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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羅嘉松
Luo, Jia-Song
論文名稱: 論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之關聯性-從玻璃娃娃案之民事判決談起-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in the fatal accident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in Taiwan-
指導教授: 陳惠馨
Chen, Hwei-Sy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10
畢業學年度: 98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55
中文關鍵詞: 法律語言法律論證日常語言玻璃娃娃案Robert Alexy的法律論證理論
外文關鍵詞: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daily language, the fatal accident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of Robert Ale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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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論文是以曾引起臺灣社會輿論熱烈關注的玻璃娃娃案為研究起點,進而探究法律語言、法律論證與日常語言之間的關聯性。首先,分析玻璃娃娃案的四件民事判決,並聚焦在這些判決文內容的法律語言、法律論證與日常語言。其次,從玻璃娃娃案判決的相關新聞報導中,探討日常語言與法律語言。再者
    ,檢視與評論民法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的第一、第二審判決的個案分析,藉此探究法律語言、法律論證與日常語言之間的關聯性,緊接著運用民法請求權基礎的架構來重新檢視玻璃娃娃案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例如契約、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等。最後,藉由Robert Alexy的法律論證理論,檢驗玻璃娃娃案的民事第一、二、三審判決和民法學者對此案的案例分析之中的法律論證。


    This thesis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 in the fatal accident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in Taiwan. First, we analyze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 used in the verdicts of four civil cases.
    We focus on the contents of verdicts. Second, from the newspaper reports of this case, we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egal language and daily language. Third, the case studies by civil law researchers are investigated by the verdicts of trial of first and second instances. From the investigation of cases studies, we can obta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legal language,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daily language. Using the foundations of claims of civil law, we re-study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like contracts, torts and voluntary service among clients in the case of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Finally, we re-investigate the legal argumentations of the every verdicts of civil court and the case studies with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proposed by Robert Alexy.

    第壹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的形成 1
    第二節 問題的提出 4
    第三節 用語定義 6
    第四節 研究對象、範圍與方法 9
    第五節 研究目的 11
    第六節 議題研究的安排 11

    第貳章 從玻璃娃娃案談日常語言、法律語言與法律論證

    第一節 對第一審判決的分析 14
    第一項 分析原告提出的法律主張 14
    第二項 分析被告的辯稱與原告的質疑 22
    第三項 承審法官的法律見解 26
    第二節 對第二審判決的分析 30
    第一項 檢視和分析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一個爭點的審斷 30
    第二項 檢視和分析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二個爭點的審斷 39
    第三節 對第三審判決與更一審判決的分析 40
    第一項 分析更一審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一個法律問題的審斷41
    第二項 分析更一審法官對兩造協議第三個法律問題的審斷43
    第四節 小結 46

    第參章 從玻璃娃娃案的新聞報導談法律語言與日常語言

    第一節 從玻璃娃娃案的相關新聞報導談起 48
    第一項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前後的新聞報導 48
    第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之後的新聞報導 51
    第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第三審與更一審判決之後的新聞報導 55
    第二節 探究媒體和輿論對二審判決的評論與引起評論的因素 55
    第一項 檢視相關評論中所使用的詞語與分析其價值判斷 56
    第二項 解讀相關評論中的歷史因素 57
    第三項 解讀相關評論中的法感情因素 50
    第三節 探究媒體和輿論對更一審判決的評論 62
    第一項 檢視和分析新聞標題與報導內容的評論 62
    第二項 解讀媒體在評論中所使用的新聞標題之價值判斷 64
    第四節 探討審案法官、新聞記者與一般人表達的法感情 66
    第一項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67
    第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69
    第三項 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74
    第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與相關的評論 78
    第五節 日常語言和法律語言之轉述關係的例證 83
    第一項 第一審判決和相關的新聞報導 83
    第二項 第二審判決和相關的新聞報導 84
    第三項 第三審與更一審判決以及相關的新聞報導 84

