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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廖婉怡
Liao, Wan-I
論文名稱: 會計師修改查核意見之作為義務與刑事責任-以期後事項為中心
Auditors’ Obligation to Act and Criminal Liability in Relation to Modified Audit Opinions- A Focus on Subsequent Events
指導教授: 楊雲驊
口試委員: 王文杰
李建然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Master of Laws Program for Excutivies
論文出版年: 2026
畢業學年度: 11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43
中文關鍵詞: 會計師修改查核意見之作為義務期後事項不作為犯財務報表不實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
外文關鍵詞: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Duty to Act Regarding Audit Opinions, Subsequent Events, Offense of Omission, Fals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ticle 174, Paragraph 2, Subparagraph 2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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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務報表為資本市場資訊揭露之重要基礎,會計師查核意見則具有強化財務資訊可信賴性及維護交易秩序之功能。惟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仍可能發生或發現足以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期後事項。此時,會計師是否負有重新評估查核結論、追加必要查核程序、要求管理階層調整或揭露財務報表、修改或更新查核報告,或採取避免不當信賴行動之作為義務,即涉及其刑事責任界限。
    本文以期後事項為中心,檢討會計師修改查核意見之作為義務及其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關係。本文依審計流程與財務報表對外揭露之時間順序,區分為查核意見形成及查核報告交付前之最終確認階段、查核報告交付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之修改判斷階段,以及財務報表發布後之後續處理階段,分別分析各階段作為義務之內容、界限與刑事責任評價。
    本文認為,審計準則上之專業義務並不當然等同於刑法上之作為義務,會計師亦非財務資訊真實性之絕對保證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應作限縮解釋,不宜僅以事後不實結果、重大疑點或抽象審計準則義務推論犯罪成立。本文並以康友案為核心個案,主張應區分故意協助、隱飾或容任不實財務報告與一般查核違失;立法論上,則應使過失性或程序性違失回歸行政監理、專業懲戒及民事責任體系,並建立期後事項通報及避免不當信賴程序。


    Financial statements serve as an essential foundation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apital markets, and the auditor’s opinion enhances the reliability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and helps maintain market order. However, after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period-end, subsequent events may still occur or be discovered that are capable of affecting the fair pres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This raises the question whether 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 bears a duty to act by reassessing audit conclusions, performing additional necessary audit procedures, requiring management to adjust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r make appropriate disclosures, modifying or updating the auditor’s report, or taking measures to prevent improper reliance, thereby implica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CPA’s criminal liability.
    Focusing on subsequent events, this thesis examines the CPA’s duty to ac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modification of audit opinions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Article 174, Paragraph 2, Subparagraph 2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Based on the chronological sequence of the auditing process and the public disclosure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this thesis divides the relevant timeline into three stages: the stage of audit opinion formation and final confirmation before delivery of the auditor’s report, the modification assessment stage after delivery of the auditor’s report but before issuance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the post-issuance response stage. It analyzes, for each stage, the content and limits of the duty to act and the corresponding criminal-law evaluation.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professional duties under auditing standards do not automatically equate to duties to act under criminal law, and that CPAs are not absolute guarantors of the truthfulness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Article 174, Paragraph 2, Subparagraph 2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should be interpreted restrictively; criminal liability should not be inferred solely from ex post misstatements, significant doubts, or abstract duties under auditing standards. Using the Pharmally-KY case as the core case study, this thesis contends that intentional assistance in, concealment of, or tolerance of false financial reporting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ordinary audit deficiencies. From a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negligent or procedural deficiencies should be addressed through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fessional discipline, and civil liability, while procedures for subsequent-event notific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improper reliance should be established.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及目的 1
    一、 研究背景 1
    二、 研究動機 5
