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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藍獻林
論文名稱: 商務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之研究
指導教授: 劉鐵錚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76
畢業學年度: 6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305
相關次數: 點閱:117下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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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決民事紛爭之方法有四,日訴訟制度,日調解制度,日和解制設訂此些模式,意在使富事人間之爭議,能透過這些特殊之模式而獲得平息。關於訴訟制度、調解制度、和解制度,國人尚多能善加利用,唯獨商務仲裁制度,則問津者甚少,窺其緣由,商務仲裁制度本身固有待修正改進之處,而國人對此制度之陌生亦為主因,於法院負擔過重而致力疏減訟源之今日,就商務仲裁制度加以研究改進,並適富地宣傳於國人,使其功能與價值能發揮於極致,期能與各種制度共同擔負起解決紛爭之重任,實為刻不容緩之務。

    按整個商務仲裁之領域,包括仲裁契約之要件、方式及效力,仲裁人之資格、選定,仲裁人契約之要件、方式及效力,仲裁程序之原則與進行,仲裁判斷之成立、生效,有關仲裁程序之訴訟,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等等。就中以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最為繁複,最能表現出仲裁制度之特色,商務仲裁制度之功能,即賴此特殊之法律效果而為維繫,故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雖為仲裁之最後一個問題,但卻為最重要之問題,本論文即以商務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為探討對象,玆說明其提要如后:

    第一篇緒論:共分二章,每章復細分為三節。第一章商務仲裁判斷之意義,就商務仲裁之概念、商務仲裁之類別為簡單介紹,並對商務仲裁判斷之涵義加以描述。第二章商務仲裁判斷之形成,明瞭商務仲裁判斷之意義後,再就其所以形成之動態過程,即仲裁程序為初步之分析,且列出判斷之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及其內容,並論定判斷之成立及生效之時期。第三章商務仲裁判斷之法律性質,說明仲裁判斷應歸屬於現行法律制度內之何種法律概念下,抑或為一種獨立之法律概念。企望在此三章內,能對商務仲裁判斷之意義、如何形成、法律性質作概括性之研究,期能點出仲裁判斷在整個仲裁制度中所站之地位。

    第二篇本論:共分五章,每章亦細分為三節。第一章乃開宗明義,即研究仲裁判斷在國內到底可產生何種效果,分確定力、執行力、形成力三節而為剖析。第二章商務仲裁判斷之更正及補充,探討更正及補充制度之必要性及更正或補充後仲裁判斷之效力,而我國目前並無此二制度,宜如何遷就現行體制而為處理,亦提出個人看法。第三意商務仲裁判斷之撤銷,說明仲裁判斷具有瑕疵時如何救濟,從立法例上.就撤銷之訴之性質,提起撤銷之訴之原因、時間,以及法院之處理、撤銷之效力各方面;作比較性考察,並檢討我國現行體制之優劣。第四意商務仲裁判斷在國際間之效力,確認於國際貿易鼎盛之時代,仲裁判斷之效力務必延展於國際闐,仲裁制度之功能給能完全顯現,所謂仲裁判斷在國際問之效力,指外國仲裁判斷在內國之承認及執行,欲研究此問題,決定河者為外國仲裁判斷為先決之條件,本章第一節之內容屬之,第二節則從橫的方面,觀察各主要國家之立法例,對外國仲裁判斷係採取何種態度,第三節說明外國仲裁判斷在我國之承認及執行.於法律無明又下,宜如何處理,且提出增訂之意見.作為立法之參考。第五章有關商務仲裁之國際立法,探討從多邊條約或雙邊條約下解決仲裁判斷於國際閤之效力問題,說明目前各國政府努提要三提要四力於這方面所獲之成果,就雙邊條約言,以美、日與他國所締結之條約為例,就多邊條約言,則列舉一九二三年之日內瓦議定書、一九二七年之日內瓦條約、一九五八年之紐約公約、一九六一年之歐洲公約、一九六五年之世銀解決投資糾紛公約,並個別地加以簡要性之批評。

