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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業鑫
論文名稱: 認罪協商制度之研究
指導教授: 段重民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98
畢業學年度: 8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22
中文關鍵詞: 認罪協商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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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罪協商」制度即為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之Plea Bargaining ,但美國為一聯邦制國家,各州在司法實踐上運作均不相同,Plea Bargaining 的型態也不儘相同,不過其共同點係指刑事案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檢察官或法官與被告就案件進行協商,以妥協換取被告自我認罪所構成。我國於一九九七年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正式將「認罪協商」制度引進,體系上置於第七編「簡易程序」內,以第四五一條之一為整個制度之核心條文。

    本論文所研究之「認罪協商」不僅指美國之Plea Bargaining ,兼及各國類似制度,其共通特徵乃是刑事案件不經由通常的審判程序,以較簡略之特別程序終結案件,處理速度較一般程序快,目的均在因應大量刑事案件帶給司法當局的壓力。

    本論文透過比較法研究,介紹美國實行「認罪協商」制度的情形,以及另一個英美法系國家--英國的情況,並以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德、法、義三國實施「認罪協商」制度所遭遇的難題與挑戰,及其本土化的融合過程,做為我國實施「認罪協商」制度的參考;另外,日本的簡易訴訟程序綜合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特色,可為借鏡。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介紹論文研究動機、目的,研究對象與範圍,以及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第二章至第四章以介紹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為主。第二章闡述認罪協商之概念、定義及發展,從對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作--概述,找出認罪協商在整個刑事訴訟體系的定位,再對認罪協商作--定義;接下來對認罪協商之歷史沿革、發展作詳細介紹,以瞭解認罪協商制度發生的成因。第三章則介紹認罪協商之法律規範,從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條文出發,闡述認罪協商中被告放棄憲法保障的爭議,接著介紹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描述認罪協商後被告為有罪答辯之前提要件及效果,以及被告撤回有罪答辯之間題;聯邦判決準則則為近年來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大變革,對檢察官協商權限監督以及裁量權之規範,產生許多極為深遠的影響。第四童廣泛闡述影響認罪協商因素,首先介紹協商參與者在協商過程中所造成之影響,接著描述協商結果產生的模式,犯罪侵害性、證據強度也都是影響認罪協商的因素。第五章則從法律經濟學之角度出發,探討認罪協商制度,並以選擇理論、均衡模型以及逆選擇現象,解釋協商者的行為趨向。第六章則引介歐洲各國及日本類似制度,英國同屬英美法系國家,認罪協商的施行與美國卻有截然不同的歷史進程;德國與法國則是透過處刑命令之特別程序,非正式地進行認罪協商;義大利則是大陸法系國家中首先明文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認罪協商程序的首例,許多規定均足為我國借鏡;日本的簡易公判手續規定,有一些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的影子,略式手續則為德國處刑命令的翻版,均值為我國參考。第七章結論部分,則介紹我國簡易程序演進之歷史沿革,以及我國引進之認罪協商制度,對於各界對於認罪協商制度引進國內的看法也予以介紹並對其中部分反對意見加以回應,最後指出現行條文之缺失,並提出改進之建議,期望我國之認罪協商制度能更完善,發揮更多積極的功能。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範圍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2

    第二章 認罪協商概念、定義及發展 3
    第一節 認罪協商之概念 3
    第一項 美國刑事訴訟制度概述 3
    第二項 有罪答辯之概念 12
    第二節 認罪協商之定義與刑事訴訟程序理念之關係 13
    第三節 認罪協商之歷史沿革及發展 17
    第一項 有罪答辯之起源 17
    第二項 認罪協商於南北戰爭前之發展 20
    第三項 十九世紀下半葉與二十世紀初之情形 21
    第四項 一九二○年代學術研究的蓬勃發展 25
    第五項 第二次世界後之發展 28
    第一款 五○年代至七○年代之爭議 28
    第二款 最高法院對於認罪協商之態度 30
    第三款 聯邦判決準則之影響 32
    第四節 本章結論 35

    第三章 有罪答辯與認罪協商之規範 39
    第一節 憲法之保障 39
    第一項 法律正當程序保障與有罪答辯之心智能力 39
    第一款 概說 39
    第二款 接受審判心智能力之法定標準 39
    第三款 刑事訴訟程序中放棄憲法基本權力保障之探討 42
    第四款 放棄憲法基本權力保障心智能力必要標準之爭論 43
    第五款 最高法院之意見 43
    第一目 多數意見 43
    第二目 協同意見 44
    第三目 不同意見 45
    第四目 綜合討論 46
    第二項 違反協商所得協議與憲法保障 48
    第一款 概說 48
    第二款 合理期待及信賴之憲法上保障 50
    第三款 檢察官違反認罪提議之救濟 52
    第四款 檢察官違反不起訴協議之救濟 56
    第二節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58
    第一項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規範內容 58
    第二項 有罪答辯之效果 61
    第三項 有罪答辯之前提要件 63
    第四項 被告撤回答辯之問題 67
    第三節 聯邦判決準則 68
    第一項 概說 68
    第二項 法院接受認罪協議之標準 69
    第三項 約定事實之規範 70
    第四項 對於檢察官的規範 71
    第四節 本章結論 73