    三、 研究目的 8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9
    一、 研究範圍 9
    二、 文獻分析法 10
    三、 個案研究法 12
    第三節 論文架構 12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探討 15
    第一節 財務報告編製與公司治理 15
    一、 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告之責任 16
    二、 治理單位監督財務報告之責任 17
    第二節 審計規範下財務報告責任之分配架構 20
    一、 財務報表編製責任與查核前提之制度定位 22
    二、 查核責任之合理確信架構與制度界限 25
    三、 品質管理責任與責任配置之層次結構 28
    四、 實務運作下責任歸屬與可責性之問題 35
    第三節 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42
    一、 查核意見類型與判斷標準 42
    二、 影響查核意見之關鍵情狀 47
    三、 期後事項下更新或修改查核意見 53
    第四節 會計師之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 2 項第 2 款 58
    一、 規範內容 58
    二、 保護法益 59
    三、 本罪之性質 61
    四、 本罪構成要件之明確性探討 68
    第三章 期後事項下會計師之作為義務與刑責界限 76
    第一節 期後事項階段結構與刑責評價基礎 76
    第二節 查核報告日前之查核意見形成義務與刑責評價 78
    第三節 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之作為義務與刑責評價 81
    一、 查核程序終止與責任結構轉換 81
    二、 查核報告交付前之意見最終確認階段 82
    三、 查核報告交付後至發布前之修改判斷義務 82
    四、 發布前階段之刑責評價界限 85
    第四節 財務報表發布後之作為義務與刑責評價 86
    一、 查核程序終止與發布後責任性質之轉換 86
    二、 管理階層配合修改:後續查核程序之重新啟動 87
    三、 管理階層未配合修改:避免不當信賴之後續作為 88
    四、 發布後階段之刑責評價界限 89
    第五節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後段之明確性與限縮解釋 91
    一、 管理階層是否配合修改之規範密度差異 91
    二、 「查核」概念之制度時間界限 93
    三、 「致未予敘明」不作為犯之明確性疑義 94
    四、 後段構成要件之限縮解釋 97
    第四章 案例分析-康友案判決之審計責任與刑事構成要件評析 100
    第一節 事實概要 100
    第二節 檢辯主張及法院判決理由 102
    一、 檢方對會計師之指控 102
    二、 會計師之答辯 103
    三、 一、二審及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 104
    第三節 對法院判決理由之評析 108
    一、 本案爭點-期後事項是否得納入本罪之處罰範圍 108
    二、 「查核」概念之擴張與法律明確性疑慮 109
    三、 避免不當信賴行動義務之時間界限與「適當行動」判斷 112
    四、 故意認定與專業判斷空間 115
    五、 制度條件不足與不作為犯正當性 119
    六、 小結-康友案所揭示之期後事項刑責界限困境 121
    第五章 結論與修法建議 123
    第一節 會計師修改查核意見之作為義務 123
    一、 修改查核意見義務之規範基礎 123
    二、 期後事項中修改查核意見義務之界限 124
    第二節 會計師未修改查核意見之刑事責任及其合憲性 124
    一、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處罰結構 124
    二、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期間內刑事責任之合憲性基礎 125
    三、 期後事項納入刑事處罰範圍之合憲性疑慮 126
    第三節 修法建議 127
    一、 前段處罰應限於故意協助、隱飾或容任不實財務報告 128
    二、 查核違失與故意參與之責任分流 131
    三、 期後事項回歸行政監理,建立通報與避免不當信賴程序 133
    第四節 本文結論 135
    參考文獻 139

    一、 專書
    1. 王皇玉,2023,《新刑法總則》,第九版,臺北: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
    2. 李宗黎、林蕙真,2022,《審計新論》,第十一版,臺北:証業出版有限公司。
    3. 李坤璋,2026,《守門人的哀與愁-從康友案檢視會計師未予敘明之法律責任》,初版,臺北: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4. 李建然,2026,《審計學》,第四版,臺北: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5. 林鈺雄,2024,《新刑法總則》,第十二版,臺北: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
    6. 葉至誠、葉立誠,2011,《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第三版,臺北:商鼎數位出版。
    二、 期刊論文
    1. 王怡心,2020,〈董監事對公司自編財報的監督〉,《會計研究月刊》第412期,頁12-15。
    2. 王彥鈞,2021,〈大西洋飲料集團(大飲公司)案獨立董事資格與會計師功能之探討〉,《檢察新論》,第30期,頁154-155、158。
    3. 古承宗,2014,〈刑法作為保障食品安全之手段〉,《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頁80以下。
    4. 甘添貴,1997,〈刑法之謙抑思想〉,《月旦法學雜誌》第24期,頁50。
    5. 李建然,2022,〈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會計研究月刊》第444期,頁84。
    6. 林書楷,2020,〈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頁44-45。
    7. 周漾沂,2019,〈重新理解抽象危險犯的處罰基礎-以安全性理論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9期,頁161-210。
    8. 高金桂,2012,〈不作為犯與保證人義務〉,《軍法專刊》第58卷第5期,頁146-167。
    9. 陳仁易,2024,〈審計準則220號「財務報表查核之品質管理」之導讀〉,《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2期,頁67-75。
    10. 陳仁易,2024,〈品質管理準則及財務報表查核之品管課責性比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4期,頁66-70。
    11. 陳志龍,1986,〈刑法之法益概念(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6卷第1期,頁125-140。
    12. 陳坤志,2017,〈淺談財務報導方式的觀念架構〉,《會計研究月刊》第381期,頁18-22。
    13. 陳俊偉,2024,〈實質適性犯的解釋與適用-評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76 號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4卷第1期,111-119頁。
    14. 陳素緞、陳鈺薏,2014,〈會計師簽證制度與法律責任之探討:以力霸案之觀點〉,《會計與公司治理》第9卷第1期,頁68-69。
    15. 陳維鈞,2023,〈從康友案談會計師簽證之法律風險-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判決為中心〉,《會計師季刊》,第296期,頁15-16。
    16. 黃俊杰,2023,〈經濟刑法的空白授權與罪刑法定原則〉,《財產法暨經濟法》第73期,頁1-34。
    17. 黃瑞貞,2019,〈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修正簡介〉,《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7卷第8期,頁29-30。
    18. 廖琳娜,2017,〈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二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之介紹〉,《會計研究月刊》第378期,頁47-49。
    19. 蔡聖偉,2007,〈不作為犯:第一講 論故意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一)〉,《月旦法學教室》第51期,頁47-57。
    20. 謝煜偉,2016,〈風險社會中的抽象危險犯與食安管制──「攙偽假冒罪」的限定解釋〉,《月旦刑事法評論》第1期,頁88以下。
    21. 蕭宏宜,2014,〈摻偽假冒的刑事爭議問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42期,頁69以下。
    22. 藍慧雯,2016,〈新式查核報告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導讀〉,《會計研究月刊》第373期,頁72-75。
    23. Wallace, Wanda A., 2004, “The Economic Role of the Audit in Free and Regulated Markets: A Look Back and a Look Forward,” Research in Accounting Regulation, Vol. 17, pp. 267-298.
