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許明德 |
|---|---|
| 論文名稱: |
刑事責任能力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洪福增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76 |
| 畢業學年度: | 6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341 |
| 相關次數: | 點閱:116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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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責任」(schuld;verschuldung)要件,一般又分為「責任能國」( schuldfaohigkoit;zurochnungsfaehig koit)與「責任條件」(z—urechenbarkeit dor Tat)。刑法中對於責任能力鮮有自正面為積極規定而相反的多消極的規定其阻卻之事由,卻長行為人之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作為科以刑事責任之準璩。刑事學者對於責任能力概念的理解,因所持觀點不同,亦有所差異。古典派的學老持道義的責任論,以為凡具有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而有辦別善惡之認識老,對其所為之行為,即應負道義上的責任。在此意義之下,所謂責任能力,實卻「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frei willensbe-timmung),亦即「辨別是非的能力」(aiseernemnt;die zur Erkenntnis der strafbarkkeit erforderliche Einsicht)。換言之,即以責任能力為「意思能力」(willensfaehigkit)乃至「犯罪能力」(Delikfaehigkoit)。實證派的學者則根本否定人有自由意思,而持社會的責任論,以為人是構成社會的分子,皆有不侵害社會之義務,故對其行為應負社會責任。全國博士碩士論文室基此觀點,則所謂責任能力即是依科刑可以達到刑罰防衛社會目的之能力,即「依刑罰而適應社會的能力」(anpas sungsfaehigkeit),亦即「受刑能力」(sungsfaehigkeit)。但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者均依行為人的精神狀態為異其處分之準據,則無不同(其本質上之差異,則伋另一問題),所以責任能力與精神狀態之關係,非常密切,而精神狀態係精神醫學與心理學上之問題,從而刑法學與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之關係,亦可想見,誠如日本刑法學者西村克彥所言:「刑法上的責任能力問題,係刑法學與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之境界問題」(見昭和三十二年西村克彥著」刑事責任能力論」)
因此,習法者以責任能力為題加以研究時,勢須對於相關之學科-精神醫學及心理學-有相當之暸解,給克完功,為此,本文特別於「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意詳為介紹,惟有感力不從心之處甚多,其次,今日刑罰多自臨床之立場,將犯罪人與精神異常者分別處通;由言之,即使社會科學之刑法與自然科學之精神醫學、心理學在實證之觀點下,互相為用,以達防社會之目的,職此,本文亦將「無責任能力人與減輕責任能力之處週」併為討論。惟自知學淺,桀誤之處必多,留待繼續研究,隨時改正。
玆將木文提要說明叩后:
第一章 緒論
本章首就刑事責任能力之概念、我國現行刑法上責任能力的規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之沿革、逐一詳予討論。在說明責任能力之概念時,因學說立場不同,對於責任能力之瞭解亦異,乃就各家學說之觀點,去探討責任能力之本質,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之關聯,並試對責任能力下一定義,其次.對於我國現行刑法上責任能力的規定,則偏重於發掘我國實務上之態度與現行法之缺失,至關於刑事責任能力制度之沿革,則係鋪陳中西法制上關於刑事責任能力思想之演變,遞嬗,期能與後述各國現行立法作一比較。
第二章 構成刑事責任能力之內容
不論學說之觀點如何,惟於判斷責任能力時,不外以人之精神狀態別為名國立法例規定刑事責任能力內容之方法,現任能力之生物學的基礎以及責任能力之心理的要素等部分概要敘。簡於各國立法例對於責任能力之規定,容或有所偏,惟構成刑法上責任能力之內容,則應無何不同,始為妥當。最末,對於英美法判別責任能力之方法亦作一介紹。
第三章 刑事責任能力之程度及立法例規定之比較
責任能力因係一種刑法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之境界間通,其概念上得否認有程度上之差異,即在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問,得否有中間能力之存在?在學說上尚有爭議。本章即先就學說上岐異加以說明,次即提出各國立法例之實際情形,比較關於責任能力程度之規定,分別為完全責任能力、減輕責任能力,絕對無責任能力及相對無責任能力等四項臚陳比較。
第四章 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影響責任能力之事由
責任能力因以通常之精神狀態為基礎,故凡精神狀態與通常人相較,認為成熟健全老,即為有責任能力,反之,精神狀態較之通常人顯有一缺憾者,因無適應社會規範之期待可能性,故為無責任能力,刑法不直接規定何種精神狀態為有能力?多從反面規定欠缺通常精神狀態之事由,凡有此事由,即無責任能力,學說上亦有稱之為責任阻劫事由者。精神障礙足以影響通常之精神狀態,當然來輒影響責任能力,惟其在如何情形下始影響責任能力,必須就其原因加以探討。本章將之分為病的精神障礙及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兩節來研究,對於精神障礙之意、原因、類別等不厭其詳的予以分析,然後逐一的檢討其影響責任能力之情形,並引徵各國立法例之規定,以觀我國現行法之缺失。
第五章 刑事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
