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陳學德 |
|---|---|
| 論文名稱: |
著作財產權犯罪之研究 |
| 指導教授: | 蔡明誠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97 |
| 畢業學年度: | 86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91 |
| 中文關鍵詞: | 著作財產權 、合理使用 |
| 相關次數: | 點閱:219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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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實務所見著作權侵害,往往以刑事訴訟為之,考其原因甚夥,諸如當事人無存證習慣、損害賠償額難以證明、民事訴訟制度有利被告脫產等因素,故被害人往往以刑逼民,以求得適當之賠償,惟著作權法係一門新興之法學,因與傳統之民、刑法觀念上有很大差異,專業性較高,坊間所見參考書籍,對外國法制之介紹,以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制較多,因美國著作權法及實務均以民事救濟為主,訴訟制度又採陪審制,故許多案例原則,均為民事法制度下之意義,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各該原則之定義、定位,均有待檢討,本文即嘗試以外國著作權法之原則及落實於我國著作權法應有之意義,及對我國著作權刑事審判實務作一檢視。
刑事責任之構成,依學說及實務應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故構成要件該當為法院首要之職權調查對象,惟法院訴訟係先程序後實體,故本文先就著作要件、被害人之認定為介紹後,始依構成要件之要素逐一檢視,即侵害行為、侵害法益、著作權限制,最後並對實務處罰現況檢討現行法定刑刑度之當否及侵害二著作財產權之論罪關係,依序說明如後:
第一章 緒論
就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 著作保護之要件
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三號民事判決及學說所闡述之保護要件,即原創性、具客觀化之表達方式、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非法律所不保護之標的,加以說明。
第三章 犯罪之追訴要件
先於第一節就自然人及法人著作受侵害之追訴方式說明,次就著作人之認定標準,依本國人及外國人分別說明,於本國人特別討論大陸同胞、聘僱著作、共同著作著作人之認定方式,於外國著作人除一般性之互惠原則簡介外,針對美國人著作依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對被保護人範圍過大,使得大陸同胞或其他國家人民間接受到保護。
第四章 侵害行為之認定
先就美國法上著作權侵害態樣,即直接、補助及代理侵害作一介紹,及其在我國刑法總則之定位簡要說明。次就美國著作權法上侵害諸原則,及最高法院對侵害認定之要件即接觸及抄襲加以簡要介紹,透過對法院判決之分析檢討,用以檢視我國法院對著作權侵害之近似判斷標準,發現法院受限於國內鑑定制度欠缺,除部分電腦程式案件專業度較高送請鑑定外,均由法官自行逐一比對,依一般人原則或整體觀感原則之精神自行為近似判斷。次就各不同著作類別,逐一檢討其受保護之成分,用以提供實務近似判斷時,多數以逐一比對方式之不妥之參考。
第五章 侵害之法益為本法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
本章先就本法所承認之著作財產權類型,透過國際公約及外國法制,逐一介紹其意義及常見之學說實務之爭議問題,如著作權平面立體互轉、公開之意義、衛星接收之公開播送適法性、播映用伴唱帶之適法性、營業場所接收音樂廣播為背景音樂適法性、用盡原則與出租權限制等。再就雖非著作財產權侵害,因對著作人經濟利益影響甚大之「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亦依上開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檢視方式,一一介紹及檢討;最後,就網際網路涉及之著作權侵害問題為扼要探討。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分為合理使用、非自願授權及保護期間三大類型,本章先就合理使用於我國刑事上之定位、第六十五條與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之關係,再就美國法上合理使用為獨立規定及實務對合理使用四項要素之意義,用以說明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適用合理使用為補充判斷時之參考。其次,非自願授權類型有強制授權及法定授權二類,就中文翻譯、廣播目的及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要件逐一介紹後,方就外國常見之法定授權,如教科書選編、錄影機及空白帶徵收權利金、散布權用盡後之補償請求權及著作原件追及權介紹。最後就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理論、標準及回溯保護之相關問題為檢討。
