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顧洪昌 |
|---|---|
| 論文名稱: |
美國提審制度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涂懷瑩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70 |
| 畢業學年度: | 58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94 |
| 相關次數: | 點閱:158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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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共計分八章,全文約七萬字。
第一章,「緒論」。扼要敘述人身保護狀之意義,起源及其發展。就中,關於保障人身自由之公正程序,追溯至西元前后之羅馬法上之法律原則。次就英國人身保護狀法之制定與修正,及其主要內容,略加論列,最後,就人身保護狀在美國之發展,加以論述。
第二章,「美國人身保護狀之運用及其要件」。主要討論人身保護狀適用之條件,亦即何種情形構成對於人身自由之拘束。
第三章,「美國人身保護狀與上訴」,說明人身保護狀與上訴雖然同為救濟程序,其間實有區別;人身保護狀乃對判決之側面攻擊,上訴則係對判決之正面攻擊。並指出關於駁回人身保護狀聲請之裁定,無既判力。
第四章,「美國人身保護狀運用之擴大(一)」。說明美國近時人身保護狀遠超出傳統意義之令狀範圍,而擴展其運用,不再以法院有無管轄權為前提,進而促使審判法院,在程序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否則,縱使原有管轄權,且判決確定,徒以違憲(亦即違背憲法所規定正當法律程序)之故,即可動用人身保護狀,加以救濟。
第五章,「美國人身保護狀運用之擴大(二)」。論述美國聯邦法院如何以憲法修正第十四條之正當法律程序為手段,利用人身保護狀以保障由州政府拘禁之人的人身自由。
第六章,「人身保護狀運用之限制因素」。主要敘述美國聯邦法院中的「再議程序」,以及被州拘禁之人,欲向聯邦法院聲請人身保護狀,必先「用盡州的救濟方法」。蓋經由州法院之救濟程序而得到滿意結果,自無訴諸聯邦法院之必要也。
第七章,「美國人身保護狀特權之停止與軍事審判」。本章辨析,所謂「停止」者,乃「人身保護狀特權之停止」而非「令狀本身之停止」。且令狀特權之停止,並非意指軍事審判。戒嚴后,雖可交付軍法審判,但戒嚴之限制殊為嚴格。要之,本章強調:縱在非常時期,人身自由亦不容,事實上亦未曾被任意蹂躪。
第八章,「結論」。綜論人身保護狀之特質。本論文發現,英美法上之人身保護狀,經擴大運用之結果,殊非原來面貌,且與大陸法系之「非常上訴」比較而觀,實有過之而無不及。至其運用成功之因素,乃由於陪審制度間接促進法治精神之養成;而律師協助權更為一大動力。
本文承蒙涂師懷瑩教授剴切指導,炎暑之夏,二度閱稿,備極辛勞,敬申謝悃,本論文題目之選定,承吾師林紀東教授暨曾繁康教授鼓勵殊多,亦併比致謝。
封面頁
論文摘要
例言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結論
第一節 人身保護狀之意義
第二節 人身保護狀之起源及其在英國之發展
第三節 人身保護狀制在美國之發展
第二章 美國人身保護狀制之運用及其要件
第三章 美國的人身保護狀與上訴
第一節 人身保護狀與上訴之區別
第二節 人身保護狀與「既判力」
第四章 美國人身保護狀運用之擴大
第一節 傳統的人身保護狀運用之轉變與擴展
第二節 憲法上權利之侵犯與人身保護狀運用之擴大
第五章 美國人身保護狀運用之擴大——聯邦憲法修正第十四條「正當法律程序」之運用
第六章 美國人身保護狀運用之限制因素
第一節 「再議聲請」之含義
第二節 「用盡州的救濟方法」之實際運用
第七章 美國人身保護狀特權之停止止與軍事審判
第一節 人身保護狀特權之停止
第二節 軍事審判諸問題
第一款 人身保護狀之停止與戒嚴
第二款 人身保護狀與軍事審判
第八章 結論
參考書目
附錄
本文所引用之主要判例
附錄(一) 英國人身保護狀法
附錄(二) 美國人身保護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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