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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陸瑞玉
Lu, Rui Yu
論文名稱: 部分時間工作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中心
指導教授: 張昌吉
Zhang, Chang Ji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學院 - 勞工研究所
Institute for Labour Research
論文出版年: 1996
畢業學年度: 8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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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我國產業結構的變化、勞動力結構改變的趨勢或是勞動力日益不足而潛在勞動市場亟待開發的觀點來看,部分時間工作的確不失為一值得研究的課題。觀察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我國至今並未對部分時間工作制訂專法或修改有關法律,僅有勞委會於81年6月29日制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之行政命令,惟其內容多為重申現行有關勞動法律規定的適用。然而根據研究指出,目前部分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中,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普遍上較勞基法所訂之基準有相當程度之低落,同時也己發生若干爭議案例。

      本文認為部分時間工作應是值得引進的一個制度,惟因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易有低下及不明確的情形,同時也可能因其勞動成本過低,易為雇主大量僱用而影響全時勞工的就業。因此,對其權益的保障及保障的內涵便成為重要的問題。在探討這個問題時,因為部分時間工作型態的多樣化,何謂「部分工時勞工」是首先必須加以確定的。其次,基於部分時間工作型態的特殊性,以及現行的勞動法律多不是以部分工時勞工為預定的規範對象,該等勞工是否適用勞基法等勞動保護法律?以現行的法律規範是否就能夠獲得足夠的權益保障?有無必要制訂特別的規範?均是必須檢討的課題。

      因此,本文認為部分時間工作的問題可集中於以下幾個層面:

      一、部分時間工作是什麼?其所涵攝之特質是否僅止於「字面」所顯示的意義?(第二章)

      二、部分工時勞工在勞動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如何?(第四章)

      三、部分工時勞工適用現行有關勞動法律有什麼樣的問題?部分時間工作勞動保護可能的重要內涵在那裡?是否需要制訂特別的規範?(第四章、第五章)

      本文期望汲取日本法的經驗,以做為我國法制檢討的參考。經參酌日本法之後,本文認為部分時間工作的涵義應著重在其「短時間性」的特性,而且其工作時間短少的程度不宜放由雇主自由認定或由勞資協議決定。

      其次,本文認為由於我國現行勞動立法對部分工時勞工均有適用,並且幾無設有取得法定權益的要件,而與一般勞工享有同樣的保障或權益,如此會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檢討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之必要。在個別勞動條件方面,本文認為應增訂勞動條件的書面明示義務、為避免雇主以重複訂立季節性或特定性契約的名義變相地長期地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刪除現行勞基法有關該等契約不適用轉化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不需要明文規定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須制訂另外的工作規則,或於一般勞工工作規則中另訂適用條款的義務、特別休假可依部分工時勞工一週工作日數或一年工作日數另作規定,並可根據企業規模及實施期間的不同加以調整、延長工時應經部分工時勞工同意、遇全時工作職缺時應給予部分工時勞工有優先應徵與其工作相類似的全時工作的機會。至於部分工時勞工的工資及退休金是否可依據「比例的平等原則」予以確立,本文認為在考慮將此原則納入時,我國國情是否也認為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除了百工作時間的不同外,二者對於企業的忠實、貢獻也有差異性,是將此原則納入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在社會保險方面,本文認為應可依據保險性質的不同,以工作時間、僱用期間或薪資收入等的條件,分別設定不同的適用門檻。另本文認為日本在社會保險及稅制上,主要為婦女所設計的「被扶養制度」,亦可研究參考,以鼓勵已婚婦女就業。

      最後,本文認為如果我國要從吸引潛在勞動力以解決勞動力不足這個觀點,去制訂一個相關的規範,則日本1993年6月制訂通過的「部分工時法」應值參考。


    謝辭
    論文提要-----I
    目錄-----i
    圖表目次-----v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目的-----6
        壹、研究範圍-----6
        貳、研究目的-----7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7
        壹、研究方法-----7
        貳、研究架構-----8

    第二章 部分時間工作的概念-----11
      第一節 部分時間工作的現況-----11
        壹、就業人口與產業別-----12
        貳、勞動條件-----13
        參、量的增加-----15
          (一)勞動力需要面的原因-----15
          (二)勞動力供給面的原因-----15
        肆、質的變化-----16
          (一)工作年資的延長-----16
          (二)就業範圍的擴大-----17
      第二節 部分時間工作的定義-----17
        壹、涵義範圍-----19
        貳、規則性與自願性要件的問題-----22
          (一)規則性要件-----22
          (二)自願性要件-----23
        參、類似概念-----24
          (一)在工時安排方面-----24
          (二)在勞動關係方面-----26
      第三節 部分工時勞工的特性-----28
        壹、處於事實上「無權利」的狀態-----28
        貳、身份地位的不安定-----29
        參、工資的低下-----30

