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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高琮程
論文名稱: 保險代位妨礙之研究
指導教授: 林勳發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商學院 -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Department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論文出版年: 1997
畢業學年度: 8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63
相關次數: 點閱:273下載: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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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代位制度僅有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保險代位妨礙之問題根本未規定,法院判決亦少有就此問題之解決提出完整之意見者,我國研究保險去之學者對於保險代位之論著固然極多,但多專注於保險代位之理論基礎、功能、要件、對象、範圍等問題,對被保險人妨礙代位之情形,在保險法上應賦予如何之效果,其法律性質、行為類型、要件為何等問題則少有論及,即使有,亦稍嫌簡略。有鑑於此,本文試圖探討保險代位妨礙之法律性質、要件、效果等,以供作學界、業界參考。
      因限於篇幅,本文所稱之保險代位妨礙僅指因被保險人自己之行為使其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消滅或難以實現,使保險人將來無法行使代位權向第三人求償而言,並不包括物上代位之妨礙,合先敘明。
      保險代位妨礙依其行為發生之時點可分為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代位妨礙及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代位妨礙。兩者對保險人代位權之侵害情形有所差異,故分別討論。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代位妨礙,尚可分為保險人給付前者或保險人給付後者,保險人給付前之代位妨礙其性質為對保險人之不真正義務的違反,故其要件、效果皆以此為推論之基礎,被保險人在妨礙代位之範圍內喪失保險給付請求權,保險人給付前之代位妨礙則係侵權行為,被保險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代位妨礙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與第三人訂立免責條款,免除或限制第三人基於法律規定之責任的行為在保險法上之效果為討論之目標。由於免責條款是否生效與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有密切關連,故本文先探討免責條款之效力,其後再就被保險人與第三人訂立有效之免責條款的行為於保險法上應賦予之效果及其依據加以說明。最後再討論保險條款之效力及其對保險人責任之影響。本文並舉出我國法院關於保險代位妨礙之判決,加以評釋,以瞭解我國法院對此問題之處理方式。


    謝辭
    論文提要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2
    第二章 保險代位之法理基礎-----5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理論-----5
        第一項 絕對說-----5
        第二項 相對說-----7
        第三項 修正絕對說-----8
        第四項 小結-----10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性質-----12
        第一項 當然代位-----12
        第二項 保險代位係法定之債權移轉-----13
        第三項 保險代位係強制規定-----15
      第三節 保險代位之功能-----17
      第四節 保險代位之要件-----20
        第一項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20
          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20
          第二款 第三人之範圍-----21
            一、第三人為要保人的情形-----21
            二、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22
        第二項 保險人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23
          第一款 自願賠款之效果-----23
          第二款 保險人取得代位權之時點-----23
        第三項 損失賠償與保險標的須一致-----25
    第三章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代位妨礙-----27
      第一節 保險給付前之代位妨礙的法律性質-----28
        第一項 除外災言說-----28
        第二項 特殊的損害防止義務違反說-----29
        第三項 保證人債務免除說-----31
        第四項 債務不履行說-----31
      第二節 保險給付前之代位妨礙的要件-----33
        第一項 客觀要件-----33
          第一款 保險代位權之存在-----34
          第二款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消滅-----35
          第三款 基於被保險人的行為-----43
          第四款 保險人有損害-----44
          第五款 因果關係-----46
        第二項 主觀要件-----49
          第一款 故意或重大過失說-----49
          第二款 輕過失說-----50
          第三款 故意說-----50
        第三項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51
          第一款 保險人告知義務的必要性-----52
            一、基於消費者保護的需求-----52
            二、基於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的要求-----53
            三、基於誠信原則及契約附隨義務之要求-----55
          第二款 西德保險契約法之規定及法院判例見解-----56
          第三款 保險人關於保險代位妨礙之告知義務-----59
        第四項 代位權保全費用支付義務-----59
        第五項 舉證責任分配-----61
      第三節 保險給付前之代位妨礙的效果-----63
        第一項 被保險人處分對第三人請求權的效力-----63
        第二項 保險代位妨礙行為對保險契約之影響-----64
      第四節 保險金給付後被保險人之妨礙代位-----69
        第一項 美國法之規定-----69
        第二項 我國之規定-----70
          第一款 代位權行使之通知-----71
          第二款 被保險人為妨礙代位行為的效力-----73
    第四章 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代位妨礙-----75
      第一節 免責條款之效力-----76
        一、民法第二二二條-----76
        二、公序良俗-----77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80
        四、海商法第一○五條-----82
        五、民法第六四九條-----83
      第二節 被保險人和第三人訂立之免責條款對保險契約的影響-----85
        第一項 適用與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代位妨礙相同的法理-----85
        第二項 適用損害防止義務之法理-----87
        第三項 適用告知義務或危險增加之法理-----89
          第一款 免責條款訂立在保險契約成立前-----89
            一、重要事實之認定標準-----90
              (一)英國法-----90
              (二)日本法-----95
              (三)德國法-----96
              (四)我國法-----99
            二、被保險人和第三人訂立免責條款是否為重要事實?-----101
              (一)英國法-----101
              (二)美國法-----102
              (三)日本學說-----103
              (四)德國學說-----103
              (五)小結-----104
          第二款 免責條款訂立在保險契約成立後-----109
            一、危險增加要件之檢驗-----109
            二、危險增加之效果-----110
            三、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效果-----111
        第四項 小結-----111
      第三節 保險條款的效力-----114
        第一項 保險條款的意義-----114
        第二項 美國法院判決-----115
        第三項 日本法院判決及學說見解-----120
          第一款 日本法院判決-----120
          第二款 學說見解-----124
        第四項 小結-----126
          第一款 海上運送契約-----126
          第二款 其他契約-----127
    第五章 我國法院判決-----131
      第一節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代位妨礙-----131
      第二節 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代位妨礙-----13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39
    參考文獻-----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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