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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吳敦
論文名稱: 民事既判力之研究
指導教授: 姚瑞光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75
畢業學年度: 6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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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是為終局的解決紛爭的國家制度,對當事人的爭執,必須在一定的時點使其終結確定。訴訟自提起判決確定,其間各階段均可發生種種的效力,就終局判決而言,依其判決之宣示,對於法院發生拘束力力,判決之法院已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已宣示之判決;當事人對於判決於不能為上訴時,其聲明不服之途徑已窮,判決即告確定,似此判決至於不能至於不能聲明不服,判決在程序上之效力,可構之為一形式之確定力」。又「形式之確定力」力「發生之結果,對判決之內容亦可生拘束力,而這種拘束力,因有關訴訟標的之實體關係,故可稱之為「標的之標的關係,質確定力」。既判力是確定判決對復訴之拘束力,而此拘束力究係實質的確定力的本身,或是基於實質的確定力而生之效力,或是對法院的拘束力及對當事人形式的確定力之延長,就要探究既判力之本質的問題,此在既判力學說上至今仍爭執未決。并且既判力在訢訟程序上所生之拘束力是就判決之何部分發生?對何種後訴發生?其效力應及於後訴請求之何部分?又其效力及於何人?採如何形態拘束後訴?凡此問題在既判力理論上均頗值探討。

    本論又討論既判力問題共分三編。

    第一編緒論計分三章。

    第一章說明既判力之意義。因既判力是判決確定後所發生之效力,故兼及判決於何時確定,及決確定之效力。

    第二章既判力之歷史觀察,說明自羅馬法上基於訴權消耗理論,所形成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及嗣後德國普通法揚棄訴權消耗理論,而承繼羅馬法上「既判事件之抗辯」的原理,并將其依據求之於既判事件之效力,迨至德國普通法末期既判力問題,始形成完整的理論體係。並述及成文法上對於既判力(確定力)規定之態樣及演變。

    第三章既判力之本質,概述既判力理論的各學說及其解決判力諸問題之理論的基礎,并既判力發生拘束力之根源。就此實體的既判力力學說,是建立在私法的訴權學說上,認判決係對實體的法律關係之有否及內容為有權的確定,對後訴之拘束力視為係實體的確定力之訴訟程序上之效力。訴訟的既判力學說認判決之既判力係純訴訟法上之理論,僅係對後訢就其內容予以拘束之訴訟法上之效力,否認判決之法的創定力。法規範的既判力學說,認為既判力乃是經訴訟之形式,將抽象的實體法規範,予以妥當化之具體法的效力。

    第四章至第八章為第二編本論。

    第四章有既判力之判決,就何種判決得生既判力加以討論。除本案之終局確定判決及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事項,能喪生既判力,並就德、日學者所肯定之訴訟判決的既判力予以概略敘述。

    第五章討論既判力之時的範圍,說明既判力係以最後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時點,其意義乃謂確定判決係就該時點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存否,經確定之義。從而在該時點之前已存在之攻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既有為主張之機會,其不為主張即發生失權之效果。

    第六章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說明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原則上以在主文中所包含者為限,於理由中之判斷原則上無既判力,但於抵銷之抗辯及婚姻事件、親子關係事件,則有例外。外國學者主張在判決理由中之某些判斷應有既判力,學說紛起,並略述之。

    第七章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說明何人應既判力之拘束。

    第八章既判力的竹果,主要說明既判力拘束如何之後訴,及如何拘束後訴。又既判力對於當事人不論利與不利均發生拘束力,是為既判力之雙面性。是否有既判力存在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並非當事人們得合意排除、變更或創設。此外並說明既判力之例外,在何種情況使既判力失其效力,及不莒的確定判決有無既判力諸問題,亦如敘述。

    第三編 結論,係以訴訟乃解決紛爭之強制的制度,學者對於既判力之學說及理論,莫不著重於增進訴訟之解決紛爭的機龍,實務界宣如何吸取新知,以充實及改進訴訟制度,避免紛爭之反覆進行訴訟及發生不當之結果,乃一重要課題。並詳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就既判之規定,衡諸既判力之理論,及外國的立法例,認有欠當,而期有所修正,以為本論文之結論。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前言
    第一章 既判力之意義
    第一節 判決之確定
    第二節 判決確定之效力
    第三節 既判力之意義
    第二章 既判力之歷史觀察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羅馬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三節 德國普通法之「已判事件之抗辯」
    第三章 既判力之本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實體的既判力學說
    第三節 訴訟的既判力學說
    第四節 中間學說
    第五節 法規範的既判力學說
    第六節 結語
    第二編 本論
    第四章 有既判力之判決
    第一節 本案之終局判決
    第二節 關於訴訟判決之既判力
    第三節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事項
    第五章 既判力之時的範圍
    第一節 既判力之基準時點
    第二節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意義
    第三節 既判力之失權效
    第六章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第一節 判決主文中之判斷--既判力客觀範圍之原則
    第二節 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第一項 通說--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無既判力
    第二項 反對說--認為在判決理由中之判斷有既判力之學說
    第三節 既判力客觀範圍的例外規定
    第一項 抵銷之抗辯
    第二項 婚姻事件中之婚姻無效撤銷
    第三項 親子關係事件中之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
    第七章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得視同當事人之人
    第一項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
    第二項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第三項 對於為他人為原告或被告時之該他人
    第四項 因參加人承擔訴訟而脫離訴訟之當事人
    第三節 第三人
    第四節 宣告假執行判決之主觀範圍
    第八章 既判力之效果
    第一節 既判力之拘束力
    第二節 既判力之雙面性
    第三節 既判力之職權調查與當事人之合意
    第四節 既判力之例外及其失效
    第五節 不當判決與既判力
    第六節 確定判之其他效力
    第三編 結論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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