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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煒
論文名稱: 所得稅法交際費基本限額規定合理性之研究
指導教授: 陳明進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商學院 - 會計學系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論文出版年: 2013
畢業學年度: 88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87
中文關鍵詞: 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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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文摘要

    交際費是企業經營的一項必要成本,其是否應有限額之規定,又限額計算之標準是否合理,攸關租稅政策之合理性以及企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我國現行所得法對交際費之基本限額規定以營利事業之業別及其營業額為基礎,是否能反映企業經營所須必要與合理的交際費額度,經常招致實務界的批評。尤其以營業額作為交際費限額計算基礎之規定,一直被認為容易造成中小企業交際費超限遭剔除,因而使其在租稅負擔上處於不公平的地位。然而上述批評皆無實證資料佐證,較缺乏說服力,因此本文利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民國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電腦檔案資料為研究樣本,依據稅法交際費基本限額之規定,進行敘述性統計分析及迴歸實證模型分析,檢驗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交際費列報基本限額規定之合理性,並輔以先進國家稅法對交際費列報之規定,作為我國參考改進之建議。

    從美國、德國、日本三國稅制與我國所得稅法比較之結果,顯示交際費的列支設定限額是國際間一個普遍的現象,日本是就資本總額設限,不允許大企業列報交際費,中小企業則可在一定的限額下列報交際費,較能達成扶助中小企業之目的。美國、德國則就個別支出項目設定限額,並限制奢侈性的消費不得列報,較能符合實質課稅之精神。

    經由敘述性統計之結果顯示:

    1. 會計師簽證申報在交際費的列報上有節稅之租稅利益;

    2. 各地區申報的交際費佔銷貨淨額比率有顯著不同,其中以台北市為最高;

    3. 適用相同業別標準之不同行業間的交際費佔銷貨淨額比率存有顯著之差異,我國稅法規定只區分成三類,過於簡略,不能符合企業之需要;

    4. 實務上企業交際費之支出情形,似與稅法依營業額採累退之規定相符,對中小企業並未過於嚴苛,但適用較低級距之小型企業則有容易超限之情形。

    Tobit實證模型之結果顯示:

    1. 現行稅法對交際費限額的規定,並非適用所有業別;

    2. 現行稅法交際費規定對中小企業而言,並非過於嚴苛,而對其有不公平之情形;

    3. 稅法對交際費支出設定限額有其必要性;

    4. 企業之經營環境會影響交際費之支出。

    因此,本研究建議我國可以參考日本之立法例,針對容易混淆之費用科目給予以明確的定義,並明示得列為交際費之支出項目,以減少徵納雙方對支出項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之爭議。同時,改採核實認定交際費,並就個別項目設定限額之規定,以避免企業過於浪費,兼顧實質課稅之精神。若限於稽徵成本之考量,欲維持總額設限之方式,應考慮企業有基本交際應酬支出之需要,此部份不應與營業額相聯結,允許企業列報固定額度的交際費支出,以減少企業因營業額較低而容易遭超限剔除的不公。此外,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租稅待遇上不宜歧視進口商,故本文建議取消此項優惠措施,以符合經濟情況變遷之趨勢。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三節 研究貢獻………………………………………..4

    第四節 研究架構………………………………………..5

    第二章 文獻回顧…………………………………………….6

    第一節 我國稅法對交際費支出之相關規定彙整……..6

    第二節 交際費實務常見爭議之問題…………………10

    第三節 稅法交際費規定國際面之比較………………17

    第三章 研究方法…………………………………………...29

    第一節 資料說明……………………………………....29

    第二節 Tobit模型……………………………………...31

    第三節 變數衡量………………………………………34

    第四章 實證研究結果…………………...…………………42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分析…………...………………….42

    第二節 迴歸模式之實證結果………...……………….5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67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67

