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張瓏 |
|---|---|
| 論文名稱: |
論信託公司之權限與責任 |
| 指導教授: | 黃柱權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75 |
| 畢業學年度: | 63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95 |
| 相關次數: | 點閱:71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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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鑒於信託投資公司於民國六+一年後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而所玆依據者,僅為銀行法中之信託公司章以及 「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親刖」而已!但對於吸收民間游資而為大眾服務之公司,卻未能為一般人們所了解,而且其間之法律關係及權義,都無法明瞭,乃著手研究此項問題,但因此間信託投資公司方成立未久,國內又缺乏專門研究的文章,搜集資料頗難。
本文計共八萬言,分八章,如下:
第一章導論,簡單述說信託的意義、性質以及信託公司在法律上之地位,以明瞭一般信託之概念。
第二章為有關各國信託制度的沿革以及其法制,目的即闡述信託制度之重要性以及他國之法制於我國可資借鑑者,亦可採用之。
第三章為敘述信託公司之業務範圍,因為信託公司之權限與責任之所由生,為由其業務範圍而來,蓋信託契約一成立,信託公司即人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之權限與義務,卻無法逾越其業務範圍。國而為之。可說為其權力行使之界疇。
第四章為敘述信託公司之權限,本章主要說明信託公司之權限,即管理或處分之權限,其性質、內容及效果的一般概說。
第五章為信託資金之運用原則及其限制之敘說。信託資金之運用方法,有其原則及限制,否則一旦信託公司不慎運用,而致遭受損失之時,影響民生金融甚鉅,故而信託公司有運用信託資金之權力,但必須受到限制。
第六章為敘說信託公司於投資時應遵循之原則,乃因我國僅有信託投資公司之成立,主要業務即為投資業務,英、美等國為防止濫為投資而致受益人遭受損失起見,均有一般之投資表及投資規則之規定,在保護受益人方面而言,亦有值得採行之處。
第七章為敘說信託公司之責任,說明并應負之責任及範圍限度。
第八章結論。
礙於資料搜集之困難,僅能申報章雜誌上有關「信託投資」之專論上看手,另外找些有關投資之書籍,惜許多資料於現今而言,實過於舊,太早期的資枓,使得在參考價值上而言,太過於薄弱,惟所找資料中有許多於一九七二年出版的,卻仍是一九○二年之重新版本而已!(如Trust CompanieaIn the United States這本書即是)這或許只能說近年來研究此一問題的人愈來愈少了。
本文中所指信託公司乃是-指外國的信託公司)信託銀行)以及我國應設之信託公司而言,而實際上所稱之信託投資公司乃就現今之情況而言。
從搜集資料至初稿完成,歷一年餘之時間,其間蒙黃師柱權教授悉心指導,施師智謀所長之提供資料,以及楊師玉衡代所長百忙之中抽空指正,均非常感謝,只希望這在我只是一個開始,啟發我日後不斷的研究此一方面的問題方是。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之說明
第二節 信託之意義及性質
第三節 信託公司之定義及名稱之辨歧
第四節 信託公司在法律上之地位
第二章 各國信託公司之沿革及其法制
第一節 英國
第二節 美國
第三節 日本
第四節 德國及法國
第五節 我國
第三章 信託公司之業務
第一節 我國信託投資公司之業務範圍
第二節 美國之信託業務範圍
第三節 日本信託銀行之業務範圍
第四節 我國信託業務範圍之檢討
第四章 信託公司之權限
第一節 權限之性質
第二節 權限之範圍及一般內容
第三節 權限執行之效果
第五章 信託公司對信託資金之運用
第一節 最高原則--誠信原則
第二節 信託資金運用之原則
第三節 信託資金運用之限制
第六章 信託公司於投資時應遵循之原則
第一節 英國的信託投資原則
第二節 美國的謹慎人投資原則
第三節 我國關於投資之限制規定
第七章 信託公司之責任
第一節 信託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節 忠實處理信託事務之責任
第三節 自己處理事務之責任
第四節 受託人數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之責任
第五節 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責任
第六節 違反信託之責任
第七節 共他責任
第八節 信託公司對受益人所具責任之限度
第八章 結論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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