    三、 學位論文
    1. 紀凱峰,2024,《論會計師審計失敗之刑事責任—以保持「專業懷疑」及「假設收入認列存有舞弊風險」為中心》,頁14-18、42-43,東吳大學會計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2. 陳芸蒨,2014,《從審計制度檢視我國會計師刑事責任—以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 2 項第2 款為主》,頁84-8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 政府機關資料
    1. 立法院,《第八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理由,頁160。
    2. 立法院公報處,《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60期,頁406-413。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準則》、《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156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3條文;增訂第13條之3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70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897號函同意核備)。
    五、 參考之準則公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
    《審計準則200號-查核人員依審計準則執行查核之整體目的》、
    《審計準則210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
    《審計準則220號-財務報表查核之品質管理》、
    《審計準則240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
    《審計準則260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
    《審計準則500號-查核證據》、
    《審計準則560號-期後事項》、
    《審計準則570號-繼續經營》、
    《審計準則580號-書面聲明》、
    《審計準則700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審計準則705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
    《審計準則706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
    《品質管理準則1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
    《品質管理準則2號-案件品質複核》、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三號-報導期間後事項》
    六、 網路資料
    1. 李易恩,民國109年4月9日,〈會計師懲戒相關民事賠償及懲戒〉,月旦會計財稅網,網址: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public/post.aspx?ipost=4221,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9日。
    2. 林長順,民國109年8月17日,〈康友-KY董座涉財報不實 檢調3路搜索〉,中央社,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8170175.aspx,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9日。
    3. 林長順,民國109年8月26日,〈財報不實案 康友控2會計師違證交法〉,中央社,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8260102.aspx,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9日。
    4.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民國111年3月4日,〈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13:董監事是否得以專業會計師尚無從查知財報不實而主張免責〉,網址:https://www.sfipc.org.tw/News_Content.aspx?n=7542&s=3959&sms=12324,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5日。
    5.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民國115年1月2日,〈就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董監事是否得以「不具備財務會計專業,且相關交易均有憑證」而主張免責?〉,網址:https://www.sfipc.org.tw/News_Content.aspx?n=7542&s=13301&sms=12324,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5日。
    6. 黃勝義,民國110年11月15日,〈會計師對財報簽證不實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站,網址:https://www.crowe.com/tw/insights/insight-article_11011,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7日。
    7. 賴柏錚,民國112年5月9日,〈TWSQM 主題一:品質管理制度概論〉,月旦會計財稅網,網址: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command/post.aspx?ipost=7892,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7日。
    8. 賴柏錚,民國112年6月1日,〈TWSQM 主題三:組成要素_治理及領導階層、攸關職業道德規範、客戶關係及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案件之執行〉,月旦會計財稅網,網址: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gazette/post.aspx?ipost=7894,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7日。
    9. 賴柏錚,民國112年6月21日,〈TWSQM 主題五:組成要素_監督及改正流程〉,月旦會計財稅網,網址: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office/post.aspx?ipost=7898,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17日。
    10.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15 U.S. Code § 77x - Penalties, 網址: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5/77x,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20日。
    11.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15 U.S. Code § 78ff - Penalties, 網址: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5/78ff,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20日。
    12.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Gesetze im Internet, Handelsgesetzbuch(HGB)§ 332 Verletzung der Berichtspflicht, 網址: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hgb/__332.html,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20日。
    13.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Gesetze im Internet, Strafgesetzbuch(StGB)§ 15 Vorsätzliches und fahrlässiges Handeln, 網址: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__15.html,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20日。
    14. 日本 e-Gov法令検索,《金融商品取引法》(昭和23年法律第25号),第197條、第207條,網址:https://laws.e-gov.go.jp/law/323AC0000000025,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20日。
    15. 日本 e-Gov法令検索,《公認会計士法》(昭和23年法律第103号),第52條,網址:https://laws.e-gov.go.jp/law/323AC0000000103,最後瀏覽日:民國11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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