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林俊益 |
|---|---|
| 論文名稱: |
衡平仲裁制度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蔡英文 |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00 |
| 畢業學年度: | 88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462 |
| 相關次數: | 點閱:895 下載: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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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之重點,在於「裁決」當事人間之紛爭,與訴訟制度相同,皆在「裁決」當事人之紛爭。訴訟制度之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至於仲裁人是否亦應「依據法律」判斷?我國新仲裁法暨修正前之商務仲裁條例均無明文規定,此乃涉及仲裁人應否依據「法律」(law)或「法律規則」(therules of law)裁決之問題。又,仲裁人可否基於「公平正義」、「衡平觀念」或「公允善意」之考量,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改依其認為公平合理之基準為判斷?此即「紛爭實體準據法之問題」或「仲裁判斷實體基準之問題」,是國際商務仲裁最具爭議之重要課題之一,尤其是仲裁與訴訟不同之處在於仲裁人經常不受限於嚴格之法律規則與常受衡平原則之影響,益徵本課題之重要性與特殊性。
我國過去之仲裁法制(民事公斷暫行條例、商務仲裁條例),係仿德國、日本立法例而立法,就仲裁判斷實體基準之問題,我國仲裁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在仲裁實務上則仍有「法律仲裁」與「衡平仲裁」之區分。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商務仲裁條例為仲裁法,其第三十一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創新我國「衡平仲裁制度」,我國學者柯澤東教授特別著文表示「此一規定,符合仲裁之國際精神與實務,擴大仲裁人適用法律之自由與權利,提高我國仲裁法制規範內涵與國際化,殊值喝采」。此一新制,採用「衡平原則」之用詞,惟何謂「衡平原則」,言人人殊,致仲裁法第三十一條之立法意旨何在,爭議不斷,長此以往,勢必影響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發展。基於此一緣故,乃引發本論文之研究。
本論文之架構,在第一章「緒論」,第一節說明「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試圖確立「衡平仲裁制度」之理論基礎,就衡平仲裁之具體內涵、衡平授權之授權、衡平仲裁人之資格、衡平仲裁人之權限及其限制、衡平仲裁程序之進行、衡平仲裁判斷之作成、衡平仲裁判斷之審查與外國衡平仲裁判斷之承認等重要 問題,提出基本概念及其實踐方向,俾利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正確發展與要適運用。在第二節敘述「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指出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僅限於仲裁判斷適用法律以外標準中之amiable composition,至於其他部分並不在本文研究範圍之內。至於研究方法,採用「歷史性之考察方法」,研究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有關amiable composition制度之形成原因與發展過程;蒐集各重要仲裁法制國家之立法、判例、文獻,就衡平仲裁制度之基本理論詳加分析、論述,並採用「橫斷面之比較研究法」,分析四十個國家仲裁法制有關amiable composition制度之現行立法與司法實踐,且就國際間之國際立法分析、評釋,最後就我國仲裁法有關衡平仲裁之規定及司法實務上之案例予以評析研究,指出我國仲裁法制及司法實務上可行之道,以供我國衡平仲裁制度發展之參考。
第二章「法律仲裁制度之基本理論」:由於「衡平仲裁制度」是為脫離法律仲裁制度而設,是以本論文先於第二章,介紹法律仲裁制度之理論,說明仲裁庭應依法仲裁之原理、立法、監督與例外,導出「衡平仲裁制度」之必要性,並主張刪除我國刑法有關枉法仲裁罪之規定,以回歸仲裁制度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本質。
第三章「衡平仲裁制度之基本理論」:本章主要在研究衡平仲裁制度之基本理論,特別是採用一九八五年聯合國模範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規定衡平仲裁之概念為基準、闡述ex aequo et bono或amiable compositeur之概念及二者有何區別,衡平仲裁之意義,並就適合衡平仲裁之場合、衡平仲裁之授權、衡平仲裁人之資格、衡平仲裁程序之進行、衡平仲裁判斷之理由、衡平仲裁判斷之審查、外國衡平仲裁判斷之承認等問題予以探討之。
第四章「衡平仲裁制度之各國立法」:本章主要係就一九八五年聯合國模範法成立後,外國有關衡平仲裁制度之立法與實踐,予以歸納分析,研究大陸法系之歐洲大陸、拉丁美洲、亞洲及英美法系等四十個國家之仲裁立法與實踐,指出其立法異同及可供借鏡之處。
第五章「衡平仲裁制度之國際立法」:本章主要係就衡平仲裁制度之國際立法予以分析,介紹其形成過程與對各國立法之影響。由國際商務仲裁統一化之發展情形觀之,一九五0年代可謂與紐約公約結合,一九七0年代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結合,一九八0年代則與聯合國模範法相結合,故一九八0年代應可被視為聯合國模範法之年代。此三階段之順利發展,實歸功於聯合國及其專家之協助,且對於國際商務仲裁之承認、鼓勵、經營及規範,在成長中建立國際性之法律秩序,成效非凡,故對衡平仲裁之國際立法及國際仲裁規則亦有研究之必要。本章主要係就含有amiable composition或ex aequo et bone)之國際公約及國際仲裁規則,諸如一九六一年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一九六五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及一九八五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模範仲裁法予以分析研究。
