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林恩山 |
|---|---|
| 論文名稱: |
海上貨物運送人免責事由之研究-以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及其相關規定為中心 |
| 指導教授: | 張特生 |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91 |
| 畢業學年度: | 79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558 |
| 相關次數: | 點閱:282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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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海商案件以貨物運送居多,而貨物運送人責任又與送人之免責事由息息相關。我國於民國五十一年修正海商法時,師承美國一九三六年海上貨物運送法,在第一百十三條例有十七款免責事由,各該免責事由富英美法色彩,對屬大陸法系之我國言,多有難以理解之處。尤其運送人負有堪航能力注意義務、商業上注意義務與直航義務,致免責事由與歸責事由間之關係錯綜複雜。本文係以現行法為基礎,比較英、美、法、德、日等國立法例,就我國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各款免責事由,及其與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五條間之關係為對象,探求其適用範圍、效力、舉證責任及其相互因果關係等問題,其中尤以舉證責任之分配為重點。全文分八章,總計三十五萬餘言,玆就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導論。本章係對現行海商法之結構及本文之研究方法與原則,為扼要說明,並闡明所欲討論之問題。
第二章 海上貨物運送法之適用範圍。海商法上「貨物運送」節(簡稱海上貨物運送法)之適用範圍,影響運送人責任及免責事由之適用。如果海上貨物運送法之適用僅及「貨物在船期間」,則在陸上階段發生之事故,即無海商法上免責事由之適用。海上貨物運送法究於「貨物在船期間」始有適用?抑及於「收受後裝裁前與卸載後交付前」?學說及實務見解素有「海上運送分割說」與「海上運送單一說」之爭。本章探討英、美、法、德、日等國立法例及海牙規則、漢堡規則之趨勢,分析「海上運送分割說」及「海上運送單一說」之理論基礎及利弊得失,並提出我國法所應採取之立場。
第三章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本章係以我國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各款所列之免責事由為範圍,其中第十一款之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與第一百十五條之變更航程(學說上有稱為偏者)有關,故併於第六章中討論。各免責事由與船舶堪航能力或商業上注意義務有關部分,則分別於第四章及第五章各節中探討。在免責事由中,大部分事由均具爭議性。例如:第一款之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過失(簡稱航海技術上過失),其適用範圍,是否限於「發航後」始有適用?抑應適用於「運送全程」?第二款之海上危險是否應限於「海上所特有之危險」及「自然事故」?第三款之失火免責事由是否適用於貨物在陸期間?又所謂之「失火」,其免責範圍係包括運送人及其履行輔助人之過失?抑僅以運送人之過失為限?或僅指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之過失而言?或運送人及其履行輔助人之過失,均不得主張免責?第五款之戰爭免責事由是否限於運送人所屬國以外之戰爭始有適用?第八款「依法之拘捕」是否指「法院依保全程序所為之查封」?及第十七款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均屬較具爭議性之問題。在本章中,除第六節戰爭、暴動與公共敵人之行為;第七節政府之干涉(包括第八款之依法之拘捕、扣押、管制、徵用或沒收及第九款之檢疫限制),將性質接近者合併討論外,其他各款均專節討論。
第四章 船舶之堪航能力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船舶堪航能力之注意義務,依我國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限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惟「發航前及發航時」之意義如何? 我國法上係採「預定航程主義」抑或「航段主義」?與運送人責任有密切關係。有關運送人對船舶堪航能力注意義務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船舶堪航能力之注意義務,是否為運送人主張免責事由之先決條件?在因果關係方面,損害與船舶之無堪航能力間應否具備因果關係?又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船舶無堪航能力與運送人免責事由間何者效力優力?其間關係如何?均為本章所欲討論之問題。
第五章 商業上之注意業務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商業上之注意義務與船舶堪航能力之注意義務,同為運送人之基本義務。本章討論之重點為商業上注意義務與免責事由間之關係、舉證責任、及因果關係等問題。鑑於託運人未接觸運送業務,在舉證方面處於劣勢,因未能舉證結果,可能受到敗訴判決,故運送人有無過失之舉證責任究應由何人負擔,為學說及實務爭訟之焦點。本章以現行法體系為基礎,探討運送人商業上注意義務之舉證責任問題,並剖析各該免責事由與商業上注意義務之關係。商業上注意業務為運送人之基本義務,舉凡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堪航能力注意義務及直航義務均與本義務有關,但在免責事由中,航海技術上過失及失火免責事由係過失責任原則之例外;船舶堪航能力注意義務亦僅限於「發航前及發航時」,而不及於「運送全程」,致使運送人責任問題益形複雜。如何兼顧現行法律之基本架構及託運人之保護,在合理之範圍內,應由運送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上開各問題將於本章中討論之。
