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鈴木百惠 Ling Mu Pai Hui |
|---|---|
| 論文名稱: |
民意代表議場外收錢喬事行為之刑法評價 The Criminal Law Analysis of Informal Influence Trading by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Outside the Council Chamber |
| 指導教授: | 李聖傑 |
| 口試委員: |
楊雲驊
古承宗 Chen-Chung Ku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Master of Laws Program for Excutivies |
| 論文出版年: | 2026 |
| 畢業學年度: | 11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3 |
| 中文關鍵詞: | 民意代表 、議場外 、影響力交易 、職務上行為 、職務密切關連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貪污治罪條例 、受賄罪 、圖利罪 、斡旋收賄罪 |
| 相關次數: | 點閱:23 下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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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除了在議場內行使質詢、提案及預算審查等法定職權外,也經常透過選民服務、協調會、會勘、請託關說及政策倡議等議場外活動介入公共事務運作。然而,當民意代表利用其政治地位、社會關係或人際網絡所形成的影響力介入公務決策,並收受不正利益作為對價時,究竟應評價為合法政治活動、職務受賄,抑或屬於現行法尚未完整規範的影響力交易行為,長期以來始終是司法實務與學說爭論的重要課題。
面對上述爭議,我國現行法制雖主要透過《貪污治罪條例》受賄罪、圖利罪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範加以處理,但仍存在一定的規範侷限。其中,司法實務對於民意代表議場外「收錢喬事」行為是否屬於職務上行為,長期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之間擺盪。雖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提出「職務密切關連行為」的判斷標準,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了職務上行為的認定,並擴張受賄罪及圖利罪的適用範圍,但還是無法完全填補現行法對影響力交易行為的規範缺口,尤其對於尚未發生具體利益結果的利益交換、非公務員販售影響力,以及三人型貪污結構等新型態貪腐行為,雖得部分透過刑法第31條第1項等規範加以評價,惟仍欠缺獨立且完整的刑法規範體系。
有鑑於此,本研究以民意代表議場外「收錢喬事」行為之刑法評價為研究核心,採文獻分析、司法實務分析及比較法研究等方法,首先探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的規範背景、構成要件及其對我國法制的啟示;其次,分析民意代表議場外收錢喬事行為的典型態樣及其與合法政治活動的界線;再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為中心,檢討我國司法實務對職務上行為的認定,以及圖利罪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發展與限制;最後,綜合前述分析,並參考日本相關立法例,建構符合我國法制需求的影響力交易刑法評價體系,並探討其納入《刑法》瀆職罪章作為貪瀆犯罪法典整併方向的可行性。
基於上述結果,本研究主張我國有增訂影響力交易罪的必要,並建議採取兼顧反貪腐需求與刑法謙抑性的立法模式,以「不法對價約定」與「實際施行影響行為」並存的雙行為結構作為核心,建立符合影響力交易特性的構成要件及責任配置,並依影響力來源及其實際法益侵害程度建構差異化責任評價體系,以及限縮影響力購買者的處罰範圍。另本文主張,影響力交易罪宜納入《刑法》瀆職罪章,作為未來我國貪瀆犯罪法典整併的方向,其法定刑則宜參酌《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的體系設計,建立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的刑責配置,以完善我國對影響力交易行為的刑法規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第一項 研究範圍與研究對象 4
第二項 研究方法 7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相關概念釐清 8
第一項 研究架構說明 8
第二項 相關概念釐清 10
第二章 懲治民意代表貪瀆行為之必要性與民意代表受賄罪之保護法益 15
第一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 18 條之規範與意義 15
第一項 規範與立法背景 17
第二項 公約的國際義務與國內法效力 18
第三項 公約第18條的立法目的:填補「影響力交易」之規範缺口 19
第四項 影響力交易罪之構成要件與核心特徵 20
第五項 公約第18條對我國法制之意義與啟示 22
