 、立法過程 、制度執行 |
| 相關次數: | 點閱:257 下載: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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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相關研究,往往著重於問題解決的導向,而較少立法及制度執行互動過程,因此有關於立法互動過程與立法結果的關係,以及制度未被完全執行的原因,並未被釐清。賽局理論考慮到行為人間的互動行為對立法行為及制度執行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基於制度變遷理論,以賽局理論的分析方法,建立行政及立法部門互動的理論模式,以及制度執行的理論模式,提供分析相關問題的理論架構。其次,本研究將前述所建立之理論模式,應用於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立法及執行問題,獲得以下幾點結論:
一、從保留地立法過程分析可以瞭解,而在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立法過程中,因立法部門的生態結構以及行政部門對議程的掌控,使得行政部門在強制力及訊息充分程度上具有優勢,大體掌握了雙方互動上的優勢。然隨政治生態的改變,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控制能力降低,而使行政部門對聲譽之考量以及懲罰成本改變,且亦影響到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修法意向的認知,而使得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的立法結果有所差異。
二、由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執行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地方優勢選民間的共有代理關係影響。就民國六十二年至民國七十七年間的情況而言,中央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執行保留地制度成效的相關訊息,受到本身財力及人力上的諸多限制,監督成本相對較高;而地方政府提供不涉及保留地徵收的公共設施,因有較具成效而能討好地方選民,有利於地方選舉,因此具有較佳的生產力。在前述兩個原因下,造成當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趨向未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三、隨著行政部門所可動用懲罰資源的減少、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相對結構的改變,以及立法部門與地方選民間的關係愈趨緊密,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若再度修法時,在目前政治生態下,極可能出現立法僵局或協商時程上的延遲,甚至產生立法部門主導的現象;而若在執行方式上及執行機制上未有重大改變,則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仍將繼續趨向於未能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封面頁
證明書
論文摘要
目錄
表目錄
圖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第四節 研究流程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變遷相關文獻回顧
第二節 制度變遷理論之探討
第三節 小結
第三章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之制度變遷歷程及制度環境探討
第一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變遷歷程分析
第二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變遷政經背景分析
第三節 小結
第四章 立法過程及制度執行理論模式
第一節 立法過程互動模式
第二節 制度執行代理模式
第三節 小結
第五章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立法過程及制度執行之分析
第一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立法互動過程之比較分析
第二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執行之探討
第三節 小結
第六章 政府行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變遷路徑之探討
第一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變遷路徑之分析
第二節 政府行為與制度變遷關係的再檢視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