    第三篇結論:就商務仲裁之國內致力及國際效力為總評,在國內之效力方面,法律制度本身之缺失者少,唯尚未普遍介紹於國人,是為遺憾,在國際之效力方面,則著貿不能令人滿意,乃提出個人之見解,指明如何調整現行商務仲裁制度以及如何使仲裁判斷之效力發生於國際之間。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商務仲裁判斷之意義
    第一節 商務仲裁之概念
    第一項 仲裁略述
    第二項 商務仲裁
    第一款 性質
    第二款 商務的範圍
    第三款 我國商務仲裁立法小史
    第三項 商務仲裁契約與法院的管轄權
    第二節 商務仲裁之類別
    第一項 強制仲裁與任意仲裁
    第二項 個人仲裁、公會仲裁與行政團體仲裁
    第三項 事責仲裁與法律仲裁
    第四項 普通法上仲裁與制定法上仲裁
    第五項 國內商務仲裁與國際商務仲裁
    第三節 商務仲裁之判斷
    第一項 涵義
    第二項 型態
    第一款 口頭判斷與書面判斷
    第二款 全數判斷、多數判斷與商數判斷
    第三款 一部判斷與補充判斷
    第四款 有效判斷、無效判斷與得撤銷判斷
    第五款 內國判斷與外國判斷
    第三項 類似概念
    第一款 鑑定
    第二款 和解
    第三款 調解
    第四款 裁決
    第五款 判決
    第二章 商務仲裁判斷之形成
    第一節 判斷之形成過程
    第一項 仲裁舉行地
    第二項 審理之時間及地點
    第三項 詢問與陳述
    第一款 直接審理、言詞審理
    第二款 委任代理人出席、通譯之使用
    第三款 法律問題的解決
    第四款 請求之變更、追加或撤回
    第五款 一造辯論
    第四項 審理之再開
    第五項 法院的協助
    第六項 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異議權
    第七項 仲裁程序的準據法
    第二節 判斷之成立時期及其生效
    第一項 成立時期
    第二項 區分成立及生效之責益
    第三項 生效之方法
    第三節 判斷之要件及其內容
    第一項 實質要件
    第一款 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
    第二款 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而為判斷
    第三款 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作成
    第二項 形式要件
    第一款 書面
    第二款 法院通過
    第三款 須本於當事人之言詞陳述
    第四款 參與判斷之仲裁人應參與審理程序
    第五款 為判斷之仲裁人組織必須合法
    第三項 判斷之內容
    第三章 商務仲裁判斷之法律性質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學說介紹及法院態度
    第一項 學說介紹
    第一款 無拘束力說
    第二款 判失說
    第三款 契約說
    第四款 複合說
    第二項 法院之態度
    第三節 個人之觀點
    第二篇 本論
    第一章 商務仲裁判斷在國內的效力
    第一節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第一項 仲裁判斷確定之時期
    第二項 仲裁判斷之確定力
    第一款 形式的確定力
    第二款 實質的確定力
    第二節 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
    第一項 管轄法院
    第一款 執行裁定之管轄法院
    第二款 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
    第二項 審查
    第三項 執行名義
    第三節 形成力有無之探討
    第二章 商務仲裁判斷之更正及補充
    第一節 中裁判斷之更正
    第一項 法理依據-維繫判斷之正確性
    第二項 得更正之情形
    第三項 更正的開始
    第四項 更正程序
    第五項 更正判斷的效力
    第二節 仲裁判斷之補充-維繫判斷之完全性
    第三節 我國現行制度下的解決辦法
    第一項 總說
    第二項 聲請撤銷仲裁判斷
    第三項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三章 商務仲裁判斷之撤銷
    第一節 總說-瑕疵之救濟
    第二節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性質
    第一項 給付之訴說
    第二項 確認之訴說
    第三項 形成之訴說
    第三節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原因
    第一項 我國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
    第二項 比較法上的考察
    第一款 英國
    第二款 美國
    第三款 德國
    第四款 日本
    第五款 法國
    第六款 巴西
    第三項 我國立法之檢討
    第四節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時間
    第五節 法院之裁判
    第一項 管轄法院
    第二項 法院之處理
    第六節 效力
    第一項 提起之效力
    第二項 法院為撤銷判決之效力
    第四章 商務仲裁判斷在國際間的效力
    第一節 外國仲裁判斷之決定基準
    第二節 立法例上對於外國仲裁判斷的態度
    第一項 英國
    第二項 美國
    第三項 印度
    第四項 德國
    第五項 法國
    第六項 瑞士
    第七項 哥倫比亞
    第八項 巴西
    第九項 葡萄牙
    第十項 西班牙
    第十一項 菲律賓
    第十二項 日本
    第三節 外國仲裁判斷在我國之承認及執行
    第一項 美國仲裁判斷在我國之強制執行
    第一款 條約上的根據
    第二款 法院的態度
    第二項 一般原則確立的必要
    第一款 立法例上類型之歸納
    第二款 立法時宜採的態度
    第三款 目前的因應措施
    第五章 有關商務仲裁之國際立法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雙邊條約
    第一項 日本
    第二項 美國
    第三節 多邊條約
    第一項 日內瓦議定畫
    第二項 日內瓦條約
    第三項 紐約公約
    第一款 總說
    第二款 適用的範圍
    第三款 仲裁契約
    第四款 外國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
    第五款 對其他條約的效果
    第六款 有資格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第七款 殖民地條款
    第八款 聯邦條款
    第九款 相互原則條款
    第四項 歐洲公約
    第五項 世銀之解決投資糾紛公約
    第一款 仲裁判斷之作成、補元及更正
    第二款 仲裁判斷之解釋、再審及撤銷
    第三款 仲裁判斷之效力、承認及執行
    第三項 紐約公約
    第三篇 結論
    附錄
    附錄(一):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之商務仲裁判斷書
    附錄(二):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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