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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王昱之
論文名稱: 我國現行判例制度之研究
指導教授: 翁岳生
學位類別: 博士
Docto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87
畢業學年度: 7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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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的安定性」為維持社會秩序重要因素之一,任何國家之法律體制,不論其採成文法抑或判例法之國家概以維持法秩序之安定為要目的。如是,人民得以依循確定之法則作為行為之準則。然而過於重視「法的安定性」,必將妨礙法的發展,造成法與現實社會之脫節。如何在維護法律安定性之情形下,同時以適度之彈性,使其隨著社會環境之變遷而發展,誠為研究法律學者重要之課題。我國為成文法國家,重視法典之效力,但是法律有限,難以適應複雜社會之需要,因而有賴判例加以解釋補充以濟法律之窮。目前我國判例在司法實務上之拘束力甚為強烈,而判例之變更程序又非常繁瑣,致使我國判例變更益加不易,因而加強判例之拘束力。裁判違背判例者,甚至可以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判例之拘束力且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肯定。此種判例制度是否有礙我國法律之發展,實有加以檢討之必要。本文研究之目的在於檢討我國現行判例之意義、判例之選定及判例變更之方式等實務問題,均為我國所特有,而與西德、日本、英國、美國等法學先進國家之判例制度並不盡相同,本文研究之方法乃採比較之方式,就各國判例制度之概況予以介紹,並分析其利弊以為我國判例制度改進之參酌。
    本論文共分七章,茲就各章之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前言:係本就本論文擬欲討論之問題提出。
    第二章我國判例制度之沿革;係就我國判例制度從歷史上之演變多以考察,分作四個時期即(1)清光緒三十二年以前之判決例;(2)清光緒三十三年至民國十六年以前之判例制度;(3)民國十六年至民國三十六年行憲以前之判例制度;(4)行憲以後之判例制度四個時期,並就各時期判例在實務上之地位,判例之編輯、判例之變更等問題予以介紹,以期了解我國判例制度在司法史上之演進過程。
    第三章我國判例制度之現況:係就我國現階段判例之意義、性質、拘束力及變更等問題提出探討。
    第四章我國現行判例制度之檢討:係就我國現行判例制度之利弊得失予以檢討,並分析形成缺失之原因。
    第五章外國判決先例制度之概況:本章就大陸法系國家之西德、日本及英美法系國家之英國、美國之判例制度加以概略之介紹,並分別就各該國家判例集之編輯方式、判例之拘束力及判例之變更等問題提出探討,比較其間之異同及利弊,供作我國改進判例制度之借鏡。
    第六章改進我國現行判例制度之建議:本章就(1)判例集之編輯方式;(2)判例之變更方式;(3)解決判例相衡突之方法等方面,分別提出改革之方案,以作為我國革新司法之參考。
    第七章結論:本章係就我國現行判例制度再予評估,進而提出改進現行判例制度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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