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簡易檢索 / 詳目顯示

研究生: 李嵩賢
Li, Song-Xian
論文名稱: 台灣省縣市議會組織之研究
指導教授: 翁岳生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學院 - 公共行政學系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論文出版年: 1977
畢業學年度: 6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348
中文關鍵詞:
相關次數: 點閱:81下載:0
分享至: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研究動機
    曩昔,英國有一句名言:「英格蘭因免於中央集權及官僚制度而得救」
    ((England saved from centralization and bureaucracy)。法國政論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亦曾云:「國家固得建立其自由政府,但沒有地方自治制度,則不能有自由的靈魂」。是以地方自治猶如「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地方自治誠為民主政治的基礎,但地方自治的靈魂,則寄之於地方議會。地方議會為地方的決策機關,立法機關,及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地方自治的成敗,幾乎全繫於地方議會之是否健全。是我人研究地方自治,而又特重地方議會此為原因之一。
    復次,自一九○○年古德諾( F. J. Goodnow )教授出版「政治與行政」(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一書以來,研究行政學者,率把行政學的範圍,嚴格限制在脫離「政治」
    而獨立於「純行政」的領域。但近年來,「政治與行政分離」的學說,已受到抨擊,行政學者漸已承認行政不能脫離政治而獨立。政冶為目的,行政為手段,但目的與手段必須相互關聯。因此,現代行政學的範圍已擴充至將議會的控制及其他民主程序包括在內。筆者在大學及研究所所學的都是公共行政,對行政學的新趨勢,自能窺知一二。兼以筆
    者對動態政治( dynamic politics)有極大的興趣,而議會在政治舞台中所扮演的角色,又非靜態的觀察所能瞭然。此乃筆者之論文以議會為題目,探研議會組織結構及其職權連作過程原因之二。
    縣市議會為地方中間層級的議爭機關。其職權行使之範圍,雖不大於台灣省議會,卻又大於鄰鎮民代表大會。其職權對整個縣市居民影響頭大。惟以近年來,縣市農會○1議員一再出事,引起非議。○2議會之討論不能顧慮整體利益。○3議會不能發揮自治功能。故受各界的批評與指責。為期檢討改進,故筆者又將議會之研究,橫斷面固定在縣市議會這一層級。縱斷面則自縣市議會第一屆至第八屆,均予剖述。又:組織與職權不可分,有組織必有職權,因職權而設組織,兩者的關係猶如一體之兩面。是以本研究論文題目雖為縣市議會組織之研究,實則已包括縣市議會職權之探討。
    研究方法:
    一、採用方法
    自二十世紀初期,哈彿大學葛思教授(John Gaus)倡生態途徑(Ecological Approach)以來,學術界受到了衝擊而引起了很大的變動。雷格斯(F. W. Riggs )承其門脈,更使「生態途徑」風起雲湧。所謂生態途徑(亦稱生態研究),是指研究組織不僅在研究組織體本身,而且還要研究組織體內在與外在環境(inner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不僅注重靜態資料的研習,還特別注重動態運作的觀察。以這種研究途徑(Approach),應用之於縣市議會的探研,是最恰當不過了。蓋因縣市議會實在是一個利益表明(interets articulation),利益綜合( interests aggregation ),政治溝通(political communication),政治社會化和政治引用 (Political socialization and political recruitment )等輸入( inputs )和法規制定
    (rule-making) )輸出(output)功能參綜的轉變組織體。人民、議員、議員集團(group),縣市政府主管,在議會中都分別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研究縣市議會,自非以一個議會組織規程和議爭規則即可瞭然。因此,本研究即採取生態研究法,對靜態結構和動態資料的搜研,兼而有之。
    在研究靜態組織結構上,所採取之方法(method)是以文件法(documentary method)為主。所謂文件法,依呂俊甫先生的定義,「文件法是尋求真實的文件或物料,加以分析研究的方法。」本文收集資料時,即注重有關法令規章,諸如自治法令等,其他如政府文件、研究論文、雜誌及報紙都加以注意。
    在研究議會運作動態上,則以問卷法( questionaire )與訪問法(interview)雙重為之。問卷目的在尋求當前縣市議會問題之所在。問卷對象則為縣市議員及秘書室人員,對縣市議會理論與實務均有暸解者。為補問卷法之不足,並求週延謹慎起見,筆者除赴內政部請教民政司副司長董翔飛教授,省政府民政廳第二科科長許桂霖先生外,並就近訪問台北縣議會秘書室人員及多位議員,以企求發現問題之所在,及作為解決問題途徑的參玫。
    二、研究經過
    A.問卷部分
    1.問卷製作:本論文問卷之製作,係經過慎重的構思、訪問並試測,始告全部完成。問卷內容部分,承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第二科科長許桂霖先生提供意見,內政部民政
