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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媛英
論文名稱: 傭船契約之研究
指導教授: 施智謀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78
畢業學年度: 6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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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歷來海運實務上,傭船運送及公共運送不僅形成傳統上主要海運方式之兩大主流,而且已奠定海上運送人之責任基礎。初係包攬契約自由原則公共運送保險人責任之截然分立,繼之為海牙規則強制過失責任與傭船契約過失免責約款之迥然對立。雖則今之海運飛揚騰達,運送方式層出不窮,然而不論是新式的聯營運送(through carriage)、複合運送(combined transport)、貨櫃運送(container carriage),抑或當今復又漸勢盛行的光船租傭(bareboat demise-charter)、定期傭船(time charter),揆諸運送人所負運送責任之本質,類皆不逾此基本範疇。

    是故,欲論究海上運送人之責任,非通盤瞭解傭船運送人及公共運送人之責任體系者,無由窺其全貌,探其精髓。尤以中古世紀鼎盛至極的傭船海運,於今雖不若公共運送普遍,然因海上運送之特性使然,或基於建造海船鉅額投資經費之考量,或為增補定期班輪船隊,事實上仍未失其在海運上之重要地位。反而促使傭船運送與公共運送密切關係,形成實務上從事海運業者大多非船舶所有人之局面。更確立了傭船運送為一般公共運送之基礎,使傭船運送人或傭船人在依傭船契約簽發的載貨證券下負擔迥異之雙重責任。斯時,海運紛爭之解決非僅論究公共運送人之責任即為已足,舉凡傭船契約責任之性質、效力;依傭船契約簽發載貨證券之獨立性;傭船當事人對第三件貨運送託送人或第三載貨證券持有人所負運送責任之確認;傭船運送人負較傭船責任為重的載貨證券責任時之補償請求權;第三人之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均屬重要論點,影響當事人之權益至鉅。

    我國海商法關於傭船契約之責任及其有關問題所涉甚微,法院判例及學者見解亦付之闕如,殊不足以應當今傭船運送與一般公共運送密切關聯下致生之船務紛爭。

    本文擬就傭船契約所可能牽涉之法律責任問題探討之。著重於一九二四年海牙規則有關公共運送責任規定之分析比較;傭船運送與公共運送密切關聯下,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傭船因注重船舶個性,在契約履行上所衍生的諸種特殊問題。

    第一章緒論。確認傭船運送在國際貿易、海上運送之重要地位。傭船契約承襲包攬契約自由之基本特質,而載貨證券所生法律關係的公共運送契約則受海牙規則強制過失責任之規制。因是確立海上運送人迥異的兩大責任體系。

    第二章傭船運送之基本概念。闡明傭船契約之意義及基本類型,探究其法律性質。傭船契約之專屬性,對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責任之影響。判定定期、定航傭船契約與船舶租賃契約之重要區別標準。說明傭船契約與再傭船契約、原運送契約、再運送契約概念上相互間聯性及契約之獨立性。簡化求償關係之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章傭船契約與一九二四年海牙載貨證券規則。以規律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為主旨之海牙規則,原則上不適用於傭船契約。惟傭船當事人亦得依派拉蒙條款約定適用之。鑑於傭船契約之自由性與公共運送強制性責任迥然對立,欲明確瞭解傭船契約之責任概念,首須就海上運送人之主要責任事項,諸如船舶之堪航能力、處理貨物之注意義務、變更航程、共同海損分擔條款、雙方過失碰撞條款、損害賠償之限制責任、責任之起迄,逐項與公共運送人之強制過失責任分析比較,俾具體確立一完整的傭船責任體系。

    第四章傭船契約之當事人、代理人及載貨證券之發行。說明傭船當事人、代理人及傭船經紀人之訂約權限;傭船契約之標準化及訂約方式;傭船契約注重船舶個性對船舶買受人、抵押權人之效力;傭船人與承攬運送人、無船水上公共運送人之分辨。並闡述依傭船契約簽發的載貨證券之收據性、獨立契約性;引載傭船契約條款之效力及海牙規則適用問題。