    第三章 日本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背景與法制變遷-----33
      第一節 日本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背景-----33
        壹、從臨時工到部分工時勞工(昭和四○年代,約1960年代)-----33
        貳、企業減量經營與部分工時(昭和五○年代,約1970年代)-----34
        參、勞動彈性化與部分工時(昭和六○年代,約1980年代)-----35
        肆、今後發展-----35
        伍、小結-----36
      第二節 日本部分時間工作的法制變遷-----37
        壹、部分工時勞動對策要綱(1984年勞動省事務次長通達)-----39
        貳、女性部分工時對策研究會報告(1987年勞動省委託研究,建議制訂「部分工時勞工福祉法」)-----42
        參、部分工時勞動指針(1989年勞動大臣告示)-----44
        肆、在野黨共同提出法案(1992年「確保短時間勞工與一般勞工的平等待遇及適當勞動條件法案」)-----47
        伍、部分工時法(1993年6月通過,全名為「短時間勞動者僱用管理促進法)-----49

    第四章 部分時間工作之法律規範-----51
      第一節 日本部分工時法-----52
        壹、本法的目的與主要結構-----52
        貳、適用的勞工對象-----53
        參、雇主、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56
          (一)雇主的責任-----56
          (二)國家的責任-----59
          (三)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61
        肆、僱用管理(勞動條件、教育訓練、福利厚生等)的改善相關規定-----61
          (一)「僱入通知書」的交付-----62
          (二)工作規則的整備-----62
          (三)工作時間-----63
          (四)特別休假-----63
          (五)定期勞動契約-----63
          (六)工資、獎金、退休金-----64
          (七)健康檢查-----64
          (八)教育訓練及福利厚生等方面-----64
        伍、「短時間工作援助中心」的設立-----65
      第二節 立法內容的問題-----65
        壹、規範對象的取捨-----66
        貳、規範內容的爭議-----67
        參、規範實效性的質疑-----68
      第三節 與其他相關勞動法律的適用關係-----70
        壹、勞基法等的適用-----71
          (一)勞基法的適用-----71
          (二)最低工資法的適用-----72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的適用-----73
        貳、社會保險的適用-----73
          (一)職災保險的適用-----73
          (二)雇用保險(失業保險)的適用-----74
          (三)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保險的適用-----75
          (四)小結-----76
        參、工會法的適用-----77

    第五章 部分時間工作在規範適用上的若干問題-----79
      第一節 勞基法的適用問題-----80
        壹、差別工資等的法律救濟問題-----80
          (一)「同一勞動同一工資原則」的成立與否-----81
          (二)平等待遇原則的探討-----88
        貳、部分工時勞工的解僱問題-----90
          (一)定期契約經重複訂立而延續,其後雇主是否可以單方面地拒絕繼續更新該契約-----90
          (二)不定期契約時的解雇是否適用勞基法上的解雇規範-----98
          (三)整理解雇時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被優先解雇-----99
        參、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規則-----99
          (一)只有對一般勞工制訂工作規則,而無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規則-----100
          (二)在一般勞工的工作規則中,設有適用部分工時勞工的特別規定-----101
          (三)對部分工時勞工另外制訂特別的工作規則-----101
          (四)是否需要聽取代表過半數部分工時勞工的意見-----102
        肆、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時間、工作日的調整-----104
          (一)上、下班時間的變動-----105
          (二)工作日(非工作日)的調動-----106
        伍、部分工時勞工的延長工時-----108
          (一)法定時間內的延長工時-----109
          (二)法定時間外及例假日的延長工時-----110
        陸、部分工時勞工的休息時間-----111
        柒、部分工時勞工於複數企業工作之工時、例假日、休息時間的計算-----112
        捌、部分工時勞工的特別休假-----113
        玖、小結-----116
      第二節 社會保險及稅制適用上的問題-----119
        壹、現行制度-----119
          (一)年金制度-----119
          (二)所得稅制度-----121
        貳、問題點-----124
        參、修正方向-----125
        肆、小結-----126
      第三節 集體勞動關係上的問題-----126
        壹、部分工時勞工是否能組識工會或加入一般勞工組成的工會-----126
        貳、排除部分工時勞工為工會會員的團體協約之效力-----128
        參、一般勞工組成的工會是否對末加入該工會的部分工時勞工問題有團體交涉權-----129
        肆、一般勞工的工會所締結的團體協約效力,是否及於末加入該工會的部分工時勞工-----130
        伍、小結-----131

    第六章 結論-----135
      第一節 歸納日本部分工時法制之經驗-----135
        壹、部分時間工作之涵義範圍-----135
        貳、部分時間工作之法規範-----136
        參、部分時間工作之規範內容-----138
      第二節 對我國部分工時法制檢討之啟示-----143

    附錄一:日本對於部分時間工作問題的有關動向-----153
    附錄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157

    參考文獻-----167

    圖表目次
    第四章附圖:日本部分工時法的架構及主要內容-----78
    第五章附圖一:日本年金制度的體系-----133
    第五章附圖二:日本配偶者扣除及配偶者特別扣除的架構-----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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