    司副司長董翔飛老師及指導教授翁岳生老師的修改提示,全稿稍作初步定案。惟為顧及實際測驗結果,乃先以粗樣,經由台北縣議會議員李文炳先生轉託三十位議員先行試測。根據試測結果,又將問卷題數由原先之二十四題,修正為二十二題。正式問卷迄此始告製作成焉。
    2.問卷抽樣:本文問卷對象分為兩部分,一為縣市議員,一為祕書室職員。對象不一,但所用問卷則同。議員部分,除全省各縣市議長副議長四十名採普測外,其他議員係依台灣省民政廳六二年編印之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第八屆議員名冊,採系統抽樣法(
    systematical sampling ),於名冊中,按序數值三或三之倍數,即選出作為問卷對象,共選出二八三名,因所抽出者有議長副議長者(重複),有解職死亡者,故將之扣除得二六八名。故本項問卷對象連同議長副議長計共三○八人。
    秘書室職員問卷分發頗為不便。因無全省各縣市議會職員錄可循,故只能求之於各縣市議會議紀錄,也因為如此,所發的問卷也較少。計議事組主任二十份,主任秘書二十份,議長室秘書二份(台北縣議會、台中縣議會各一),共四十二份。總計全部發出的問卷數為三五○份。
    3.問卷函寄及收回:問卷制作完成,抽樣對象選定,即進行問卷函寄。計寄出問卷三五○份。收回二○三份,收回率為百分之五十八,其中廢卷(住址更改、議員拒填等)八份。可用卷為一九五份,佔函寄問卷總數之五五‧七一%。
    B.訪問部分
    本研究論文,自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七日起,即作一連串的訪問。訪問方法或以書信或以電話或用面談等方式,至同年十二月五日始告一段落。訪問對象包括: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董翔飛先生,省政府民政廳第二科科長許桂霖先生,台中縣議會議長室秘書詹來生先生,台北縣議會議長室秘書高福仁先生,主任秘書陳嘉齡先生、法制專員林木舜先生。台北縣議員李文炳先生、高金五先生等。
    除以問卷訪問兩方式收集有關縣市議會資料外,筆者在去年,而在未依憲法制定省縣自治通則,成立正式縣市議會之前,乃先以行政命令,在台灣實施地方自治。調整縣市行政區域,依照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規定,先後成立縣市議會,原有之縣市參議會則因之而分別結束。
    二、縣市議會
    (一)成立經過
    縣市參議會嚴格說來,還不能說是代表縣民的立法機關(註十一)政府為貫徹憲政精神,並寓有實驗性和示範性(註十二),乃在台灣省提早實施地方自治。民國三十九年,中央政府公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依照該綱要規定:「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議會議員由縣市公民選舉之」。本此規定,省政府即於三十九年七月,開始辦理第一屆縣市議會議員的選舉。因第一屆選舉人事準備不夠充分(註十三),省政府乃本中央之指示,以分期分區辦理選舉的原則,將全省二十一縣市分六期辦理縣市議員選舉,並分別於民國三十九年八月一日至四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就職,成立第一屆縣市議會。
    縣市議會議員之任期原規定為二年,自第三屆起,修改為三年。第二屆於四十年一月十六日及二月二十一日分兩期成立,第三屆於四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及二月二十一日亦分兩期成立。自第四屆起,議員選舉即不再分區分期選舉,各縣市議會統一於四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因任期已改為三年,故第五屆縣市議會至五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始成立。第六屆縣市議會則於五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其後議員任期又改為四年,故第七屆縣市議會延至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此時,台北市已奉中央令改制為直轄市,故台北市議會已不再屬於台灣省縣市議會的範圍。第七屆縣市議會議員任期,原應於六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嗣為配合縣市長省議員任期延長以與中央公職人員增額選舉同時辦理選舉,而呈奉行政院核定延至六十二年五月一日屆滿,故第八屆縣市議員選舉,係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舉行投票,五月一日就職。第八屆縣市議會議員亦應於六十六年五月一日屆滿,惟中央仍以同樣的理由,將其任期延長,而準備於本年(六六年十一月)改選,以成立第九屆縣市議會。
    此外,雙親養育廿餘年之恩,內子紹琴對論文催生之功,均不敢或忘。
    本研究由於筆者才疏學淺,所知有限。雖竭心盡力,仍不免謬誤疏漏,尚祈師長,不吝指正是幸。
    李 嵩 賢 謹識 六十六年六月


    台灣省縣市議會組織之研究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縣市議會沿革暨組織型態1
    第一節 縣市議會沿革1
    一、前身―縣市參議會2
    二、本身―縣市議會7
    第二節 縣市議會組織型態16
    第二章 議員23
    第一節 議員名額與產生24
