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劉勝吉 |
|---|---|
| 論文名稱: |
不動產物權與取得時效 |
| 指導教授: | 錢國成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76 |
| 畢業學年度: | 6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8 |
| 相關次數: | 點閱:162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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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曾務民事審判工作,每感於民法上取得時效制度於我國幾無適用之餘地,實有失當初立法之本意。因而,如何使取得時效之理論臻於完善及發揮最大之功能,在現行法制下,即有研討之必要。探索嘗試中,遂摭拾實務上引起爭執之問題,革成此文。試圖就理論與實務上所生之齟齬,析述其癥結,以求其解決之道,間或提供個人意見,聯作攻錯之石,全文計分八章,簡述其要點如左:
第一章 「緒論」,下分四節
第一節 「取得時效之意義及沿革」 解釋取得時效之涵義及演變。
第二節 「取得時效之客體」 說明何種權利得為取得時效之標的。
第三節 「取得時效之學說」 又分五項:
第一項 「統一說」 認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之存在理由相似,與消滅時效統一說明。
第二項 「非統一說」 認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之存在理由不同,與消滅時效分別說明。
第三項 「取得時效二分說」 認長期取得時效與短期取得時效之存在理由不同,個別論述長期,短期取得時效之存在理由。
第四項 「綜論」 論述個人之觀點及法定證據說之存在價值與能否適用於民法第七百七十條。
第四節 「取得時效之立法例」 論述法國法、德國法、瑞士法以及英美法有關取得時效之規定。
第五節 「我國現行民法取得時效之構成」 論述我國現行法從德國法、法國法、日本法所繼受之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下分四節:
第一節 「長期取得時效之要件」 又分五項:
第一項 「自主占有」 論述學說之大要及在法定證據制度與實體規定下自主占有之意義,並舉日本具體判例剖析之。
第二項 「和平公然之占有」 說明和平之占有與公然之占有之涵義及其適用。
第三項 「占有之客體」 論述「他人之物」、「一筆土地之一部分」及「公物」得否為取得時效之標的。
第四項 「未登記之不動產」 析論「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一語之涵義及立法上應有解釋。
第五項 「時效期間」 論述時效期間之長度與起算點及期間合併。
第二節 「短期取得時效之要件」又分七項:
第一項 「自主占有」 說明實體規定下目主占有之意義。
第二項 「占有之初的善意無過失」 解釋「善意」及「無過失」之意義,並舉日本具體判例分析之。
第三項 「開始占有後之惡意」 說明占有之初為善意無過失,嗣後轉為惡意之效果。
第四項 「無過失之推定」 論述無過失得否與善意同受推定。
第五項 「和平公然之占有」 說明和平之占有與公然之占有之涵義及其適用。
第六項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論述「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一語之涵義及應有之解釋。
第七項 「時效期間」 說明時效期間何以特別縮短為十年。
第三節 「取得時效之中斷」 析論取得時效之中斷事由及效果。
第四節 「取得時效之效力」,又分五項:
第一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論述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並非當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及登記之程序及限制。
第二項 「原始取得」 說明取得時效究竟係原始取得抑繼受取得,及與不當得利之關係。
第三項 「時效援用」 論述時效之利益,是否須經當事人之主張,法院始予援用。
第四項 「溯及效力」 說明取得時效完成後,其效力應否溯及於開始占有時發生。
第五項 「對抗力」 論述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未經登記完畢之前,有否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三章 「地役權之取得時效」,下分六節:
第一節 「地役權得否依時效而取得」 論述地役權之依時效而取得,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及其立法理由。
第二節 「地役權之對象」 說明無論他人已否登記之不動產,均可依可依時效而取得地役權。
第三節 「地役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析論地役權取得時效準用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後應具備之要件。
第四節 「通行地役權」,又分二項:
第一項 「時效要件中〔繼續〕之涵義」 論述通行地役權中「繼續」一語應有之解釋及判例對此之態度,並說明應採取之立場。
第二項 「通行地役權與鄰地通行權之區別」 說明兩者法律關係不同,前者為地役權之一種,後者為相鄰關係之一種。
第五節 「地役權取得時效之效力」 論述地役權取得時效之效果,僅得請求登記為地役權人,並非當然取得地役權。
第六節 「共有人與地役權取得時效之關係」 析述共有人適用地役權不可分性原則之效果。
第四章 「地上權之取得時效」 論述地上權得不依時效而取得,及依時效取得地上權者,是否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又在他人已登記之土地得否依時效取得地上權。
第五章 「永佃權之取得時效」 論述永佃權是否有取得時效之適用。
第六章 「抵押權之取得時效」 論述抵押權是否有取得時效之適用。
第七章 「典權之取得時效」 論述典權是否有取得時效之適用。
第八章 「結論」 論述現行實務上與立法上所生齟齬之點及應採取之途徑。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取得時效之意義及沿革
第二節 取得時效之客體
第三節 取得時效之學說
第一項 統一說(與消滅時效統一說明)
第一款 多元說
第二款 一元說
第二項 非統一說(與消滅時效分開說明)
第一款 法的構成與目的機能分論說
第二款 多元說
第三項 取得時效二分說(長期取得時效與短期取得時效分別說明)
第四項 綜論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問題的出發點 法定證據說
第三款 法定證據說能否適用於民法第七百七十條
第四款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所包含一體兩面之關係
第四節 取得時效之立法例
第一項 法國法
第一款 民法典之時效規定
第二款 取得時效之客體
第三款 取得時效之基礎
第四款 取得時效之要件
第五款 期間
第六款 不動產取得時效之特別要件
第七款 時效中斷
第二項 德國法
第一款 沿革
第二款 現行法概說
第三項 瑞士法
第一款 正常取得時效
第二款 非常取得效
第三款 其他物權權利之取得時效
第四項 英美法
第四節 我國現行民法取得時效之構成
第一項 德國法之繼承
第二項 法國法之繼承
第三項 日本法之繼承
第二章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第一節 長期取得時效之要件
第一項 自主占有
第一款 總說-學說之大要
第二款 法定證據制度下之自主占有
第三款 實體規定下之自主占有
第四款 日本具體判例之分析
第一目 一般標準
第二目 事實上支配之占有
第三目 占有之外部情況
第四目 自主占有之能力
第二項 和平公然之占有
第三項 占有之客體
第一款 他人之物
第二款 一筆土地之一部分
第三款 公物
第一目 公物得否為取得時效之標的
第二目 廢止公用是否示為必要
第四項 未登記之不動產
第五項 時效期間
第二節 短期取得時效之要件
第一項 自主占有
第二項 占有之初的善意無過失
第三項 開始占有後之惡意
第四項 無過失之推定
第五項 和平公然之占有
第六項 未登記之不動產
第七項 時效期間
第三節 取得時效之中斷
第四節 取得時效之效力
第一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一款 登記之程序
第二款 未登錄○土地得否登記為私人所有
第二項 原始取得
第三項 時效援用
第四項 溯及效力
第五項 對抗力
第三章 地役權之取得時效
第一節 地役權得否依時效而取得
第二節 地役權之對象
第三節 地役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第四節 通行地役權
第一項 時效要件中「繼續」之涵義
第二項 通行地役權與鄰地通行權之區別
第五節 地役權取得時效之效力
第六節 共有人與地役權取得時效之關係
第四章 地上權之取得時效
第五章 永佃權之取得時效
第六章 抵押權之取得時效
第七章 典權之取得時效
第八章 結 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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