    第四章 影響認罪協商之因素 79
    第一節 認罪協商之參與者 79
    第一項 檢察官 79
    第一款 概說 79
    第二款 資訊揭露義務 80
    第三款 檢察官之政策決定 81
    第四款 檢察官的職業認知 82
    第五款 案件數量負荷之影響 83
    第六款 檢察官與其他司法部門的互動 83
    第七款 社區需求與期待 84
    第八款 本項結論 85
    第二項 辯護人 86
    第一款 公設辯護人 86
    第一目 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86
    第二目 公設辯護人辯護策略 87
    第二款 選任辯護人 88
    第三款 二者之比較 89
    第三項 被告 92
    第四項 法官 94
    第五項 被害人 97
    第六項 監護官 101
    第二節 案件之嚴重程度 102
    第一項 被告之惡性 102
    第二項 犯罪行為之嚴重性 104
    第三節 證據強度 105
    第四節 協商結果產生之過程 107
    第一項 法庭上之互動 107
    第一款 概說 107
    第二款 與法官有關之互動 108
    第三款 檢察官與辯護人之協商互動 109
    第四款 辯護人與被告間之互動 110
    第二項 認罪協商結果選擇過程 110
    第一款 概說 110
    第二款 評估檢方所提供之認罪條件 111
    第一目 前言 111
    第二目 以權宣性擱置觀點評估檢方所提供之條件 112
    第三款 就認罪條件進行協商 112
    第四款 辯護人與被告商議並決定行動方針 114
    第一目 前言 114
    第二目 被告與辯護人皆同意進行認罪協商 114
    第三目 辯護人建議繼續進行訴訟程序,被告則希望進行認罪協商 114
    第四目 辯護人建議進行認罪協商,被告則希望能得到較佳之認罪條件 115
    第五目 辯護人建議進行認罪協商,被告則希望接受審判 115
    第六目 辯護人及被告皆同意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116
    第三項 認罪協商協議作成模式 116
    第一款 概說 116
    第二款 片面機會模式 117
    第三款 雙面機會模式 119
    第四款 妥協模式 121
    第五節 本章結論 124

    第五章 認罪協商之經濟分析 127
    第一節 前言 127
    第二節 選擇理論 129
    第一項 報酬模型 129
    第二項 協商者之協商界限 132
    第一款 概說 132
    第二款 由變動之有罪判決機率確定可能之判決刑度 132
    第三款 由可能之判決刑度確定協商界限 135
    第四款 確定有罪判決機率 136
    第三節 均衡模型 137
    第四節 認罪協商之逆選擇 139
    第五節 本章結論 142

    第六章 各國類似制度之比較 143
    第一節 英國之認罪協商 143
    第一項 概說 143
    第二項 認罪協商之背景 146
    第三項 認罪協商成長因素 149
    第四項 各方參與者之影響 149
    第一款 事務律師(solicitor)之影響 149
    第二款 法庭律師(barrister)之影響 150
    第三款 法官介入認罪協商 151
    第五項 司法從業者的反應 153
    第六項 本節結論 154
    第二節 德國之認罪協商 155
    第一項 概說 155
    第二項 處刑命令程序 156
    第一款 前言 156
    第二款 准為處刑命令之程序 157
    第三款 駁回處刑命令聲之程序 158
    第四款 法官指定通常審判程序 158
    第五款 法院對處刑命令聲請之反應 158
    第三項 非法定之認罪協商--Absprachen 159
    第四項 處刑命令程序之實務運作情形 161
    第五項 改革之努力 163
    第六項 本節結論 164
    第三節 法國之認罪協商 165
    第一項 法國認罪協商程序簡介 165
    第二項 法國之控訴協商 165
    第一款 前言 165
    第二款 垂直型控訴協商 166
    第三款 水平型控訴協商 167
    第三項 法國之判決協商 168
    第一款 前言 168
    第二款 不抗辯審判 168
    第三款 審判前釋放協商 169
    第四項 本節結論 170
    第四節 義大利之認罪協商 171
    第一項 概說 171
    第二項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特別程序 174
    第一款 簡易審判程序 174
    第二款 認罪協商程序 175
    第三項 實務運作情形 176
    第四項 本節結論 178
    第五節 日本之簡易訴訟程序 179
    第一項 日本迅速裁判程序簡介 179
    第二項 簡易公判手續 181
    第一款 概說 181
    第二款 簡易公判手續要件 181
    第三款 簡易公判手續效果 182
    第三項 略式手續 182
    第一款 概說 182
    第二款 略式手續要件 183
    第三款 略式手續效果 183
    第四項 本節結論 184
    第六節 本章結論 184

    第七章 結論--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採行認罪協商制度之考量 189
    第一節 簡易程序之法理與演進 189
    第二節 一九九七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所引進之認罪協商制度 192
    第一項 立法院修法經過 192
    第二項 修正條文規定內容 193
    第三項 我國認罪協商制度之特色 194
    第三節 各界對認罪協商制度之看法 195
    第四節 反對意見之商榷 202
    第五節 現行條文之缺失 206
    第六節 總結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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