    第五章傭船契約之履行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本章共分八節。分別論述傭船運送人提出契約所定船舶之預備航程義務與解約條款,傭船人指定港口權與安全港條款之關聯性,及其為契約之條件或擔保性。傭船人提供滿載貨物按期裝卸之絕對義務與共同免責約款。港口傭船、碼頭傭船、停泊地傭船之概念對於船舶具備「抵達」要件、裝卸期間、延滯費起算準據時之影響。傭船人承擔處理貨物義務之約定;堆裝不良與船舶無堪航能力在傭船契約上特具區別實益。傭船當事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與補償條款、保險條款、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傭船契約通常規定的責任中止條款、使用及補償條款。定期傭船契約特有之期間條款、免付傭船費條款。

    第六章結論。乃個人對吾國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立法、實務上傭船人與船務代理商經常引致之船務紛爭的些許建議。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傭船運送與國際貿易、海上運送
    第二節 傭船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
    第一項 包攬運送與公共運送
    第二項 傭船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
    第二章 傭船運送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傭船契約之意義
    第二節 傭船契約之類型
    一、以運送之性質為準,可分為單純傭船契約、船舶租賃契約(包括光船租賃契約)
    二、以使用船舶之空間為準,可分為全部傭船契約、一部傭船契約
    三、以使用船舶之時間及航程為準,可分為定期傭船契約、定航傭船契約
    四、以是否轉嫁運送義務為準,可分為原運送契約、再運送契約、原傭船契約、再傭船契約
    五、以運送之標的為準,可分為貨載傭船契約、拖帶傭船契約
    第三節 傭船契約之性質
    第四節 單純傭船契約與船舶租賃(包括光船租賃)契約
    第五節 傭船契約與件貨運送契約
    第六節 傭船契約與再傭船契約、原運送契約、再運送契約
    第三章 傭船契約與一九二四年海牙載貨證券規則
    第一節 海牙載貨證券規則之適用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傭船契約與海牙載貨證券規則之適用
    第二節 傭船運送之責任制度與海牙載貨證券規則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船舶之堪航能力
    第三項 處理貨物之注意義務--商業上之過失
    第四項 變更航程
    第五項 航海技術上過失免責之規定與雙方過失碰撞條款
    第六項 航海技術上過失免責之規定與共同海損分擔條款
    第七項 運送人損害賠償之限制責任
    第八項 運送人責任之起迄
    第四章 傭船契約之當事人、代理人及載貨證券之發行
    第一節 傭船契約當事人與第三人
    第一項 傭船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傭船人
    第二項 船舶共有人、船舶經理人
    第三項 傭船契約對於船舶買受人(受讓人)之效力
    第四項 傭船契約對於船舶抵押權人之效力
    第二節 傭船契約之訂立
    第一項 傭船契約之訂立方式
    第二項 傭船契約之標準化
    第三節 傭船契約當事人與代理人、經紀人
    第一項 傭船契約當事人與代理人之關係
    第二項 船舶經紀人、傭船經紀人、裝載經紀人、攬貨經紀人
    第三項 傭船人與承攬運送人、無船水上公共運送人
    第四節 依傭船契約發行之載貨證券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依傭船契約發行的載貨證券之性質與海牙規則之適用
    一、載貨證券為傭船人持有時
    二、載貨證券為傭船人以外之第三人持有時
    第三項 傭船當事人與第三件貨運送託運人之契約關係
    第四項 載貨證券引載傭船契約之條款
    第五章 傭船契約之履行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預備航程:
    第一項 航往裝載港--解約條款
    第二項 裝卸港之約定及指定--安全港條款
    一、港口、停泊地之約定、指定
    二、安全港條款、安全停泊條款
    三、安全港
    四、船舶能安全靠港之鄰近停泊地
    五、安全港之擔保責任及過失責任
    第二節 契約之條件、擔保與當事人之責任
    第三節 提出傭船契約所定之船舶
    第四節 裝卸載期間及延滯費
    第一項 傭船人之義務與裝卸載期間
    第二項 船舶之「抵達」
    第三項 港口傭船、碼頭傭船、停泊地傭船
    第四項 裝卸載期間之計算
    第五項 延滯費及滯延賠償
    第五節 傭船人提供貨載之義務
    第一項 提供貨載之準備
    第二項 滿載之貨物
    第三項 提供貨載之義務與共同免責約款
    第六節 貨物之裝載、堆置及處理
    第一項 處理貨物之義務與受僱人之過失責任
    第二項 使用及補償條款
    第三項 責任中止條款
    第七節 定期傭船之特殊問題
    第一項 期間條款
    第二項 免付傭船費條款
    第八節 傭船契約當事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定期及定航傭船當事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 船舶租賃契約當事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章 結論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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