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唐飛雄 Tang, Fei-Hsiung |
|---|---|
| 論文名稱: |
優先購買權法律責任課題之探討 : 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為中心 A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Right of First Refusal: Focusing on Article 34-1, Paragraph 4 of the Land Law |
| 指導教授: | 陳立夫 |
| 口試委員: |
李明芝
李志殷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學院 -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The Master Program of Land Economics |
| 論文出版年: | 2026 |
| 畢業學年度: | 11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19 |
| 中文關鍵詞: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優先購買權 、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 、不動產估價 |
| 相關次數: | 點閱:3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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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優先購買權為研究核心,探討其通知義務、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不動產估價等問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雖明文賦予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之權利,惟對於出賣人是否負有通知義務、通知之法律依據、通知內容及違反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土地法均未完整規範,致司法實務及學說見解有所歧異。若共有人未通知或通知內容不完整,即將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可能使優先購買權人無從取得完整交易資訊,無法有效行使優先購買權,最終造成權利無法實現。因此,本文以保障優先購買權人之權益為核心,探討相關法律規範及司法實務。
首先,就通知義務之法理基礎與依據而言,本文檢討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以及參考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等見解。本文認為,上開規定雖具有參考價值,惟其法律關係及規範目的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並非完全相同,尚不宜逕行準用;至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屬行政規則,原則上無法直接創設人民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因此,本法條第四項優先購買權通知義務應以法律解釋為基礎,依誠信原則、權利實現及法規範體系,導出出賣人負有使優先購買權人得有效行使權利之通知義務。
在通知內容方面,本文認為,本法條第四項優先購買權通知內容不應僅限於出售價格或應有部分之基本資訊,而應提供足以使優先購買權人決定是否承購之重要交易條件,包括買賣標的、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其他足以影響承購決定之重要條件,使優先購買權人得在實質上以與第三人相同之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其次,關於侵害優先購買權之法律責任,本文認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優先購買權具有財產權性質,並支持優先購買權通說之法律性質為形成權。若出賣人故意或過失違反通知義務,致優先購買權人無法有效行使權利,並進一步將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而完成登記,因而造成優先購買權喪失,即可能構成對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之侵害。本文主要從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責任加以檢討,並分析優先購買權是否屬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以及於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情形,是否得依同條第一項後段或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本文亦探討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契約責任之可能性,並結合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大字第二一六九號民事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判決,以及後續相關裁判,分析優先購買權行使後之法律關係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文認為,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在法律關係、舉證責任、消滅時效及損害範圍等方面具有不同實益,應依具體案件判斷其適用可能性,並於請求權規範競合時,選擇較能有效保障優先購買權人權益之請求權基礎。
再者,本文探討優先購買權喪失之損害是否屬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所定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本文認為,優先購買權並非單純抽象之程序性權利,而具有一定財產上利益;如因出賣人違反通知義務或其他不法行為,使優先購買權人喪失以特定價格取得應有部分之機會,該權利喪失所造成之經濟利益減損,在符合損害、因果關係及可歸責性等要件下,應得作為損害賠償之判斷基礎。
最後,本文從不動產估價觀點探討優先購買權喪失之損害計算。優先購買權本身並非一般市場上可獨立交易之不動產標的,因此其價值評估應以特定交易條件下所具有之經濟利益為核心,並考量應有部分市場價值、第三人交易價格、優先購買價格、土地使用及收益狀況、市場流通性等因素。估價時得依個案採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適當方法,並合理選定損害發生之估價基準日,以具體量化優先購買權喪失所造成之財產損害。
綜上,本文主張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雖未明文規定通知義務,仍應透過法律解釋、誠信原則及權利實現必要性,建構出賣人之通知義務及完整通知內容;若因未通知、通知不完整或妨礙權利行使,致優先購買權人喪失權利,應依具體法律關係認定其損害賠償責任,並透過不動產估價方法合理衡量優先購買權喪失之財產價值,以落實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保障他共有人權益之立法目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壹、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通知義務 3
貳、侵害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法律責任 7
叁、侵害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估價 15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23
第四節 內容架構 25
第二章 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通知義務 27
第一節 優先購買權通知義務之法理依據與基礎 29
壹、學說見解 29
貳、司法實務見解 32
叁、本節檢討 35
第二節 優先購買權通知義務及通知內容 37
壹、學說見解 37
貳、司法實務見解 40
叁、本節檢討 41
第三節 綜合研析 43
第三章 侵害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法律責任 45
第一節 侵權行為之法律責任 51
壹、司法實務見解 52
貳、學說見解 55
叁、本節檢討 57
第二節 契約責任之法律上請求權基礎說明 62
壹、司法實務見解說明 63
貳、學說見解 65
叁、本節檢討 66
第三節 綜合研析 69
第四章 侵害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估價 73
第一節 不動產估價論理 76
壹、不動產估價法令依據 76
貳、不動產估價理論基礎 77
叁、不動產估價因素 79
肆、司法實務見解 82
伍、本節檢討 88
第二節 不動產估價實務 89
壹、不動產估價對象 89
貳、不動產估價方法 95
叁、不動產估價態樣 99
肆、不動產估價計算估值之基準時點 105
第三節 綜合檢討 109
第五章 結論 111
參考文獻(依筆畫順序排列) 115
參考文獻(依筆畫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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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碩士論文
陳韋伶,2014,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論文。
六、網路資源
月旦知識庫:
https://www-lawdata-com-tw.proxyone.lib.nccu.edu.tw:8443/anglekmc/ttswebx?@0:0:1:lawkm@@0.7532625387420124
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1330
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proxyone.lib.nccu.edu.tw:8443/index.aspx
華藝線上讀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roxyone.lib.nccu.edu.tw:8443/
全文公開日期 202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