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黃光亮 |
|---|---|
| 論文名稱: |
清代科舉制度之研究 |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 系所名稱: |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 三民主義研究所 |
| 畢業學年度: | |
| 語文別: | 中文 |
| 相關次數: | 點閱:161 下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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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係研究清代之科舉制度, 共分十一章. 首章緒論, 先將與[科舉]有關的
名詞[選舉].[考試]之意義予以解釋區分, 繼述[科舉制度]之特質, 為[科舉制
制度]下一清晰之界說, 而後說明寫本論文之動機, 乃因考試權為我五權政府
之一支柱, 在今日民主政治之國家又能用以[濟選舉之窮]. 考試權為我國政治
制度史上所固有, 為闡揚中華民國之立國主義, 為研究我國歷史上之掄才大典
, 清代在民國之, 前爰就離吾人最近之君主朝代, 亦即我國歷史上之最後一個
君主朝代, 研究其考試制度, 冀[以近知遠]稍盡[察古視往]之棉力耳. 清代科
舉包括甚廣, 本論文乃以全國性之文科考試為範圍, 探究原始資料予以分析整
理, 然于擇別取間, 多蒙師長之啟示指導, 故亦在緒論中誌謝.
科舉制度萌芽于隋, 定制于唐, 宋, 元, 明三代為充實期, 清代集其成而完備
之. 研究清代之科舉制度對於以往之成就, 必有所瞭解方悉其由來因革, 故第
二章為清代科舉制度之歷史背景, 分隋唐, 宋, 元, 明四節作一鳥瞰之概述.
第三章為本論文之重心, 分鄉試前之考試, 鄉試, 會試, 殿試, 科舉人才之出
路五節敘述, 藉知縣試為科舉之起點, 自唐代既有之, 清承明制, 特于縣試之
後又加府試院及進學陶冶階段, 並欽派學政赴各省甄試生員學力, 其為分等補
廩升增者為歲試, 其為鄉試之淘汰試者日科試, 然三年一舉, 旨在為國掄才以
維持人事上新陳代謝之作用, 故以科舉人才之出路一節置于本章之末, 以明清
代考用之情形.
第四章覆試, 清代鄉試覆試始于順治十五年, 會試覆試于康熙五十一年, 皆因
順天鄉試舞弊所引起, 其他各省普遍實行鄉試覆試是始于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
以前是因御史疏參巳發覺有弊端而行覆試, 乾隆九年以後是覺得覆試既可清除
科場弊端, 則不問其有無情弊均須覆試. 至乾隆十二年又認為加強搜檢即可防
止舞弊可免覆試. 詎料稍為鬆弛, 則考生之舞弊, 考官之受託納賄時有所聞,
故于乾隆五十三年又全面恢復覆試, 並規定鄉會覆試一律都在正大光明殿舉行
. 諭旨甫降, 又顧及全國省分之多, 道里之遙, 難以舉行, 乃收回成命, 祇會
試覆試一節規定每屆會試榜發[應否覆試]臨時降旨定奪. 至乾隆五十八年因思
舉人一途即使會試不能中式, 其在社會所負責任亦甚重要. 為防文理庸劣之徒
, 因舞弊而混入官場, 故通令各省恢復覆試並規定由督撫主持. 五十九年又以
以[會試榜後尚當嚴行覆試], 巳足遴拔真才為理由, 停止順天及各省鄉試覆試
. 直至道光十五年又恢復順天鄉試覆試, 道光廿三年才又規定各省新進舉人于
會試之前覆試, 自此以後鄉會試覆試始按科舉行. 覆試按成績分為四等, 列四
等者革去舉人, 若對比文理字跡, 果有兩不相符, 則分別情節輕重之不同對考
官考生有嚴格之處罰.
第五章是說明清代為了維護科舉信譽杜絻偏袒弊端及不妨孤寒之進取, 對于在
職官員及擔任試務工作之官吏採取了兩項避嫌措施:一為設立官卷, 一為開報
迴避. 設立官卷是始于康熙三十九年, 即將現任大臣官員子弟另編字號, 另入
考試, 其範圍初則規定京師文官七品有職掌官, 武官佐領等官以上, 外官知縣
守備等官以上, 其子孫, 同胞兄弟及同胞兄弟之子皆編為官卷. 于乾隆十六年
提高為京官文四品, 外官文三品, 武官二品以上及翰詹科道各官之子孫. 同胞
兄弟, 同胞兄弟之子. 至乾隆五十一年以後且比照官階予以擴增. 取中額數,
于定制之初規定順天及會試每官卷二十卷取中一卷, 各省官卷與民卷為一與九
之比. 至乾隆十五年則將額數降低改為直省額中舉人二十五名內許中官卷一名
, 邊省每十名取中一名, 自後即永著為例.