    一、產生方法24
    二、產生標準34
    第二節 議員任期與去職40
    一、議員任期40
    二、議員去職41
    第三節 議員言行之保障47
    一、言論自由之保障47
    二、身體自由之保障54
    第四節 議員待遇與素質56
    一、議員的待遇56
    二、議員的素質60
    第三章 組織83
    第一節 議長與副議長83
    一、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83
    二、議長副議長之權限90
    第二節 委員會93
    一、委員會的性質93
    二、委員會的職權94
    第三節 祕書室109
    一、秘書室的組織109
    二、秘書室的職權109
    第四章 職權123
    第一節 立法權124
    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125
    二、議決縣市單行規章126
    三、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130
    第二節 財政權131
    一、議決縣市預算131
    二、審議縣市決算報告144
    三、檢查縣市公庫147
    四、議決縣市稅縣市債及其他增加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150
    五、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處分152
    第三節 對行政之監督權153.
    一、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154
    二、質詢154
    第四節 接受人民請願權及其他170
    一、接受人民請願案171
    二、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175
    一、縣市議會職權綜合檢討176
    第五章 立法程序180
    第一節 會議召集與會期189
    一、會議召集189
    二、會期制度190
    第二節 法定人數198•
    一、開會額數之規定198
    二、不足法定人數之處置205
    三、法定人數消失之處置206
    第三節 立法過程209
    一、提案209
    二、審查與討論217
    三、讀會與表決219
    第四節 復議與覆議224
    一、復議224
    二、覆議225
    第六章 職權影響因素241
    第一節 自治監督241
    第二節 縣市政府250
    第三節 非正式組織261
    第四節 民意輿論269
    第七章 結論279
    參考數目285
    附錄(一)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295
    附錄(二)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317

    壹、基本資料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台灣省地方自治法規 民國六一年六月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編印。
    1.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2.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3.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準則)。
    4.台灣省各縣市議會法律委員會設置辦法(準則)。
    5.台灣省各縣市議會辦事細則(準則)。
    6.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
    三、台灣選政○1 民國五十九年六月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編印。
    四、台灣選政○2 民國五九年六月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編印。
    五、台灣省地方自治誌要 民國五十五年五月 中華大典編印會編印。
    六、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 行政學篇(六十五年九月)、政治學篇(六十年二月) 商務。七、台灣省地方自治座談會座談紀要 民國六十二年六月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編印。
    八、地方自治 民國六十年十月 台灣省政府新聞處主篇。
    九、台灣光復三十年 民國六十四年十月 台灣省政府新聞處主編。
    十、台灣省各縣市議會大事議事錄 各縣市議會祕書室主編。
    十一、統計手冊第九期 民國六十三年四月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主計室編印。
    貳、有關論著
    1.英文部分(包括期刊)
    一、Kast, F. E. and Rosenzweig, J. 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A Systems Approach. New York: McGraw-Hill, 1974.
