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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俞慧君
論文名稱: 從保險業之興衰論負責人之資格及其應負之責任
指導教授: 施文森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82
畢業學年度: 7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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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金,係企業經營之命脈;在一般企業難於從金融機構爭取融資之惡劣情形下,保險公司得收取保險費,累積資金,從事於投資或資金之提供,可謂擁有得天獨厚之經營條件。在此優越條件下,保險公司若因「人」之因素,不善於運用資金或拓展業務,而有虧損甚至破產之情形,連累至要保之大眾,實有負於得天獨厚之條件及要保人與社會大眾對保險業之期待。

    本文即著眼於經營保險業之負責人,其品性是否足以信賴可為資金之受託人,其是否具保險方面之專知專才及企管能力運用資金及拓展業務,研究保險業負責人應具有之資格及其在保險法上應負之責任。

    本論文約七萬餘字,共分六章,名稱及內容約略如下:

    第一章緒論:略敘影響保險業興衰之原因主要由於其管理階層(即負責人)業務拓展及運用資金之是否妥適。

    第二章保險業負責人之資格:保險公司業務拓展及資金運用是否妥適端視其負責人是否適格,即是否具保險方面專知專才以拓展業務及管理其資金?其品性是否足以信賴,可為資金之受托人?本章從外國立法例予以探討之。

    第三章我國公營、民營保險公司實況之分析與檢討:我國法令對負責人之資格缺乏明文之規定,致公營保險公司淪為政府安排人事之機構,民營保險公司負責人則以追求利潤為最高原則岡顧保險業之社會責任,為痛改此弊,保障投保大眾之利益,應仿外國立法例,增設負責人資格之規定。

    第四章保險業負責人資格之審核:為配合保險公司負責人應有資格之規定,防止負責人藉保險斂財、詐欺或損害投保大眾,應專設機構事前審核保險業負責人之資格。

    第五章保險業負責人之責任:事前之資格審核與事後之責任追究,係防止負責人損及保險大眾之二大利器,本章繼前三章就我國現況分析、檢討保險法第一五三條關於負責人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規定及其缺失,並由此說明事前資格審核之重要性。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述章節,列出我國可行之制度,作為結論。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保險業之興衰與負責人之能力
    第二節 負責人拓展業務、運用資金之能力
    第三節 國光案之教訓
    第二章 保險公司負責人應有之資格
    第一節 負責人之意義及職權
    第一項 當然負責人:董事
    第二項 職務負責人
    第二節 負責人對公司及要保人之信任關係
    第一項 對公司及股東之信任關係
    第二項 對要保人之信任關係
    第三節 負責人應有之資格
    第一項 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第一款 美國
    第二款 英國
    第三款 法國
    第四款 德國
    第五款 歐洲其他各國
    第六款 日本
    第二項 本國法之檢討
    第一款 本國法無積極之規定
    第二款 無積極規定所生之弊病
    第一目 公營保險公司淪為政府安排人事之機構
    第二目 民營保險公司負責人罔顧保險業之社會責任
    第三章 公營與民營保險公司實況之分析與檢討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公營保險公司
    第一項 公營公司產生之背景
    第一款 摒除政治勢力之干涉
    第二款 實際效果
    第二項 實況分析
    第一款 公營保險公司無經營管理之法規依據
    第二款 主管機關遴選董監事無一定標準
    第三款 酬庸政治人物
    第三項 人事安排與政治任命對績興衰之影響
    第四項 民生主義之經濟政策與公營保險事業
    第一款 國父見解之闡述
    第二款 民生主義下的憲法保障
    第三款 結論
    第三節 民營保險公司
    第一項 實況分析
    第二項 實況之檢討
    第三項 對民營保險公司之展望
    第四章 保險監理機關及負責人資格之審核
    第一節 外國立法例上之審核機關
    第一項 美國
    第二項 德國
    第三項 日本
    第二節 外國立法例審核保險業負責人資歷之方式
    第三節 我國現況
    第一項 保險監理之依據
    第二項 監理機構組織及行使職權之現況
    第三項 監理機關無審核負責人資歷之法規依據
    第四項 事後補救之道-主管機關撤換負責人之權及處負責人罰鍰
    第五章 保險公司負責人之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第一節 連帶無限清償之要件
    第一項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
    第二項 保險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
    第一款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意義
    第二款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原因
    第三項 違反法令經營業務與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第二節 責任內容-連帶無限清償
    第一項 責任之連帶性-負責人間之連帶
    第二項 連帶責任之補充主義
    第三項 無限責任
    第四項 責任之時效-三年
    第五項 責任之對象
    第三節 結語
    第一項 責任之事後追究之缺陷
    第二項 事前審核負責人之資格之優越性
    第六章 結 論-我國可行之制度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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