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潘正雄 |
|---|---|
| 論文名稱: |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賴源河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85 |
| 畢業學年度: | 73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235 |
| 相關次數: | 點閱:271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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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係以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之不可抗力條款作為研究對象,全文約十二萬餘言,共分六章:
第一章 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不可抗力條款之一般概念,內分三節:第一節及第二節分別說明不可抗力條款的意義、要件與目的;第三節介紹學說。
第三章 不可抗力條款之相關免責制度,內分六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至第六節分別介紹德國、法國、我國、英國與美國之相關免責規定或理論,以瞭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關契約履行意外受阻之免責概念及其異同。
第四章 一九八○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之免責規定,內分四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論述一九六四年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免責規定;第三節及第四節分別論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之免責規定之一般及特定事項。
第五章 不可抗力條款之應用,內分二節:第一節為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二節介紹不可抗力條款之範例。
第六章 結論。
國際貿易實務中所普遍採用的標準契約書及目前所存在的國際貿易慣例,泰皆本諸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國際貿易在英國發展較早,固為其主要理由。然而,英美法本身對國際貿易迅速、明確之目的的促進作用,亦為一項不可忽視的因素。
我國乃屬大陸法系國家,法院在處理國際貿易案件時,對於國際貿易上的標準契約書及慣例,不但在適用時不能對其法律位階加以確定,即使在解釋其內容時,亦不能掌握其實質。本文的撰寫著重於英美法院關於不可抗力條款見解之引介,以祈拋磚引玉及認識英美契約法在國際貿易中所佔地位之重要性。
封面頁
序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二章 不可抗力條款之一般概念
第一節 不可抗力條款的意義
第二節 不可抗力條款的要件及目的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一般要件
第三項 基本目的
第三節 學說
第一項 列舉理論
第二項 赫爾新基會議
第三項 漏洞填補理論
第三章 不可抗力條款之相關免責制度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一九六四年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免責規定
第三節 德國民法給付不能及法律行為基礎制度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給付不能之免責規定
第三項 法律行為基礎學說
第一款 概述
第二款 定義與性質
第四項 法律行為基礎制度
第一款 概述
第二款 法律行為基礎制度之適用要件
第三款 法律行為基礎欠缺或喪失之法律效果
第三節 法國民法給付不能之免責規定
第四節 我國民法給付不能及情事變更原則
第一項 給付不能之免責規定
第二項 情事變更原則
第五節 英國法上情事變更原則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及要件
第三項 情事變更原則的類型
第四項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
第六節 美國法上商業不能之免責的概念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商業不能之免責要件之效力
第三項 U. C. C. §2-615與不可抗力條款
第四章 一九八○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之免責規定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免責規定之一般事項
第一項 免責要件
第二項 免責範圍
第三項 免責效力
第四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免責規定之特定事項
第一項 第三當事人所致履行不能之免責
第二項 履行一時不能之免責
第五章 不可抗力條款之應用
第一節 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及注意事項
第一項 法院解釋原則
第一款 一般契約解釋原則
第二款 同種語文原則
第三款 確定性原則
第二項 特定注意事項
第一款 買受人之保護
第二款 免責範圍
第三款 轉售契約
第四款 通貨膨脹
第二節 範例
第一項 不可抗力條款的基本類型
第二項 E•C•E•定型不可抗力條款
第三項 一般定型不可抗力條款
第一款 保護賣方類型
第二款 保護雙方當事人類型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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