第二節 瀆職罪章所保護之核心法益 25
第一項 法益定位的演變 26
第二項 民意代表影響力下對公平競爭破壞的保護 28
第三項 法益保護的界線爭議:民意代表與職務行為的劃定難題 30
第三節 影響力交易定罪之必要性 31
第一項 賄賂罪規範架構之侷限 32
第二項 圖利罪補充功能之結構性不足 33
第三項 規範保護法益之落差與體系斷裂 35
第四項 引入影響力交易罪之規範必要性 37
第五項 小結 39
第三章 民意代表議場外收錢喬事行為之態樣與可罰性界線 43
第一節 民意代表影響力之類型與交易態樣 43
第一項 影響力之類型及其規範意義 43
第二項 收錢喬事行為之多元態樣與法律爭點 45
第二節 刑事處罰門檻之擴張與其界線 63
第一項 突破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力導入 65
第二項 形式公務外觀作為限縮機制 66
第三項 對價關係作為最後不法之判斷 67
第三節 可罰性界線之重構與主體差異 68
第一項 影響力交易與合法遊說之區分標準 69
第二項 權力性與非權力性不同主體之刑責差異 70
第三項 影響力交易之犯罪結構 73
第四章 「職務上行為」認定與判決分歧: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為核心 79
第一節 歷審判決對職務上行為認定的分歧與問題 80
第一項 爭議焦點 80
第二項 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司法角力 82
第三項 實務見解之衝突:以林益世案各審級之歧異為例 84
第二節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之規範與法理調和 86
第一項 統一見解之形成:職務密切關連行為說 87
第二項 雙重判決標準之確立:實質影響力與公務活動外觀整合 88
第三項 規範功能:對罪刑法定原則與肅貪需求之平衡 89
第三節 裁定後之規範限制:圖利罪與利衝法連結下的實務問題 93
第一項 實務轉向:以違反利衝法第 12 條作為圖利罪「違背法令」之具體判準 94
第二項 裁定無法跨越之壁壘:結果犯結構下「喬事階段」之規範侷限 96
第三項 階段性評價失靈:期約、請託與施壓行為之介入困難 100
第四項 小結 102
第五章 影響力交易之刑法評價體系建構與制度建議 105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規範困境之整合 105
第一項 攔截功能(Backstop)之規範失靈 105
第二項 貪污法規無法涵蓋之兩大規範缺口 107
第三項 小結 108
第二節 比較法之啟示:以日本斡旋罪為中心 109
第一項 採取規範分層模式 112
第二項 職務權限與身分影響力脫鉤 114
第三項 中間人獨立可罰性-補足三人型貪污結構漏洞 114
第四項 精確界定請託性質與外觀 115
第三節 影響力交易罪之構成要件與責任配置建議 116
第一項 採取雙行為結構以限縮可罰性範圍 117
第二項 確立影響力之客觀性:引入實質影響力之判決標準 118
第三項 突破「違法職務行為」限制,納入合法職務行為之評估 120
第四項 建立以影響力實際侵害程度為基礎之責任評價體系 121
第五項 限縮購買影響力者之處罰範圍 122
第六項 影響力交易罪之法典定位:納入刑法之整併方向 123
第四節 偵查成效之確保:揭弊者保護及污點證人制度之建構 126
第六章 結論 12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29
第一項 民意代表議場外收錢喬事並非當然屬於合法政治活動 129
第二項 現行法雖逐步擴張解釋,仍不足完整評價影響力交易 129
第三項 影響力交易真正侵害者,係公權力之商品化 130
第四項 我國應於刑法中建立影響力交易罪 130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展望 131
第一項 非公務員販售政治影響力之行為仍有深入研究必要 131
第二項 議員建設配合款制度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132
第三項 數位科技發展對影響力交易之挑戰 133
第四項 未來立法及司法實務仍有持續發展空間 133
參考文獻 135
附錄一、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議員建議事項作業流程 141
附錄二、新北市議員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單 143
一、 專書(按照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 王皇玉,刑法總則,新學林出版,2023年8月。
2. 甘添貴、余振華,日本刑法翻譯與解析,五南圖書,2018年3月。
3. 李聖傑,貪污治罪條例的去向思考,陳子平教授退休論文集,元照出版社,2018年1月,33-49頁。
4. 李聖傑,「家族相似性」探詢刑法典範之應用-以法益為核心,刑事法學的新視野,元照出版社,2011年5月,141-163頁。
5. 李岳軒、林志潔、孫永蔚、張天一、莊詔文、黃嵙鼎,行賄外國公務員,元照出版,2019年2月。
6. 陳子平、謝煜偉、黃士軒,日本刑法典,元照出版,2016年9月。
7. 許恒達,貪污犯罪的刑法抗制,1-85頁。
8. 許澤天,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新學林出版,2023年。
二、 期刊論文