第七章 刑罰
本章係本於著作權法性質上為私法,多數國家以民事損害賠償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方式,我國因國人迷信重刑處罰及中美談判壓力下,法定刑日漸提高,期以遏止著作權侵害之刑事政策,是否妥當,本文嘗試透過我國著作權刑事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刑度、追訴方式之變遷,及七十八年至八十五年法院著作權刑事判決確定案件之檢討分析,反著作權刑事政策之不妥,亦即如以刑罰臨之,亦以罰金較能符合具經濟犯罪特性之著作權犯較佳;其次,就刑罰中之兩罰制及從刑之內容分析,以檢討實務對沒收究採職權沒收或義務沒收,提供一己之見。最後,再就一般犯罪態樣之常業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法條競合,於著作財產權犯罪之適用標準及其與刑法之關係,依刑法之學說判例原則作一簡要分析,以供實務參酌。
第八章 結論
綜合本文之研究心得,供立法省思及實務之參考。
(簡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1
第二章 著作受保護之要件-----3
第一節 概說-----3
第二節 原創性-----3
第三節 須具客觀化之表達方式-----5
第四節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5
第一項 概說-----5
第二項 色情著作之著作權-----6
第五節 非法律所不保護之標的-----7
第三章 著作財產權犯罪之追訴要件-----10
第一節 追訴方式-----10
第一項 概說-----10
第二項 追訴方式-----12
第二節 著作人-----15
第三節 著作人之認定-----16
第一項 本國人-----16
第二項 外國人-----19
第一款 國際公約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19
第二款 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20
第三款 八十一年著作權法修正對美國人著作之保護-----23
第四款 外國人在我國訴訟適用之法律-----24
第四章 著作權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29
第一節 概說-----29
第二節 行為人須有侵害行為-----29
第一項 概說-----29
第二項 侵害行為之分類-----31
第三項 舉證責任-----33
第四項 直接侵害之要件-----33
第一款 侵害要件之修正-----33
第二款 侵害之要件-----34
第一目 被害人創作為適格之著作標的-----34
第二目 被告抄襲著作人著作達實質近似程度-----36
第三目 被告著作有接觸被害人著作-----40
第五項 補助侵害-----43
第三節 須侵害著作權人著作中受保護之部分-----45
第一項 概說-----45
第二項 語文、戲劇等藝文著作-----45
第三項 音樂著作-----47
第四項 美術、攝影等視覺性著作-----48
第五項 編輯著作-----50
第六項 視聽著作-----52
第七項 電腦程式著作-----53
第八項 建築著作-----57
第五章 侵害著作 財產權犯罪態樣-----72
第一節 總說-----72
第二節 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73
第一項 重製罪-----73
第一款 重製罪-----73
第二款 加重重製罪-----77
第二項 公開口述罪-----78
第三項 公開播送罪-----79
第四項 公開上映罪-----81
第五項 公開演出罪-----83
第六項 公開展示罪-----85
第七項 改作罪-----86
第八項 出租罪-----87
第九項 編輯罪-----91
第十項 違反強制授權罪-----93
第十一項 未銷毀已修改或重製之電腦程式罪-----94
第十二項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未明示出處罪-----95
第三節 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95
第一項 概說-----95
第二項 散布非法重製物罪-----95
第三項 輸入不合法重製物罪-----96
第四項 輸入合法重製物罪-----97
第五項 以非法電腦程式重製物為營利使用-----99
第四節 網際網路之著作權問題-----100
第一項 概說-----100
第二項 將他人著作下載於RAM之行為是否構成重製-----100
第三項 網路上之傳輸行為,是否為散布權態樣之一-----101
第四項 線上服務提供者之責任-----101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112
第一節 概說-----112
第二節 合理使用-----112
第一項 概說-----112
第二項 須以六十五條為判斷標準者-----116
第一款 合理使用考量之因素-----116
第二款 本法所列舉之合理使用規定-----120