第六章 船舶之變更航程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變更航程有「地理上變更航程」及「非地理上變更航程」之分,「非地理上變更航程」,例如未經授權之甲板裝載,我國海商法已規定於第一百十七條。故本章討論之「變更航程」限於「地理上變更航程」。海商法第一百十五條之變更航程與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一款之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係不同概念,但兩者有密切關係。為救助財產而變更航程,使貨物蒙受危險,卻使運送人獲得救助報酬,損此益彼,對於救助財產之適用範圍是否應予限制?船舶變更航程後得否主張免責事由?損害與變更航程間應否具備因果關係?其舉證責任由何人負擔?均為本章探究之對象。
第七章 法律修正之建議。本文係以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為中心,研究其與堪航能力注意義務、商業上注意義務與直航義務間之關係。就我現行海商法之架構言,係偏重運送人利益之保護,在第一百十三條之免責事由中,不但減輕運送人之舉證責任,而且第一款之航海技術上過失及第三款之失火,亦為過失責任原則之例外。因此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藉解釋方式減輕託運人之舉證責任,因受原有架構限制,效果下彰,且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造成體系矛盾現象。本章就各節討論結果,試擬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修正芻議,以為我國未來修正海商法之參考。
第八章 總結論。我國現行海商法所規定之責任制度相當複雜,由於師法美國一九三六年海上貨物送法,在立法技巧上並不高明,加上部分條文之誤釋,使原本複雜之制度,益難理解。海上運送人責任制度之設計原即偏惠運送人,如何運用法律解釋方式,在現行架構下,保護貨物所有人,為本文之基本原則。本章總結各章論點,並提出改進貨物運送人免責事由之建議。
本文資料,主要搜集自哈彿大學法學院圖書館、同校燕京圖書館、國立中央圖書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圖書院、本校社會資料中心、中正圖書館等,部分日文資料則委請留日學長代為搜集。寫作期間,雖曾赴哈彿大學訪問研究,並造訪美國國會圖書館,及其他大學圖書館搜集資料,但學海無涯,資料疏漏及法律見解不當之處仍多,尚請博雅先進不吝指正。
封面頁
論文口試
序言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海上貨物運送法之適用範圍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海牙規則與漢堡之規定
第三節 外國法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法國法
第三項 美國法
第四項 加拿大法
第五項 小 結
第四節 我國學說及法院見解
第五節 「海上運送分割說」及「海上運送單一說」之理論基礎
第六節 結 論
第三章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航行與船舶管理上之過失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航行與船舶管理上過失規定之適用
第一款 適用範圍
第一目 外國學說
第二目 外國法院之見解
第三目 我國法之檢討
第二款 運送人本身有過失者
第三項 小 結
第三節 海上危險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英國法
第三項 美國法
第四項 法國法
第五項 日本法
第六項 我國法之檢討
第七項 小 結
第四節 失 火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火災免責之理論根據
第三項 外國法與漢堡規則
第一款 英國法
第二款 美國法
第三款 法國法
第四款 德國法
第五款 日本法
第六款 漢堡規則
第七款 小 結
第四項 火災之意義
第一款 火與熱
第一目 概 說
第二目 美國法院見解
第三目 評 述
第二款 人為之火
第三款 煙與滅火行為之損害
第五項 火災之時、地
第六項 運送人本身與履行輔助人之過失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運送人之行為
第三款 實際過失與知情
第四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七項 舉證責任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英國法
第三款 美國法
第四款 法國法
第五款 德國法
第六款 日本法
第七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八項 結 論
第五節 天 災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天災之意義
第三項 天災與海上危險
第四項 天災與不可抗力
第五項 小 結
第六節 戰爭、暴動與公共敵人之行為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戰 爭
第一款 戰爭之意義
第二款 戰爭免責事由是否限於運送人所屬國以外之戰爭始有適用?