第六章「國際機構之衡平仲裁規則」:本章主要係就國際仲裁機構如何規範衡平仲裁予以研究,分析歸納聯合國一九七六年之UNCITRAL仲裁規則、國際商會一九九八年仲裁規則、國際投資爭端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規則、美國仲裁協會一九九七年仲裁規則及倫敦國際仲裁庭一九九八年仲裁規則等仲裁規則,以明仲裁機構有關衡平仲裁之實務操作。
第七章「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立法與實踐」:本章主要係以前各章之理論基礎與外國立法、國際立法、仲裁規則研究所得,對我國關於衡平仲裁制度之立法與實踐,加以研究。由於我國「衡平仲裁制度」是一創新制度,僅有仲裁法第三十一條原則性之規定,其他闕如,本章乃就我國衡平仲裁制度將來之運作,指出可行之實務操作,從衡平仲裁之授權、衡平仲裁人之資格、衡平仲裁程序之進行、衡平仲裁判斷之作成、衡平仲裁判斷之執行、衡平仲裁判斷之撤銷、外國衡平仲裁判斷之承認等問題均詳予檢討,並就「衡平仲裁」之執行與撤銷有關之實務操作,提出可行之建議。
第八章「結論」:本章提出本論文之研究心得,首先建立國人有關法律仲裁制度之重要觀念,指出仲裁判斷主要是一種裁決,並非僅在於解決紛爭而已,仲裁庭應依法律或法律規則判斷,並非在形式之公平求得當事人各平均分擔損失,如此方可提昇我國國際商務仲裁之內涵。其次建議刪除刑法有關枉法仲裁罪之規定,以回歸仲裁制度之本質,促進仲裁制度之發展。從國際公約、各國立法及仲裁規則之國際趨勢,指出我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應如何解釋適用,並就我國將來衡平仲裁實務之運作,明確指出可行之方式,從而提昇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應有之內涵。
封面頁
證明書
致謝詞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律仲裁制度之基本理論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仲裁庭依法判斷之原理
第三節 仲裁庭依法判斷之立法
第四節 仲裁庭依法判斷之監督
第五節 仲裁庭依法判斷之例外
第六節 仲裁人枉法仲裁除罪化
第三章、衡平仲裁制度之基本理論
第一節、衡平仲裁之概念
第一項、ex aequo et bono之內涵
第二項、amiable composition 之內涵
第三項、不同用語內涵之異同比較
第四項、衡平仲裁之定義
第二節、適用衡平仲裁之場合
第三節、適用衡平仲裁之要件
第一項、當事人之授權
第二項、仲裁地法允許
第四節、衡平仲裁人之資格
第五節、衡平仲裁人之權限及其限制
第一項 衡平仲裁人之權限
第二項 仲裁人權限之限制
第六節、衡平仲裁程序之進行
第七節、衡平仲裁判斷之理由
第八節、衡平仲裁判斷之審查
第九節、外國衡平仲裁判斷之承認
第四章、衡平仲裁制度之各國立法
第一節、歐洲大陸法系國家
第一項、法國、意大利
第二項、瑞士、荷蘭、葡萄牙
第三項、德國、瑞典、比利時
第四項、盧森堡、芬蘭、丹麥、挪威
第五項、西班牙、奧地利、希臘
第六項、小結
第二節、英美普通法系國家
第一項、英國
第二項、美國
第三項、加拿大
第三節、拉丁美洲國家
第一項、阿根廷、厄瓜多爾
第二項、秘魯、委內瑞拉
第三項、巴西、智利、哥倫比亞
第四項、墨西哥、巴拿馬
第五項、小結
第四節、亞太地區國家
第一項、中共、香港
第二項、日本、韓國
第三項、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
第四項、泰國、菲律賓、印尼
第五項、紐西蘭、澳大利亞
第六項、小結
第五章、衡平仲裁制度之國際立法
第一節、前言
第二節、一九六一年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
第三節、一九六五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投資爭端公約
第四節、一九六六年歐洲提供統一仲裁法公約
第五節、一九八五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模範法
第六節、小結
第六章、國際機構之衡平仲裁規則
第一節、前言
第二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三節、國際商會仲裁規則
第四節、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規則
第五節、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六節、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七節、美洲商務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八節、常設仲裁法院仲裁規則
第九節、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仲裁規則
第十節、美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第十一節、英國倫敦國際仲裁庭仲裁規則
第十二節、小結
第七章、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立法與實踐
第一節、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創新經過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創新立法之經過
第三項 創新立法之目的
第四項 衡平仲裁之內涵
第五項 衡平仲裁之翻譯
第六項 衡平判決與衡平判斷
第七項 小結
第二節、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實務運作
第一項 衡平仲裁之授權
第二項 衡平仲裁人資格
第三項 衡平仲裁程序之進行
第四項 衡平仲裁判斷之作成
第五項 衡平仲裁判斷之執行
第六項 衡平仲裁判斷之撤銷
第七項 外國衡平仲裁判斷之承認
第八章、結論
附錄:世界各國採行衡平仲裁制度一覽表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