第一目 因國家機關運作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120
第二目 基於教育目的-----120
第三目 基於新聞報導目的-----122
第四目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122
第五目 為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123
第三項 不須以第六十五條為合理範圍判斷者-----123
第一款 為保存文化、提升藝文之目的-----123
第二款 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125
第三款 為公益活動之目的-----126
第四款 為商品流通之目的-----127
第五款 電腦程式著作之特別規定-----127
第六款 為盲人福利之目的-----128
第三節 非自願性授權-----128
第一項 概說-----128
第二項 強制授權-----129
第一款 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130
第二款 中文翻譯之強制授權-----131
第三款 廣播目的之強制授權-----133
第三項 法定授權-----135
第一款 教科書選編私人著作-----135
第二款 錄影機機器及空白帶徵收權利金-----135
第三款 散布權用盡後之報酬請求權-----136
第四款 著作原件之追及權-----136
第四節 未逾保護期限-----137
第一項 著作權保護期限之理論-----137
第二項 著作權保護期間之標準-----137
第三項 回溯保護-----139
第七章 刑罰-----150
第一節 概說-刑法制裁之妥當性-----150
第一項 著作權法之性質-----150
第二項 刑事制裁之妥當性-----151
第三項 著作權刑事處罰之執行現況-----151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制裁之沿革-----153
第一項 著作財產權犯罪之追訴採告訴乃論-----153
第二項 著作財產權犯罪處罰之沿革-----153
第三節 刑罰:兩罰規定(法人處罰之規定)-----157
第一項 現行法之兩罰規定-----157
第二項 從刑:義務沒收-----158
第四節 侵害著作財產權犯之論罪關係-----159
第一項 常業犯與連續犯-----159
第二項 侵害著作人二項以上著作財產權之論罪關係-----160
第五節 與刑法之關係-----165
第八章 結論-----173
參考文獻-----180
(詳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1
第二章 著作受保護之要件-----3
第一節 概說-----3
第二節 原創性-----3
第三節 須具客觀化之表達方式-----5
第四節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5
第一項 概說-----5
第二項 色情著作之著作權-----6
第五節 非法律所不保護之標的-----7
第三章 著作財產權犯罪之追訴要件-----10
第一節 追訴方式-----10
第一項 概說-----10
第二項 追訴方式-----12
壹 法人為著作權人行使告訴或自訴之方式-----12
貳 法律修正前犯告訴乃論之罪,修正後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如何適用法律-----12
參 出版人出版權受侵害之告訴或自訴權-----13
第二節 著作人-----15
第三節 著作人之認定-----16
第一項 本國人-----16
壹 大陸地區人民著作權之保護-----15
貳 聘僱著作之著作人-----17
參 大學教授著作權之歸屬-----18
肆 共同著作-----19
第二項 外國人-----20
第一款 國際公約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20
第二款 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21
壹 與我國有著作權關係之國家或地區-----21
貳 合乎首次發行予以保護之國家-----22
參 依條約或協定予以保護之外國著作-----22
第三款 八十一年著作權法修正對美國人著作之保護-----23
第四款 外國人在我國訴訟適用之法律-----24
第四章 著作權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29
第一節 概說-----29
第二節 行為人須有侵害行為-----29
第一項 概說-----29
第二項 侵害行為之分類-----31
壹 直接侵害-----31
貳 補助侵害-----32
參 代理侵害-----32
第三項 舉證責任-----33
第四項 直接侵害之要件-----33
第一款 侵害要件之修正-----33
第二款 侵害之要件-----34
第一目 被害人創作為適格之著作標的-----34
第二目 被告抄襲著作人著作達實質近似程度-----36
壹 概說-----36
貳 我國實務實質近似之判斷原則-----37
第三目 被告著作有接觸被害人著作-----40
壹 接觸之證明-----40
貳 明顯近似與接觸之互動關係-----42
參 被告獨立創作之抗辯-----43
第五項 補助侵害-----43
第三節 須侵害著作權人著作中受保護之部分-----45