關于迴避之規定又分試官與試官之親屬兩方面:試官方面初規定鄉會試之主考
官, 同考官, 監臨, 知貢舉, 提調等之子及同宗之宗族應試者須迴避, 其後逐
漸擴及外簾各官, 至嘉慶九年且擴及照料舉子粥飯, 管理水火之夫役. 若試官
與試官之間有至親關係者, 同在內簾或外簾應即迴避. 分屬內簾外簾則不得接
見, 以杜嫌疑. 試官親屬又分血親與姻親:血親方面初祇規定本官之子及同宗
之宗族, 照服制與散居之遠近酌定應開入迴避. 姻親方面範圍最廣, 除翁婿甥
舅並妻兄弟及姐妹之夫, 業經迴避者外, 祖父, 妻之胞姪, 嫡姑之夫, 嫡姑之
子, 舅之子, 母姨之子, 女之子, 孫女之夫均為迴避, 不得參加該科鄉會試.
至清世宗時為念[入闈各官, 為國家宣力, 但子弟反不得應試, 殊為可憫], 乃
另派大臣擬題考試迴避諸生, 其範圍祇于順天鄉試及會試. 但行之未久, 至乾
隆九年順天鄉試迴避卷停, 乾隆十七年會試迴避卷亦停, 自後便祇有迴避而不
另行考試.
第六章論及清代科舉之命題規制試藝體裁, 鄉試由正副主考與同考官命題, 會
試由總裁(主考)與同考官命題, 殿試由讀卷大臣命題, 順康間順天鄉試及會試
俱欽命四書題, 至雍正元年乃改由考官密擬進呈恭候欽定. 殿試策題由讀卷官
擬定後亦進呈欽定, 命題根據之書註有限制, 不得出熟習常擬之題, 不得以冠
冕吉祥語為題, 不得割裂牽搭. 採取分章書籤法, 由主考掣到某書某段後即令
同考官各擬一題, 仍以書籤方法, 掣出者用之. 如有錯字或悖謬不當之處考官
要受議處.
試藝體裁, 所重者為八股文, 有一定段落格式, 限以七百字為率, 違者不錄.
論策不得過二千字, 至乾隆五十一年議淮策文不限以字數, 但不滿三百字者罰
停一科. 考官衡文先閱頭場, 後閱二, 三場, 先校薦卷, 後搜落卷, 前場四書
文以清真雅正為宗, 二場經文取其有關實義者三場策問以經史與時務分問, 使
貫串古今通達治體者得以敷陳政事得失利弊以及籌餉用兵之道.
第七章為禁令與規程, 乃清代科舉制度中遠軼前代的一部分, 有涉及考生之親
屬或社會其他有關之人, 有涉及出入考場之員役者. 對于考官與考生之要求最
嚴格, 處分最重, 考生入場規定攜帶之衣物用具有一定之限制, 繕卷塗改添註
有一定格式, 對于考官受賄舞弊則絲毫不放鬆. 步步偵察窮究, 一經查實, 主
要當事人俱著立斬.
順治十四年順天鄉試舞弊案中處死刑者有同考官李振鄴等五人, 舉人田耕等二
人.
同年江南鄉試舞弊案中處死刑者有主考官方猶, 錢開宗二人, 同考官葉楚槐等
十七人.
康熙五十年江南鄉試舞弊案中處死者有副考官趙晉, 同考官王日俞, 方名等三
人, 舉人吳泌, 程光奎二人, 說事通賄俞繼祖一人.
雍正十一年河南學政納賄案中處死刑者有河南學政俞鴻圖一人.
乾隆六年山西學政納賄安中處死刑者有山西學政喀爾欽一人.
乾隆十五年四川學政納賄案中因學政朱荃投河自盡, 處死刑者有山西知府李為
陳知縣王瑞霖二人(賄囑子弟入學).
乾隆十七年順天鄉試舞弊案中處死刑者有內簾監試御史蔡時田與舉人曹詠祖共
二人.
咸豐八年順天鄉試舞弊案中, 處死刑者有正主考柏葰, 編修浦安, 舉人羅源繹
主事李鴻齡及副考官程庭桂之子程炳采共五人.
光緒十九年陝西鄉試舞弊案中因編修饒士騰于呈遞親供後服毒自盡, 主考丁維
禔祇受革職處分.
清廷之嚴其禁重其刑可謂至矣.