1. 王青楣,〈民意代表運用影響力收賄之研究〉,《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22年。
2. 林倢安,〈論影響力交易罪之立法必要性—兼評刑法第134條之1立法草案〉,《中原大學碩士論文》,2020年。
3. 陳昱彣,〈社交餽贈或違法賄賂?論賄賂罪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對價關係」之疑義〉,《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三、 專書論文
1、王玉全,〈影響力交易或運(濫)用影響力?-淺析刑法修正草案第 134 條之 1〉,《法學叢刊第64卷第1期》,1-27頁。
2、司法官學院第5期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班桃園學習組,〈淺談議員配合款衍生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不法行為〉,《司法新聲第143期》,2023年7月,83-94頁。
3、司法周刊,第2146期,2023年3月3日, 1頁。
4、李聖傑、吳永乾、吳耀宗、張斗輝、陳瑞仁、曾昭愷,〈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典之整併〉,《月旦刑事法評論第7期》,2017年12月,69-81頁。
5、李聖傑,〈吹哨者保護的法制建構〉,《月旦法學雜誌第272期》,2018年1月,155-164頁。
6、李聖傑,〈「新」揭弊者保護法之簡介─公私部門合併〉,《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6期》,2019年4月,24-30頁。
7、李聖傑,〈催生我國吹哨者保護的省思〉,《當代法律第31期》,2024年7月,36-43頁。
8、李錫棟,〈日本刑法上收賄罪之型態〉,《法學叢刊第232期》,2013年10月,27-62頁。
9、李進榮,〈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之立法建議〉,《檢察新論第21期》,265-286頁。
10、李進榮,〈評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大字第 5217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兼論公務員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意義與功能〉,《法務通訊第3247期》,2025年2月14日,3-6頁。
11、 吳巡龍,〈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裁判時報第110期》,57-63頁。
12、吳耀宗,〈賄賂罪「對價關係」要件之鬆動?(上)〉,《月旦裁判時報第37期》,37-51頁。
13、吳耀宗,〈賄賂罪「對價關係」要件之鬆動?(下)〉,《月旦裁判時報第38期》,36-47頁。
14、吳天雲,〈賄賂罪違背職務之判斷標準與斡旋收賄罪的具體適用-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 15 年 1 月 14 日判決〉,《法學叢刊第65捲第3期》,2020年7月,93-121頁。
15、吳景欽,〈對貪污揭弊者保護法制之檢討-以證人保護法為說明〉,《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第16集》,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13年12月,71-84頁。
16、林鈺雄,〈公務員職務賄賂罪之立法芻議〉,《法學叢刊第64卷第2期》,頁1-18,2019年4月。
17、林鈺雄,〈貪污瀆職罪之立法展望-以結合截堵功能與訴訟證明的基本職務收賄罪為中心〉,《檢察新論第19期》,2016年,46-73頁。
18、林鈺雄,〈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實務檢討—兼論民意代表職務收賄之可罰性〉,《檢察新論,第17期》,2015年1月,98-107頁。
19、林俊言,〈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析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裁判時報第133期》,72-86頁。
20、林雍昇,〈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中對價關係之再省思-兼論該罪適用於民意代表之合憲性疑慮〉,《南臺財經法學》,2022.2,41-70頁。
21、林雍昇,〈實質的刑法公務員概念-兼論職務犯罪之保護法益及不法內函〉,《律師雜誌第316期》,2006年1月,69-85頁。
22、林麗瑩,〈圖利罪作為賄賂罪的攔截條款—兼論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 號裁定〉,《法務通訊第3178期》,2023年10月6日,3-4頁。
23、林劭燁,〈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職務」要件之探討-兼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檢察新論》,2024,79-102頁。
24、林臻嫺,〈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之法律爭議一部分〉,《月旦時論》,2023年9月,84-97頁。