    二、Barnard. Chester I,. 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8.
    三、Rothelisberger and Dickson, Management and the Worke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9.
    四、Geary, Mc., ” The Councilman Learns His job.” in National Muncipal Review. Vol. L3 (June, 1954).
    五、Wickwar, W, H.,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Local Government University of S.C. Press. 1970.
    六、Gaus, John M., “A Theory of Organization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John H, Gans, Leanard D. White and Marshall E. Dimock, The Frontier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icago, 1936.
    七、Munro, W. B. and Ayearst M., The Government of Europe. 4th edition 1954.
    2.中文部分
    一、羅孟浩:地方自治的理論體系 民國五九年四月 商務。
    二、羅孟浩:地方自治原理 民國四十三年一月 中央文物供應社。
    三、羅孟浩:各國地方政府 民國四十八年十月 正中書局。
    四、羅孟浩:立法程序論 民國六十三年三月 正中書局。
    五、張金鑑:各國市政 民國四十四年五月 中國地方自治學會。
    六、張金鑑:行政學典範 民國五十九年四月 中國行政學會。
    七、鄒文海:政治學 民國五十六年七月 三民書局。
    八、鄒文海:台灣省地方選舉的研究 民國六十二年元月 環宇出版社。
    九、張劍寒:動態政治 民國六十一年四月 商務。
    十、姚榮齡:比較地方政府 民國五十二年 三民書局。
    十一、李宗黃:台灣地方自治新論 民國四十年一月 中央改造委員會文物供應社。
    十二、李宗黃:美國地方自治考察記 民國五十一年一月 中國地方自治學會。
    十三、李宗黃:地方自治總論 中國地方自治學會印行。
    十四、江繼五:台灣地方自治法規要義 民國四十九年二月 遠東圖書公司。
    十五、江繼五:台灣地方自治總論 民國五十三年二月 遠東圖書公司。
    十六、江繼五:台灣地方自治制度 民國六十一年三月 遠東圖書公司。
    十七、薄慶玖:台灣省議會 民國五十三年七月 國立政大公企中心印行。
    十八、高應篤:地方自治學 六十二年三月 中華書局。
    十九、項昌權:台灣地方議會與地方政府之權責與其相互關係之檢討 六十一年十月 商務。
    二十、鍾泰德:中國地方行政 五十五年八月 幼獅書局印行。
    二十一、金平歐:總統地方自治言論精編 四十四年一月 中國地方自治學會印行。
    二十二、楊一峯:中國地方自治新論 五十一年十月 正中書局印行。
    二十三、楊幼烱:議會論叢 五十三年一月 文星叢刊。
    二十四、伯 輿:自治監督權之研究與檢討 六十三年九月 商務印行。
    二十五、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六十一年七月 朝陽大學法律評論社印行。
    二十六、林紀東:行政法新論 六十二年十月 三民書局。
    二十七、中央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 改進地方自治監督之研究 五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二十八、董翔飛:台灣省縣市政府組織之研究 嘉新水泥公司 六十二年六月 文化基金會。
    二十九、董翔飛:中國憲法與政府 六十五年七月 三民書局印行。
    三十、陳念中:縣各級民意機關 三十九年九月 正中書局印行。
    三十一、陳世鴻:理論與實際地方自治通論 四十七年二月 武學書局。
    三十二、洪慶麟:赴日研修地方行政心得報告 五十四年二月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印行。三十三、項昌權:台灣地方選舉之分析與檢討 六十五年五月 商務印行。
    三十四、張文汲:台灣地方自治法規釋論 四十四年十二月中國地方自治學會。