    第二節 研究限制………………………...…………….71

    參考文獻……………………………………...……………..73

    附錄一 虛擬變數邊際影響之計算過………...…………....78

    附錄二 稅法法條規定……………………………………...82

    附錄三 OLS迴歸模式之計算結果………………………..85


    參 考 文 獻
    (一) 國內文獻
    1. 吳習,吳嘉勳,民國88年,稅務會計,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 何政雄,民國85年,營養衛生認知及社會經濟變數對台灣家庭漁產品消費支出之影響分析,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漁業經濟研究所未出版碩士論文。
    3. 明憲,民國83年,談綜合券商列支交際費之爭議,中國稅務旬刊,第1531期,頁14-16。
    4. 林柄滄,民國72年,談為什麼饋贈禮品不可以列為交際費,中國稅務旬刊,第1160期,頁9-12。
    5. 林世銘,民國87年,會計師稅務簽證與租稅逃漏,中華會計學刊(已接受論文)。
    6. 財政部,民國87年,所得稅法令彙編,財政部稅制會。
    7. 陳清秀,民國87年,現行稅法規定交際費認列合理性之探討,財稅研究,第30卷,第4期,頁33-48。
    8. 陳清秀、張五益、王力,民國87年,現行稅法規定交際費認列合理性之探討,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委託。
    9. 陳鍾文,民國75年,佣金支出與交際費認列之界定,實用稅務,第5卷,第18期,頁31-33。
    10.張繁,民國73年,實用稅務會計問題之研究-營利事業列支交際費實務,稅務旬刊,第1188期,頁20-22。
    11.張進德,民國85年,租稅法: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2.游能淵,民國76年「實用稅務會計問題之研究-交際費之列支(一),稅務旬刊,第1272期,頁22-23。
    13.游能淵,民國76年,實用稅務會計問題之研究-交際費之列支(二),稅務旬刊,第1273期,頁22-23。
    14.歐森藩,民國74年,所得稅法上有關交際費之研析-兼論藍色申報制度之得失,會計與管理,第715期,頁198-200。
    15.魏嵐,民國88年,美國地產業的報稅實務,中國稅務旬刊,第1709期,頁16。
    16.渡邊淑夫著,柯世明譯,民國74年,日本法人稅法概要,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17.稅旬編輯部整理,民國87年,招待經銷商或顧客旅遊可按交際費認列,中國稅務旬刊,第1674期,頁38。
    18.稅旬編輯部整理,民國87年,建設公司採全部完工法未完工年度進貨交際費如屬管理費用應予認列,中國稅務旬刊,第1668期,頁40。
    19.稅旬編輯部整理,民國87年,交際性餐費支出應以交際費科目列支,中國稅務旬刊,第1697期,頁41。
    (二)國內報紙部分
    1. 王駿,民國87年3月21日,立委減稅版本 下周點火 內容包括:交際費列為進項稅額、進口農業用原料免稅、繳稅方式改為先申報後繳納等:惟財部堅決反對,工商時報,第1版。
    2. 李昭毅,民國85年5月30日,業務公關用紅白帖可列入交際費計,工商時報,第5版。
    3. 邱馨儀,民國88年5月18日,貨物外銷未有外匯收入 不能列為計算交際費基礎,經濟日報,第11版。
    4. 沈明川,民國88年11月6日,會計專家:交際費是公開的秘密 業者說給回扣很普遍 公關支出不違法 經部也表不意外,聯合晚報,第4版。
    5. 沈錦添,民國88年8月1日,建設公司交際費之計算 應以已實現的銷貨淨額為基礎,工商時報,第8版。
    6. 林文義,民國83年7月29日,保險業交際費用職工福利金認列標準放寬,經濟日報,第11版。
    7. 林文義,民國86年10月8日,果嶺費不准列報交際費 不合邏輯 高球俱樂部會費可列果嶺費不准 行政院不認同,經濟日報,第11版。
    8. 林文義,民國87年4月9日,採全部完工法列報收入建設公司施工期間不得列報交際費,經濟日報,第11版。
    9. 林文義,民國87年10月28日,企業酬佣費用列報應符規定 送金幣勞力士金錶屬對個人贈與不得列公司交際費,經濟日報,第10版。
    10. 林文義,民國88年12月7日,會計師工會:建請列入抵稅範圍 企業交際費及酬勞員工用品遭會計疏忽虛報進項稅額,經濟日報,第10版。
    11. 柯滿鈴,民國85年1月29日,加班交際等費用認列爭議多 未能提出證明資料結果常被大量刪除,工商時報,第16版。