第一項 概說-----45
第二項 語文、戲劇等藝文著作-----45
壹 意義-----45
貳 不受保護之成分-----46
參 實質近似之判斷-----47
第三項 音樂著作-----47
壹 意義-----47
貳 受保護之成分-----48
參 實質近似之判斷-----48
第四項 美術、攝影等視覺性著作-----48
壹 意義-----49
貳 受保護之成分-----50
參 實質近似之判斷-----50
第五項 編輯著作-----50
壹 意義-----50
貳 受保護之成分-----52
參 實質近似之判斷-----52
第六項 視聽著作-----52
壹 意義-----52
貳 受保護之成分-----52
參 實質近似之判斷-----53
第七項 電腦程式著作-----53
壹 意義-----53
貳 受保護之成分-----54
參 實質近似之判斷-----56
第八項 建築著作-----57
壹 意義-----57
貳 不受保護之成分-----58
參 實質近似之判斷-----59
第五章 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態樣-----72
第一節 總說-----72
第二節 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態樣-----73
第一項 重製罪-----73
第一款 重製罪-----73
壹 各國立法例73
貳 客體、意義及內容-----74
參 重製與發行、散布-----75
肆 擅自重製行為之認定-----75
伍 著作權平面立體互轉涉及著作權之問題-----76
第二款 加重重製罪-----77
第二項 公開口述罪-----78
壹 客體-----79
貳 意義及內容-----78
參 公開之意義-----78
第三項 公開播送罪-----79
壹 客體-----79
貳 意義及內容-----79
參 第四台接收衛星節目未經剪輯轉送客戶之行為是否為公開播送之行為-----80
肆 衛星傳訊業者將著作對衛星發信行為是否為公開播送-----81
第四項 公開上映罪-----81
壹 客體-----81
貳 意義及內容-----82
參 合法「播映用伴唱帶」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適法性-----82
第五項 公開演出罪-----83
壹 客體-----83
貳 意義及內容-----83
參 在營業場所接收公開播放有音樂著作權之音樂廣播節目,並以為營業場所之背景音樂之適法性-----84
第六項 公開展示罪-----85
壹 客體-----85
貳 意義及內容-----85
第七項 改作罪-----86
壹 客體-----86
貳 意義及內容-----86
參 翻譯書六一二大限期滿後,銷售期滿前翻譯之重製物有無刑事責任-----87
第八項 出租罪-----87
壹 客體-----87
貳 散布權與用盡原則-----88
參 出租權與用盡原則-----89
肆 合法視聽著作重製物出租之合法性-----90
伍 未經同意出租或出租不合法重製物者之刑事責任-----90
陸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出租而陳列刑事責任-----91
第九項 編輯罪-----91
壹 客體-----91
貳 意義及內容-----92
參 侵害編輯著作處罰之依據-----92
第十項 違反強制授權罪-----93
壹 客體-----93
貳 意義及內容-----93
第十一項 未銷毀已修改或重製之電腦程式罪-----93
壹 客體-----93
貳 意義及內容-----94
第十二項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未明示出處罪-----94
第三節 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95
第一項 概說-----95
第二項 散布非法重製物罪-----95
壹 客體-----95
貳 散布非法重製物之法律適用-----96
第三項 輸入不合法重製物罪-----96
壹 意義、內容及客體-----96
貳 不合法重製物之認定-----97
第四項 輸入合法重製物罪-----97
壹 客體-----97
貳 修法經過-----97
參 立法評釋-----98
肆 大陸地區人民著作進入台灣是否為輸入-----99
第五項 以非法電腦程式重製物為營利使用-----99
壹 客體-----100
貳 意義及內容100
第四節 網際網路之著作權問題-----100
第一項 概說-----100
第二項 將他人著作下載於RAM之行為是否構成重製-----100
第三項 網路上之傳輸行為,是否為散布權態樣之一-----101
第四項 線上服務提供者之責任-----101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102
第一節 概說-----112
第二節 合理使用-----112
第一項 概說-----112
壹 客體-----112
貳 合理使用之意義-----113
參 合理使用於刑事法上之定位-----114
肆 本法第六十五條與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之關係-----114
第二項 須以六十五條為判斷標準者-----116
第一款 合理使用考量之因素-----116
第一目 四項判斷基準之關係-----116