    三十五、台灣省訓練團:地方議會制度 五十三年四月。
    三十六、郎裕憲:改進地方選舉之研究 六十三年十月 行政院研考會編印。
    三十七、張潤書:行政學 六十五年五月 三民書局印行
    三十八、金耀基:行政生態學 六十年三月 商務印行。
    三十九、姜占魁:機關組織與管理 六十九年六月 政大公企中心印行。
    四十、傳宗懋:台北市議會組織與職權之研究 六十三年二月 政大公企中心印行。
    四十一、施嘉明:日本地方會議 五十七年五月 商務印行。
    四十二、宋承繼:我國現行審計制度財務監督能力之探究 五七年三月 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印行。
    四十三、張宏安:高雄市府會關係之研究 六十四年六月 政大碩士論文。
    四十四、鄭國源:台灣省地方自治法規歷次修改之研究 六十四年五月 政大碩士論文。四十五、謝延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中級主管心目中的難題 六十三年自印。
    參、報紙期刊
    一、薄慶玖:台灣省地方議會立法程序之研究 憲政評論第三卷第一、二、期 分刊六一年一月、二月、三月。
    二、薄慶玖:論地方政府覆議權的行使 政治評論第二四卷第十二期。
    三、張劍寒:地方政府之四種基本類型 憲政思潮第十期 五十九年四月。
    四、高應篤:談談吾國地方自治團體立法與行政的關係 憲政思潮第十期 五九年四月。五、羅志淵:台灣省地方自治的新發展 東方雜誌復刊號 第五卷第二期 六十年八月。六、羅志淵:論政黨在議會中應盡的責任 東方雜誌三卷十一期 五十九年五月。
    七、郎裕憲:台北縣市地方選舉之探討 思與言第十卷第一期 六一年五月。
    八、謝延庚:議員的干擾 中國論壇二卷一期 六五年四月。
    九、江繼五:台灣地方自治法規第七次修改 東方雜誌第九卷第八期 六五年二月。
    十、劉邦達:議會應否對外調查之商榷 中國地方自治第二三卷第七期 五九年十一月。十一、申慶璧:地方自治團體本質中地與人因素的逆轉與順變 中國地方自治第二七卷第六期 六三年十月。
    十二、申慶璧:論縣市創制複決之實施 中國地方自治第二二卷第七期 五八年十一月。十三、黃正義;論地方政府與議會爭議之解決方式 政治評論第二四卷第九期 五九年七月。
    十四、徐懷瑩:略論台灣地方選舉應有的革新 新時代第十五卷第一期 六四年一月。十五、蔡國強:台省地治六種法規修正要點 中國地方自治 第二八卷第八期 六四年十二月。
    十六、台灣日報 市府官員應付質詢的十字訣 五九年九月七日。
    十七、中華日報 地方政府與議會之間 五九年五月七日。
    十八、大眾日報 如何避免議員濫用權力 六十年九月十二日。
    十九、大眾日報 提高議員素質的途徑 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二十、聯合報 議會的闕失與改革方向 五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二十一、台灣日報 本省縣市議會的「病」 六三年七月三日。
    二十二、聯合報 縣市正副議長提名原則 六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十三、台灣日報 對縣市議員選區的意見 五六年九月十一日。
    二十四、聯合報 民主政治與議會功能 六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十五、台灣日報 本屆市議員做了些什麼 六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九日。
    二十六、中央日報 對地方自治法規提出覆議的平議 六六年一月十九日。
    二十七、新生日報 議員議會發言必須公私分明 六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二十八、中國時報 強化地方自治的功能 六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十九、聯合報 對議員行使質詢權的看法 六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三十、聯合報 學生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的影響 六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十一、台灣日報 議員官員選民微妙的三角關係 六五年十二月五日。

    無法下載圖示 此全文未授權公開
    QR CO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