    12. 陳美珍,民國83年1月15日,促銷費用攸關節稅 分清交際費或廣告費可免權益受損,經濟日報,第5版。
    13. 陳美珍,民國88年11月26日,產品說明會相關費用應以交際費科目列支,經濟日報,第10版。
    14. 許啟智,民國85年5月31日,與業務無關不得報交際費 公司董事以個人消費支出轉列公司費用遭處罰金3000元,經濟日報,第6版。
    15. 黃玉珍,民國85年9月3日,交際費列報憑證不符規定 且不足證明與業務有關 稅局有權不准認列,經濟日報,第6版。
    16. 黃玉珍,民國86年3月12日,券商列報費用嚴格查核,經濟日報,第5版。
    17. 黃玉珍,民國87年11月16日,交際餐費應以交際費入帳 不得列為會議或其他費用 超限部分不能列報,經濟日報,第10版。
    18. 黃玉珍,民國88年4月6日,書審報稅所得與帳載差額可減除 中小企業申報營所稅 要注意這項權益避免重複課稅,經濟日報,第10版。
    19. 黃玉珍,民國88年4月22日,廠商招待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 不得報廣告費只能算交際費,經濟日報,第11版。
    20. 黃玉珍,民國88年10月9日,廠商不得濫報交際費 若非業務必要或無支付事實 即使未超限 仍會被剔除補稅,經濟日報,第10版。
    21. 黃玉珍,民國89年4月6日,廠商招待經銷商出國旅遊應列交際費 免被剔除,經濟日報,第11版。
    22. 張福淙,民國85年2月28日,報支交際費 政府民間待遇不同,工商時報,第16版。
    23. 劉東皋,民國83年5月30日,真憑證假查核 交際費收據被要求自動剔除補稅 建築商嘆稅法不合理逼人造假,經濟日報,第11版。
    24. 經濟日報社論,民國86年9月22日,營所稅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應再改進,經濟日報,第2版。
    (三)國外文獻
    1. Arthur Andersen, 1997, Asia and the Pacific-A Tax Tour .
    2. CCH Incorporated , 1997 , Internal Revenue Code .
    3. CCH Incorporated , 1999 , U.S. Master Tax Guide .
    4. Elizabeth A. Kundin and Deborah Walker, 1994 ,Current Developments in Employee Benefits(Part Ⅱ)Executive Compensation Issues ; VEBA Deductions ; Deferred Compensation ; Travel and Entertainment Expenses ; COBRA Developments ; “Nanny” Tax , The Tax Adviser , (Dec), Vol 28, pp.757-767.
    5. Green,W.H., 1995, Limdep Version7.0 User's Manual , New York : Econometric Software , Inc.
    6. IRS Publication 463, 1996, Travel, Entertainment, Gift, and Car Expenses, 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7. Kofinas Chaim, 1995, New Jersey Gross Income Tax Adjustment For Meal and Entertainment Deductions , The CPA Journal ,(Aug.)pp.64 .
    8. Lester Rosenbaum, 1995, New Jersey Gross Income Tax Adjustment For Meal and Entertainment , The CPA Journal ,(June)pp.72 .
    9. 1997, Not All Entertainment–type Expenses Are Subject to Deduction Limit , Taxation For Accountants ,(July)pp.57-59 .
    10. 渡邊淑夫 , 1993 , 日本法人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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