第三款 舉證責任
第三項 暴 動
第四項 公共敵人之行為
第五項 小 結
第七節 政府之干涉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政府干涉之意義
第一款 依法之拘捕、扣押、管制、徵用或沒收
第二款 檢疫限制
第三項 小 結
第八節 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之意義
第三項 舉證責任
第四項 小 結
第九節 包裝不固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包裝不固之意義
第三項 包裝不固之舉證責任
第四項 小 結
第十節 標誌不清或不符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標誌不清或不符之意義
第三項 舉證責任
第四項 小 結
第十一節 貨物之固有瑕疵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固有瑕疵之意義
第三項 固有瑕疵與包裝不固
第四項 舉證責任
第五項 小 結
第十二節 託運人之行為或不行為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主客觀之適用範圍
第三項 小 結
第十三節 船舶之隱有瑕疵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外國法
第三項 代結論-我國法之檢討
第十四節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款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履行輔助人之主客觀適用範圍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英美法
第三款 法國法
第四款 德國法
第五款 日本法
第六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一目 概 說
第二目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與民法第六百三十六條之適用
第三目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主觀適用範圍
第四目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客觀適用範圍
第五目 民法第六百三十六條之主觀適用範圍
第六目 民法第六百三十六條之客觀適和範圍
第七目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款之主客觀適用範圍
第三項 損害原因之舉證責任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外國法院見解
第三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四項 與本款免責事由有關問題之檢討
第一款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款與第一百零七條之關係
第二款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款之免責事由,是否應與同條其他各款免責事由同類?
第三款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款與商業上過失之立法形式
第四款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款的存廢問題
第五項 小 結
第十五節 結 論
第四章 船舶之堪航能力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節 船舶之堪航能力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發航前及發航時」之意義
第三項 預定航程主義與航段主義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外國法
第三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二節 船舶有無堪航能力之舉證責任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英美法
第一款 船舶堪航能力是否為運送人主張免責事由的先決條件?
第二款 船舶堪航能力之舉證責任
第三項 法國法
第四項 德國法
第五項 日本法
第六項 我國法之檢討
第三節 船舶之無堪航能力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英國法
第三項 美國法
第四項 德國法
第五項 日本法
第六項 我國法之檢討
第四節 船舶之無堪航能力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項 總 說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英美法
第三款 德國法
第四款 日本法
第五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二項 航海技術上過失
第一款 船舶無堪航能力與航海技術上過失之區別
第二款 船舶無堪航能力與航海技術上過失之競合
第三款 小 結
第三項 海上危險
第四項 失 火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英國法
第三款 美國法
第四款 德國法及日本法
第五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五項 天 災
第六項 船舶之隱有瑕疵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船舶隱有瑕疵與船舶無堪航能力規定之區別
第三款 小結-船舶之隱有瑕疵與船舶無堪航能力的競合
第七項 結 論
第五節 總 結
第五章 商業上之注意義務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節 商業上之注意義務
第二節 商業上注意義務之舉證責任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商業上之注意義務是否為運送人主張免責事由的先決條件?
第三項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七款是否為其他各款免責事由之原則性規定-即運送人主張同條第一款至第十六款之免責事由時,應否同時舉證證明自己無第十七款之過失?
第四項 小結-運送人有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第三節 商業上之注意義務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第四節 商業上之注意義務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項 總 說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英國法
第三款 美國法
第四款 法國法
第五款 德國法
第六款 日本法
第七款 我國法之檢討
第二項 航海技術上過失
第一款 商業上注意義務與航海技術上過失之區別
第一目 英美法
第二目 德國法
第三目 日本法
第四目 我國法之檢討
第二款 商業上過失、管理船舶之過失與堪航能力間之關係
第三款 商業上注意義務與航海技術上過失之競合
第四款 小 結
第三項 海上危險
第四項 失 火
第五項 天 災
第六項 依法之拘捕、扣押、管制、徵用或沒收
第七項 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商業上之注意義務與罷工免責事由之關係
第三款 避免或結果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之義務
第四款 小 結
第八項 包裝不固
第九項 固有瑕疵
第十項 小 結
第五節 結 論
第六章 船舶之變更航程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十一款與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關係
第三節 變更航程之意義
第四節 合理的變理航程
第五節 變理航程之舉證責任
第六節 因果關係
第七節 變更航程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英國法
第三項 美國法
第四項 法國法
第五項 德國法
第六項 日本法
第七項 漢堡規則
第八項 我國法之檢討
第八節 結 論
第七章 法律條正之建議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修正原則
第三節 條法芻議
第八章 總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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