    第肆章 檢視與評論法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的個案分析
    第一節 學者對玻璃娃娃案的探討 86
    第二節 無因管理法規範作為論證基礎 88
    第一項 案例解答之重構與評論 88
    第二項 分析案例解答中的法律語言 94
    第三節 侵權行為法作為法律論證的基礎 95
    第一項 案例解答之重構與評論 95
    第二項 分析案例解答中的法律語言 103
    第四節 重新檢視玻璃娃娃案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104
    第一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陳同學及其母之請求權 105
    第二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玻璃娃娃就讀的私立學校與校長之請求權 107
    第三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私立學校與體育老師之請求權 108
    第四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私立學校與護士之請求權 109
    第五項 玻璃娃娃之父母對私立學校與導師之請求權 109
    第五節 小結 110

    第伍章 以Robert Alexy的法律論證理論探討玻璃娃娃案件
    第一節 Alexy的法律論證理論 111
    第一項 法律論證理論之理論背景、內容與功能 111
    第二項 「內部證立」與「外部證立」的意義與功能 114
    第三項 Alexy法律論證理論的實際運用 115
    第二節 Alexy的理論探討以侵權行為法規範作為論證的基礎 115
    第一項 對第一審判決的檢驗 115
    第二項 對第二審判決的檢驗 116
    第三項 對第三審和更一審判決的檢驗 117
    第四項 對學者的案例分析之檢驗 118
    第三節 Alexy的理論探討以無因管理法規範作為論證的基礎 119
    第四節 小結 119

    第陸章 結論 121

    參考文獻 123

    附件:玻璃娃娃案相關新聞報導 127

    壹、中文文獻

    一、專書

    丁連財等編著,《現代用語百科》二版,台北:書泉,1997年。
    方東美,《中國人生哲學》四版,台北:黎明文化,1982年12月。
    早川,柳之元譯,《語言與人生》初版,台北:文史哲,1992年4月。
    何勤華等撰,《法律名詞的起源(下)》初版,北京:北京大學,2009年1月。
    杜維明,《人性與自我修養》初版,台北:聯經,1992年6月。
    沈宗靈,《法理學》二版,頁425-440,台北:五南,2007年10月。
    孟廣厚,《人性與心理》第2版,頁90-91,台北:三民,1983年1月。
    孫懿華,《法律語言學》初版,湖南:湖南人民,2006年12月。
    陳波,《邏輯學》初版,台北:五南,2004年10月。
    梅貽寶等撰,摩爾(Moore, Charles, A.)編著,東海大學哲學系私立編譯,《中國人的心靈》初版,台北:聯經,1984年(民73)。
    張素貞,《《韓非子》思想體系》初版,台北:花木蘭文化,2009年3月。
    張正修,《為脫華而寫的西洋哲學史(一)—古代希臘與中世紀哲學》初版,
    台北:台灣教授協會,2005年4月。
    曾漢塘,《趣味邏輯》初版,台北:國立空中大學,2006年8月。
    慈誠羅珠堪布,《佛教—迷信or智信?!》初版,台北:喇榮文化,
    2008年6月。
    黃建輝,《法律闡釋論》一版,台北:學林文化,2000年1月。
    黃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初版,台北:元照,2007年3月。
    楊日然,《法理學》初版,台北:三民,2005年10月。
    楊秀宮,《孔孟荀禮法思想的演變與發展》初版,台北:文史哲,
    1990年8月。
    廖義銘,《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初版,台北:唐山,1997年10月。
    劉紅嬰,《法律語言學》二版,北京:北京大學,2007年2月。
    鄔昆如,《中世哲學趣談》,三版,台北:東大圖書,1994年3月。
    蔡仁厚,《孔孟荀哲學》初版,台北:學生,1984年。
    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初版,台北:允晨文化,1998年7月。
    傅偉勳,《西洋哲學史》八版,台北:三民,1986年8月。

    二、學位論文

    王照宇,《理性論證與詮釋權力》,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9年。
    王效文,《法、論證與修辭學—Chaim Perelman新修辭學法理論之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朱灼文,《社論的論證結構分析》,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2003年。
    張鈺光,《「法律論證」構造與程序之研究》,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博士論文,2001年。

