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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立華
論文名稱: 偵查主體之研究
指導教授: 黃東熊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84
畢業學年度: 7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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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論文計約九萬餘言,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 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偵查主體之動機及研究之方法與範圍。我國現制係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人員僅為其輔助機關,然於偵查權之實際運作上,不免與法律之規定難以配合。本論文即針對偵查之歸屬,就歷史、比較、分析及理論之觀點,加以論述,期能藉此研究,探討司法警察人員是否宜擁有獨立之偵查權。

    第二章 偵查主體概說。本章先就偵查主體定界說,以狹義之偵查主體即偵查機關為本論文探討之對象。次由歷史之沿革以及較具代表性之現行立法例,包括法、德、英、美、日等國有關偵查主體之法制,作一介紹。

    第三章 我國制度之檢討。略述立法之沿革及現制中偵查權之歸屬,兼論民國七十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結果,檢察官之偵查主體地位並未為司法警察人員所取代。次就此項法制於實際運作上究係何種情況,根據有關之統計資料加以分析論述。

    第四章 司法警察人員與偵查權。根據偵查本身所具有之特性,論述偵查主體不僅須具有法律素養,更須具有科學的偵查能力,故決定偵查權歸屬之要素,應為偵查主體之偵查能力。次就我國目前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人員之偵查能力加以比較,以探討偵查權賦與司法警察人員,是否妥適。

    第五章 檢察官與偵查權。先就檢察官一職所由產生之歷史背景為觀察,以明檢察官所具有之時代意義。再探討法、德、美、日等先進國家其檢察官之性質,由檢察官之性質來探究檢察官所應具有之機能。

    第六章 結論。根據以上各章所述,提出本文之結論,即應賦與司法警察人員偵查權,一則符合當前世界各國之刑事思潮,再者使警察人員能在實際偵查犯罪中更能積極發揮其功能,使社會犯罪減少至最低程度。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研究主旨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二章 偵查主體概說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偵查主體之範圍
    第一項 自訴人與偵查
    第二項 被告與偵查
    第三項 偵查機關與偵查
    第三節 偵查機關之立法沿革
    第一項 羅馬法
    第二項 日耳曼法
    第三項 中世紀至近世之大陸法系
    第四項 中世紀至近世之英美法系
    第四節 現行外國立法例
    第一項 法國
    第二項 西德
    第三項 英國
    第四項 美國
    第五項 日本
    第五節 結語
    第三章 我國制度之探討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立法之沿革
    第三節 現制上偵查權之歸屬
    第四節 實際上偵查權運作之探討
    第五節 結語
    第四章 司法警察人員與偵查權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偵查之特性
    第一項 偵查之技術性
    第二項 偵查之法律性
    第三項 偵查之程序性
    第四項 偵查之政策性
    第三節 我國檢警偵查能力之比較
    第一項 偵查能力主觀要素之比較
    第二項 偵查能力客觀要素之比較
    第四節 結語
    第五章 檢察官與偵查權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檢察官之歷史意義
    第三節 檢察官之性質
    第一項 法國之檢察官的性質
    第二項 西德之檢察官的性質
    第三項 美國之檢察官的性質
    第四項 日本之檢察官的性質
    第四節 檢察官之機能
    第一項 公判專從論
    第二項 公判偵查二元論
    第五節 結語
    第六章 結論
    圖表目次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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