第二目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116
壹 利用目的之例示-----116
貳 商業與非商業之區別-----117
第三目 著作之性質-----118
第四目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118
第五目 利用結果對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119
第二款 本法所列舉之合理使用規定-----120
第一目 因國家機關運作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120
第二目 基於教育目的-----120
第三目 基於新聞報導目的-----122
第四目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122
第五目 為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123
第三項 不須以第六十五條為合理範圍判斷者-----123
第一款 為保存文化、提升藝文之目的-----123
壹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製其收藏之著作-----124
貳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公開展示-----124
第二款 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125
壹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發表之著作,允許傳播媒體為之傳播-----125
貳 平面媒體關於時事問題之述,得由其他傳播媒體轉載或公開播送-----125
參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126
肆 得播送他人著作之電子媒體為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126
第三款 為公益活動之目的-----126
第四款 為商品流通之目的-----127
第五款 電腦程式著作之特別規定-----127
第六款 為盲人福利之目的-----128
第三節 非自願性授權-----128
第一項 概說-----128
第二項 強制授權-----129
第一款 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130
壹 概說-----130
貳 意義及內容-----130
第二款 中文翻譯之強制授權-----131
壹 概說-----134
貳 意義及內容-----134
第三款 廣播目的之強制授權-----133
壹 概說-----134
貳 意義及內容-----134
第三項 法定授權-----135
第一款 教科書選編私人著作-----135
第二款 錄影機機器及空白帶徵收權利金-----135
第三款 散布權用盡後之報酬請求權-----136
第四款 著作原件之追及權-----136
第四節 未逾保護期限-----137
第一項 著作權保護期限之理論-----137
第二項 著作權保護期間之標準-----137
壹 理論依據-----138
貳 各國保護期間-----138
參 各國保護期間不同之處理準則-----139
肆 我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139
第三項 回溯保護-----139
第七章 刑罰-----150
第一節 概說-----150
第一項 著作權法之性質-----150
第二項 刑事制裁之妥當性-----151
第三項 著作權刑事處罰之執行現況151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法刑事制裁之沿革-----153
第一項 著作財產權犯罪之追訴採告訴乃論-----153
第二項 著作財產權犯罪處罰之沿革-----154
壹 構成要件之變遷-----154
貳 處罰刑度之變遷-----155
第三節 刑罰:兩罰規定(法人處罰之規定)-----157
第一項 現行法之兩罰規定-----157
第二項 從刑:義務沒收-----158
第四節 侵害著作財產權犯之論罪關係-----159
第一項 常業犯與連續犯-----159
第二項 侵害著作人二項以上著作財產權之論罪關係-----160
壹 侵害數人著作財產權之論罪-----162
貳 意圖散布未經同意而重製他人著作進而為散布之論罪關係-----162
參 意圖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出租等,未經同意而重製他人之著作,進而為上開公開侵害行為之論罪-----163
肆 未經同意而重製他人未發表之著作透過不知情記者於報上公開之論罪-----164
伍 未經同意重製他人伴唱帶,進而以開上映為客人點唱之論罪-----164
陸 未經同意輸入他人著作物為營利使用之論罪-----165
栗 其他著作財產權競合侵害之論罪關係-----165
第五節 與刑法之關係-----165
第八章 結論-----173
參考文獻-----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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