第八章為試卷處理程序, 在貢院之內, 分內簾外簾二部份, 內簾專主衡文, 外
簾專司監試糾察, 並設立受卷, 彌封, 謄錄, 對讀四所. 試卷先由受卷所清點
登記而後交彌封所糊名編號加印, 再交謄錄所用硃謄錄日硃卷, 最後交對讀所
由對讀生將考生之硃卷墨卷兩相對照, 並登記錯落字數, 然後由監臨提調會同
將硃卷送交內簾.
內簾閱卷先由同考官初閱, 再由正副主考複閱. 同考官擇優薦與主考, 由主考
官權衡去取, 但同考官閱卷必須將詩文優劣所以薦與不薦之故註明, 主考官必
須閱落卷, 亦應于原卷及搜出取中之卷批註取中之故. 拆號發榜後, 尚須將試
卷解部, 經欽派大臣磨勘. 自乾隆二十五年復增大臣覆勘例, 如有文體不正則
舉人除名, 主考官及同考官依卷數之多寡須受降罰革職之處分. 若校閱草率,
試卷不諳禁例, 字句疵蒙謬類, 題字錯落, 真草不全, 謄錄錯誤, 則內外簾官
與舉子須按情節議罰.
故清代科舉關于試卷之處理程序有條不紊, 立法嚴密, 重重慎防, 可謂公平允
當矣.
第九章乃專論八股文之一章, 先述八股文之由來, 次述其體式並引清代朝野對
于八股文存廢之議論, 知其講求文體格式與代古人語氣乃空疏不切實際. 實非
表現考生才華之道. 最後抄錄曾文正公嫡長孫曾廣鈞先生于光緒十五年 (一八
八九) 己丑科中進士之會試首場文一篇, 詩一首, 用作示例, 並按八股段落分
析說明. 俾後之覽者藉知八股文章之結構也.
第十章論清代科舉之廢止, 此乃時勢所迫不得不順時通變, 但行之千餘年之制
度, 欲予廢止必經一過度時期方能銜接, 故先設立經濟特科, 繼而廢止八股文
改試策論. 最後慈禧太后完全接受張之洞與袁世凱的秦請終于光緒三十一年八
月四日論令:自丙午科(即光緒三十二年)始, 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 科舉制度
從此遂成為歷史之陳跡矣.
科舉廢止後代之而起者為學堂, 幸而學校之名為我國所固有, 並非外來, 故清
代廢科舉興學堂比較容易接受. 其由科場出身者亦有妥善安置. 綜觀晚清科舉
制度之由通而廢止, 亦顥示清廷之衰敗與在朝漢人之善于因時利導.
最後一章為結論. 分貢獻, 優點, 缺點與討論四節敘述. 清廷沿漢人舊制, 舉
辦科舉, 藉以穩固其政權, 安定廣大農村, 未料到滿人子弟都廢棄清語騎射而
參加全國性之鄉會試, 使滿族同化于中華文化之中, 此乃科舉制度之意外收獲
.
清代科舉之優點, 在于科舉必學校, 學校為造就人才之地, 科舉為汲引人才之
途, 鄉試未中式仍歸返原學, 再勤習課業以待下科, 並有歲, 恩, 優, 拔, 副
五貢機會, 歲貢, 恩貢, 副貢重年資, 拔貢, 優貢重學識, 故清代科舉乃採行
[考選業用]制, 惟死遺落真才. 從中國歷史演進之趨勢著眼, 民族由分展而趨
統一, 科舉由科目繁多而趨于一科, 清代承元, 明二代之制, 行獨科取士, 且
重八股文又限以字數, 旨在羅致循規蹈矩聽命服從之行政通才也. 科場中自唐
即有拜認師生之陃習, 清廷嚴加禁止, 蓋無端親暱, 拜認師生之習, 若不加禁
止, 乃使行私市恩奔迎之風日盛, 則社會有何廉恥是非可言? 故清代此一措施
實有助于端正風氣也. 清代辦理試務認真嚴格, 執法無槐, 尤對納賄舞弊之人
祇要查實有據, 即處以死刑. 給心存僥倖, 企圖以身試法者, 深刻之教訓而引
為戒懼.
清代科舉之缺點在于徒恃四書經義, 所選拔之人才無法應付世界新趨勢, 限制
繁瑣不合理, 過于折磨士子. 命題閱卷定榜之責皆歸考官, 使考官責任太重,
且規定賤民賤業之子孫不得參加科舉考試, 流品觀念實太落伍.
最後提出[考試與德行]問題及[考與用]問題予以討論, 略引史實以明前人之寶
貴意見, 以供吾人研究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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