責任能力既係指實行刑法上行為之能力,應於為其行為時確實存在,即為己足,行為前、行為後有無責任能力,乃無關緊要。因此,行為時精神障障致影響於行為時,即足阻卻責任能力,惟有故意陷自己於精神障礙狀態,因而為一定之不法行為,如沉麵仗酒行凶之類,是否阻卻責任,關係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乃應研究之間題。本章就此分為「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之關係」、「原因中的自由行為與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及「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三節討。
第六章 無責任能力及減輕責任能力之處遇
今日文明各國刑法,無不以精神障礙人、幼年人為無責任能力人,而將其從刑罰之對象排除,即使未至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而其精神狀態顯有障礙者或少年人,立法例亦多減輕其責任。惟此種無責任能力人是否僅不予處罰,而刑法對之毫不關心?此種減輕責任能力是否僅科以輕刑,即足收刑罰之效?乃本章所欲討論,玆分為「精神障礙者之處週」及「少年犯之處週」二部分說明
第七章 結論
本意總結全文之說明,檢討我國現行法之規定,並提出修正之建議。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刑事責任能力之概念
第一項 刑事責任能力之意義
第二項 刑事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之關係
第三項 刑事責能力之本質
第二節 我國現行刑法上責任能力的概念
第三節 刑事責任能力制度之沼革
第一項 西洋法例關於刑事責任能力思想之演變
第二項 我國歷代法制有關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之沿革
第二章 構成刑事責任能力之內容
第一節 立法例規定刑事責任能力內容之方法
第二節 責任能力之生物學的基礎
第一項 成熟之精神狀態
第一款 刑事責任年齡
第二款 瘖啞
第二項 建全之精神狀態
第三節 責任能力之心理的要素
第一項 關於意思自由之學說
第二項 意思與人恪之一致性
第三項 意思與不自由之犯罪
第四項 責任能力之心理的要素
第四節 英美法判別責任能力之方法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野獸標準wild Booot Toot
第三項 是非辨別力標準 Right And wrong Tost
第四項 不可抑制之衝動漂準The irrogistiblotmpulse Test
第五項 精神病之結果標準phe produot of montal dioooase teot
第三章 刑事責任能力之程度及立法例規定之比較
第一節 刑事責任能力之程度上的差異問題
第二節 立法例關於刑事責任能力之程度之規定
第一項 概觀
第二項 完全責任能力
第三項 減輕責任能力
第四項 絕對無責任能力
第五項 相對無責任能力
第四章 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影響責任能力之事由
第一節 病的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
第一項 病的精神障礙之意義
第二項 病的精神障礙之類別
第三項 病的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一目 精神醫學者確立之一般標準
第二目 各國立法例對於病的精神障礙者責任能力之規定
第二節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
第一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之意義
第二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之原因
第三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之類別
第四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一目 感情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二目 生理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五章 刑事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
第一節 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之關係
第二節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與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
第一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意義
第二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責任的限制
第三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行為一貫性
第四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箸手實行
第五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與「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之同時存在」原則
第三節 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
第一項 責任能力異行為之同時存在原則
第二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責任能力存在時期
第六章 無責任能力人及減輕責任能力人之處遇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精神障礙者之處過
第一項 序說
第二項 各國立法例對於精神障礙者處過之規定
第三項 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處過規定之檢討
第三節 少年犯之處邊
第一項 少年法責任年齡之檢討
第二項 各國少年法規定之責任年齡
第三項 少年犯之處遇
第一目 處遇之基本原則
第二目 處遇之目的與方法
第三目 我國對於少年犯處週之規定
第七章 結論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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