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為「唐律」內之一專題。「唐代官人在刑事法上地位」之研究;在唐代,官人與凡人,在法律上地位有其不同。本論文除了根據「唐律」上有關條文加以分析研究之外;並參考新舊唐書本紀、列傳、志、表上之實例,資治通鑑、全唐文、唐六典、唐會要有關資料,相互印證,理論與實際並重,探討官人在刑事法上之地位,共分七章,其要點如次:
第一章序論。
第二章總說:第一節為官人與罪刑。第二節為官之種類。
第三章官人身份在刑法上之效果。
第四章官人官親之殊遇。
第五章除免當贖法:
第一節總說。
第二節除免,一應除免之犯罪。第三節為官當,首述官當之範圍。
第六章官人犯罪之連坐:
第一節同職犯公罪之連坐,論同職犯公罪時,四等官節級連坐,就名例四○條,一般犯公罪之連坐加以說明。
第二節為特別公事之連坐,乃就衛禁、職制、廄庫、擅興、捕亡等律內之特例,此等罪名非公事失錯。
第三節為公事失錯自覺舉,分一般公事失錯及官文書稽程之自覺舉,分要件及效果兩者說明之。
第四節其他事由之連坐,舉其要者有廢太子、誅大臣、舉主連坐、朋黨、親屬關係、長官部屬關係等。
第七章法官責任:我國舊律,對法官斷獄,不論故意與過失皆負絕對之責任。唐律斷獄篇,對法官判案錯誤,應負責任之規定十分詳盡,同時更有詔敕加以補充,以促其注意。對犯人之收禁及戒護;裁判程序之拷訊、待囚、斷罪;執行程序之決笞杖、配徒流、決死列;以及疑罪,皆有規定。同時結案有一定期限,如有違犯,法律上有一定之制裁。
(限達賢圖書館四樓資訊教室A單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