    三、期刊論文

    李念祖,〈法官與人民的法律感情〉,《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1期,
    2002年,頁95-125。
    陳妙芬,〈Rechtsfindung:「法律發現」的正確性與真實性(一)〉,
    《月旦法學雜誌》第64期,2000年9月,頁172-174。
    陳惠馨,〈談「案例教學法」—以玻璃娃娃案為例〉,《月旦法學雜誌》
    第149期,2007年10月,頁106-120。
    〈案例教學法的經驗分享〉,收於: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2007年6月2日所舉辦的《女性主義法學教學工作坊》之書面資料
    (未出版)。
    譯〈法律與語言—歸責作為溝通的過程〉,收於:Kaufmann,
    Arthur,《法律哲學》(Rechtsphilosophie) (德漢對照),
    劉幸義等譯。台北:五南,2000年4月,頁107-133年。
    陳顯武,〈論條件式規範之邏輯特性—由法學的觀點出發〉,
    《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1期,2004年3月,頁49-178。
    〈Perelman之新修辭學理論及其法學論證之運用〉,國科會計畫
    成果報告,NSC-86-2414-H-002-009,1997年。
    〈法律推理與邏輯程式化〉,《政大法學評論》第56期,1996年
    12月,頁295-317。
    郭玲惠,〈玻璃娃娃事件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6期,
    2006年8月,頁10-11。
    黃立,〈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5期,
    2006年7月,頁14-15。
    黃建輝,〈從語言的使用看法律的詮釋〉,《律師通訊》,197期,
    1996年,頁79-82。
    楊益誠 王勁力,〈法學三段論的省思—法學理性的基礎?〉,
    《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2007年2月,頁1-54。
    竹下賢,〈現代日本法律漢字用語之建立及其他法律文化之繼受〉(中文版),
    收錄於:劉幸義主編,《東亞法律漢字用語之整合》初版,
    台北:新學林,2007年9月,頁77-92。
    顏厥安,〈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
    《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1994年12月,頁33-58。
    〈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下),
    《政大法學評論》第53期,1995年6月,頁1-44。
    〈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收錄於:
    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台北:允晨文化,2003年,
    頁95-212。

    貳、外文文獻

    一、專書

    Aldisert, Ruggero J.,唐欣偉譯,
    《法律的邏輯》(Logic for Lawyers)初版,台北:商周,2005年1月。

    Alexy, Robert,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Die Theorie des rationalen Diskurses als Thoerie der juristischen Begründung. 3 Aufl., Frankurt am Main, Germany: Suhrkamp Verlage, 1996

    Chadwick, Henry,黃秀慧譯,
    《奧古斯丁》,台北:聯經,1987年3月。

    Gast, Wolfgang,
    Juristische Rhetorik: Auslegung, Begründung, Subsumtion, 2.
    überarb. u. erweit. Aufl. – Heidelberg, v. Decker, 1992.

    Hobbes, Thomas, 朱敏章譯,
    《利維坦》(Leviathan),台北:台灣商務,2002年9月。

    Kaufmann, Arthur,劉幸義等譯,
    《法律哲學》(Rechtsphilosophie)初版,台北:五南,2000年4月。

    Lakoff, George & Johnson, Mark,周世箴譯注,
    《我們賴以生存的譬喻》(Metaphors We Live By)初版,
    台北:聯經,2006年3月。

    Machiavelli , Niccolò,閻克文譯,
    《君主論》(The Prince),台北:台灣商務,1998年11月。

    Wank, Rolf,
    Die juristische Begriffsbildung - München: C.H.Beck, 1985.

    包達理(Eugène Portalié),劉俊餘譯,
    《奧斯定思想概論》初版,台南:聞道,1985年10月。

    長尾龍一著,陳才崑/黃源盛譯注,
    《人性觀與法哲學》(中日文對照)第一版,台北:商鼎文化,1997年3月。

    二、期刊論文

    Braun, Johann, Über die Unliebtheit des Juristen, JuS 4/1996, 287, 290.

    Großfeld, Bernhardt, Rechtsdogmatik/Rechtspolitik, JZ 23/2003, 1149, 1154.

    Hoerster, Norbert, Die rechtsphilosophische Lehre vom Rechtsbegriff , JuS 3/1987,
    181, 188.

    Schnapp, Friederich E., Von der (Un-)Verständlichkeit der juristensprache, JZ 10/2004, 474,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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