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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曾瑞慶
論文名稱: 債務不履行歸責事由之研究
指導教授: 鄭玉波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82
畢業學年度: 7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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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之重心在債篇,而債篇之主要內容則在於規定確保債之履行,及不履行時之救濟途徑。在履行方面,債篇就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法等均有詳細之規定;在不履行方面,債篇就賠償之範圍,賠償之方法雖亦有規定,但對最核心問題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判斷上,則僅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及相對概念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兩句法律上術語涵蓋之,並水就斯二者加以定義,以致適用上難免界限不清,其運用妥當與否,關係當事人訴訟上之勝敗,亦影響到當事人之權益,故歸責事由概念之確立,對解決債務人不履行之問題而言,係屬當務之急。本文之目的,即在將此方面之有關判例(決)加以分類整理分析,冀能導出一個比較清晰具體之概念,以為判斷責任之基準,而使該方面之問題能獲得較公平合理之解決。

    本文共區分為三篇,茲將其內容概述如后:

    第一篇緒論,第一章敘及研究本論文之目的、作用及研究之方法,以開啟本文之端緒;第二章就債務不履行之意義及效力加以略述,俾對其核心問題之歸責事由能瞭解其全貌,而把握研討重點;第三章就與歸責事由相關連之若干基本觀念予以分析解說,使能深刻體認歸責事由之判斷要素,而能妥當運用。

    第二篇本論,第一章就致使債務不履行之外部性狀況,經關連考察後,認定債務人已盡注意義務之判決加以分類整理,而導出一個較詳明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之概念,冀藉此相對概念將「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之概念明顯襯托而出:第二章至第四章,就致使債務不履行之外部性狀況,經考察後,認定債務人未盡注意義務之判決,及債務人依約定,或依法律規定應就事變,不可抗力負責之判決加以分類整理,而導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之實務界的認定基準,以獲得一個較清晰具體之概念;又其中第三章兼就債務履行補助人之故意過失,債務人應予負責之學說,及其適用範圍加以討論,以求能力正確適用。

    第三篇結論,第一章就前述由判決整理出之實務上見解,加以整體性之總結歸納說明,並指出日本該方面之判決趨向,以供借鏡;第二章探討一些與歸責事由有關之問題,首從契約自由原則來探討免責特約之效力,希望能藉此探討而使經濟上之弱者,及非出於自由意願而訂立免責約款之債權人,能獲得較確切之保障;次從過失主義來探討歸責事由之必要性,希望藉此探討而使因過失主義所帶來之一些不妥當現象,能獲得較完善之解決;再次從給付期待不能之概念來探討給付困難時債務人之責任,希望藉此探討而使這種情況下之債務人,能獲得適當之補救;最後則以探討後之結語作為本文結束。

    本文得以順利完成,端賴:鄭師玉波教授之悉心指導,並於百忙中,詳加批閱斧正;林推事武順,林律師瑞成及內人楊秀美對外文資料之幫忙譯釋;最高法院資料室馬科長及其他同仁,對蒐集有關判決之協助,於此謹至最高之謝忱。

    本文所引用之判例(決)係以我最高法院所發表者,及日本學者長尾治助先生於其「債務不履行之歸責事由」一書中所蒐集者為主,至於我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日本之最新判決,則因蒐集非常困難故未加引用,深感缺欠,加以筆者學疏才淺,謬誤難免,尚祈高明不吝指正為禱。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凡例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債務不履行之意義與效力
    第一節 給付不能
    第一項 給付不能之意義
    第二項 給付不能之種類
    第三項 給付不能之效力
    第二節 給付遲延
    第一項 給付遲延之意義
    第二項 給付遲延之效力
    第三節 給付拒絕
    第一項 給付拒絕之意義
    第二項 給付拒絕之效力
    第四節 不完全給付
    第一項 不完全給付之意義
    第二項 不完全給付之效力
    第三章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第二節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第一項 故意
    第二項 過失
    第一款 過失之意義
    第二款 過失之概念要素
    第三款 過失之態樣
    第四款 過失之種類
    第五款 注意義務之時的界限
    第六款 注意義務之範圍
    第三項 事變
    第四項 債務人責任之法律規定及酌定
    第三節 責任之特約
    第四節 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與證明之對象
    第一項 舉證責任
    第二項 證明之對象
    第五節 違法性與歸責事由之關係
    第六節 受領遲延與歸責事由
    第二篇 本論
    第一章 債務不履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相對概念
    第一節 債權人之情事
    第一項 債權人之行為或義務違反
    第二項 債權人之死亡與異常體質
    第二節 第三人之情事
    第一項 特定第三人之情形
    第二項 不特定第三人之情形
    第三節 人為的社會狀況之變化
    第一節 運送上之障礙
    第二項 同盟罷工
    第三項 原材料不足及勞動力不足
    第四項 工廠所在地淪陷
    第四節 因公權力之拘束
    第一項 公權利之行使
    第二項 法令之施行及變更
    第五節 戰亂或自然的災害
    第一項 標的物因戰亂而滅失
    第二項 自然的災害
    第二章 債務人之故意過失-可歸責事由之一
    第一節 債務人之情事
    第一項 完全於債務人支配下之故意過失
    第二項 法律之知、不知與過失
    第三項 以第三人同意為債務內容而未獲同意
    第二節 債務不履行雖係因外部之事由但仍認係歸責事由者
    第一項 第三人之情事與債務人之過失
    第二項 雖在外部的事由之影響下但得防止不履行之發生而未防止
    第三章 履行補助人之故意過失-可歸責事由之二
    第一節 學說
    第二節 適用範圍
    第一項 主觀適用範圍
    第一款 履行補助之之概念
    第二款 債務人意思條件之必要性
    第三款 從屬關係之必要性
    第二項 客觀適用範圍
    第一款 須履行補助人參與債之履行行為
    第二款 須履行補助人有故意過失
    第三款 須債務人本人無過失及無免責特約
    第四章 事變-可歸責事由之三
    第一節 對於通常事變負責者
    第二節 對於不可抗力負責者
    第三編 結論
    第一章 實務上見解總述
    第二章 有關問題之探討與展望
    第一節 從契約自由原則探討免責特約之效力
    第二節 從過失主義探討歸責事由之必要性
    第三節 從給付期待不能之概念探討給付困難時債務人之責任
    第四節 結語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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