25、林倍伸,〈賄賂罪中的職務行為概念-以「國民主權」法益作為詮釋基準〉,《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35期》,2025年9月,75-135頁。
26、周漾沂,〈對賄賂罪保護法益的反思〉,《月旦刑事法評論第5期》,2017年6月, 112-120頁。
27、法務部廉政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章「預防措施」及第三章「定位和執法」過內法規簡式及立法建議委託研究案〉,2017年。
28、法務部廉政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2022年4月。
29、法務部廉政署,〈刑法賄絡罪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之增修研討會會議紀錄〉,2018年7月。
30、柯耀程,〈職務行為行賄罪的法律適用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217期》,2013年6月,5-14頁。
31、梁哲宏,〈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司法周刊第2169期第4版》,2023年8月11日,1頁。
32、邱智宏,〈論民意代表犯貪污罪之職務上行為〉,《檢察新論第33期》,2024年3月,103-115頁。
33、許恒達,〈請託行為與貪污犯罪-評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217號〉,《政大法學評論第178卷》,2024年9月,37-111頁。
34、許恒達,〈影響力交易與不容許的利益請託-德國新刑法第108 條〉,《月旦法學雜誌第357期》,2025年2月,183-191頁。
35、許恒達,〈賄賂罪職務行為之再探討-以民意代表受賄事例為中心〉,《檢察新論第17期》,2015年1月,68-97頁。
36、許恒達,〈公務員斡旋賄賂暨影響力交易罪立法芻議〉,《政大法學評論第150期》,2017年,113-197頁。
37、陳子平,〈反貪腐之立法架構─以日本法為例〉,《月旦刑事法評論第4期》,2017年, 5-20頁。
38、陳炎輝,〈從營養午餐弊案論校長貪污責任〉,《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廉政電子報第36期》,2012年5月17日,1-2頁。
39、焦點判決編輯部,〈貪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意代表關說】〉,《裁判解讀:刑事法2023卷5期》,1-3頁。
40、黃士軒,〈公務員賄賂罪的職務行為判斷──以縣議員的地方建設補助款建議權為例〉,《月旦法學教室第205期》,2019年11月,20-23頁。
41、黃士軒,〈關於公務員不正行使影響力行為之我國刑事規制現況的檢驗-今後立法論的準備作業〉,《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24期》,2020年,45-114頁。
42、程欣儀,〈民意代表議場外請託行為與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簡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月旦律評36卷》, 2025年3月,82-88頁。
43、蔡碧玉,〈民意代表收錢關說該當何罪?-簡析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上〉,《法務通訊第3159期》,2023年5月,3-5頁。
44、蔡碧玉,〈民意代表收錢關說該當何罪?-簡析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下〉,《法務通訊第3160期》,2023年6月2日,3-4頁。
45、謝煜偉,〈定分止爭抑或治絲益棼?-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暨其本案判決〉,《台灣法律人第25期》, 2023年7月,143-164頁。
46、薛智仁,〈罰金刑體系之改革芻議〉,《臺大法學論叢第47卷第2期》,2018年6月,761-838頁。
四、 網際網路
1. 何玉華,議員建議款 新北取消社團活動,自由時報,檢字: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254265,最後瀏覽日期2026年7月15日。
2. 法務部,推動反貪立法落實司法改革承諾,上網日期2026年6月13日,檢自https://topics.moj.gov.tw/17630/17631/17632/18125/post
3. 法務部廉政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上網日期2026年3月5日,檢自https://www.aac.moj.gov.tw/6398/6436/6438/6456/900536/Lpsimplelist
4. 法律百科,認識污點證人(一),上網日期2026年6月25日,檢自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775
5. 陳錦稷,議員配合款變相民代分贓利益,玉山週報,2016年12月9日,檢自:公民監督國會聯盟https://ccw.org.tw/news/-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